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
相配套的物流业务也呈高速增长态势。
当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发生时,
由于跨境物流业务情况复杂、个案情况多变,
应该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D公司与J公司签订涉案《国际物流合同》及《海外仓协议》,委托J公司负责代办其所属货物的海运及海外仓仓储业务。合同签订后,J公司为D公司办理了多票货物的出运及海外仓仓储。
D公司未全额支付费用,故J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D公司支付含海运费、杂费、仓储费以及违约金在内的代理费用共计264万元。
D公司却提出反诉称,J公司在提供物流及仓储服务过程中,多次出现货物在海运及海外仓储存期间丢货、不按其指令安排出库等违约行为,给D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据此主张J公司赔偿其货物灭失、超期仓储费、预期收益等各项损失240万元。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跨境电商物流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海外仓仓储费及货物灭失的,首先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在本诉中,J公司主张D公司应支付海外仓仓储费用。由于J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负责办理海外仓仓储业务,因而更容易掌握相应的证据,故应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如其不能提供反映货物进、出海外仓的相关单证或库存盘点的相关原始记录等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南京海事法院仅对J公司主张的仓储费在双方认可的范围内予以保护,超出部分因J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费用确已发生及其实际金额,不予支持。对于除仓储费以外的其余欠付款项,南京海事法院予以支持。
在反诉中,D公司主张J公司应赔偿其因货物灭失而造成的损失。D公司作为委托人,主张货物在海外仓存储期间灭失的,同样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货物在此期间灭失的初步证据。由于D公司提供的亚马逊平台收货、出货的统计数据差额并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海外仓的货物进、出数量,亦未提交其他可以初步证明货物在海外仓存储期间灭失的其他佐证,故其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据此,南京海事法院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跨境电商作为外贸的新业态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我国跨境电商业务量持续攀升,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新质生产力。随着我国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相配套的物流业务也呈高速增长态势,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电商物流中因海外仓货物灭失引发的纠纷。司法实践中,因此类纠纷所涉的相关证据均系境外产生,物流业务基本以层层委托代理的方式进行操作,国内发货人及其货运代理人均实际丧失对货物的控制,如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注意保存能够反映货物进、出仓库的原始单证,或未及时就库存货物进行盘点、对账、确认,将难以证明货物在此期间的动态变化,更无法反映货物存在灭失。此类案件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尽最大努力查明案件事实是案件妥善处理的关键。
本案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到跨境电商物流中的国内发货人及其货运代理人在掌握物流信息上存在不对等性,对于货运代理人主张的仓储费所需证明的事实,要求其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对于国内发货人主张的其货物在海外仓存储期间灭失的所涉事实,要求其提供能够引起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南京海事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举证情况,依法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案件处理结果得到当事人认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