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同行 兴海强国——李后龙院长中国航海日接受记者专访

Update:Jul,13,2020 Views:11242

    在中国航海日来临之际,南京海事法院围绕今年航海日“携手同行,维护国际物流畅通”活动主题,主动对接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积极谋划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建设,为维护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物流畅通营造良好执法司法环境。

    近日,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接受交汇点记者采访,并就推进构建海事行政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工作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一:构建海事行政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工作起因是什么?

   李后龙:在南京海事法院揭牌仪式上,省委娄勤俭书记指出“要加强与海事、交通等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做到专业、协同、系统,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南京海事法院成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在江苏海事局的协作下顺利完成了首次扣押外轮行动。此后,又陆续在海事、交通运输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扣押各类船舶56艘,标的额达13.8亿元。我们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越发感觉到,海事法院的职能和受案范围与海事行政机关主管的航运、船舶、航道、港口等管理和执法工作有着密切关联,海事行政机关对相关方面情况比较熟悉,海事执法经验丰富,这些正是新成立的南京海事法院所欠缺的。构建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多维度协作机制,对于共同提高海洋治理能力十分重要,也十分紧迫。

问题二:海事行政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李后龙:大体上来说,构建海事行政和司法多维度协作机制工作有三个方面的目标。一是服务保障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在江苏落地。海事审判所涉及的以航运、贸易、海洋为主的相关产业和社会关系,与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实施联系密切。推进海事执法司法有效协作,有助于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海事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保障各项国家战略和自贸区建设落地落实具有直接推动作用。二是精准护航江苏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江苏拥有954公里海岸线,3.75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长江和京杭大运河两大“黄金水道”纵横交错。作为全国重要的港口大省、航运大省、造船大省、外贸大省,海洋经济已成为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推进海事执法司法有效协作,有利于完善现代海事服务链,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江苏海洋经济发展走在前列。三是助力提升海事执法司法效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确立了推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走在前列的目标,强调法治建设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支撑。江苏海事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存在案多人少、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充分、执法司法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突出矛盾。推进海事执法司法有效协作,能够有效统筹工作资源、凝聚工作合力,提高处理海事矛盾纠纷的质量和效率。

问题三:此次会签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后龙:此次会签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包括了合作宗旨、合作框架和工作附则三个方面内容。在合作框架中主要确立了五大工作机制,一是以联席会议、业务交流为载体的多层面工作协调沟通机制;二是以行政调解、特邀调解为特色的海事领域纠纷化解协作机制;三是以在线查控、实时监管为创新的船舶扣押与监管协作机制;四是以配合取证、联合惩戒为保障的海事调查与案件处理协作机制;五是以数据交换、违法线索移送为举措的重大工作信息共享机制。我们设想在构建五大工作机制基础上,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能够初步实现沟通交流立体化、信息共享制度化、纠纷化解协同化、执法协作常态化的合作效果。

问题四:会签四方有没有就机制建设做些前期协作工作?

    李后龙:南京海事法院党组在履职伊始就高度重视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建设工作,组成专题调研组,分别赴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共商合作事宜,推动在沟通交流、多元解纷、船舶扣押、数据共享、业务培训等方面构建联动格局。一是积极构建多层面工作协调沟通机制。积极推进建立四方联席会议制度和业务磋商会谈机制,邀请交通运输厅和海事局派员参加专家论证会、民法典研讨、青年翻译小组论坛等活动,开展全方位沟通交流。会同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南京海事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海事行政执法电子证据研讨会,就电子证据真实性识别与风险防控等问题进行研讨并形成会议纪要。二是推动海事领域纠纷化解协作机制建设。积极推进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在海事纠纷多发地区和行业设立一站式解纷中心,初步形成了以“两个一站式”建设为龙头,以海事纠纷一站式解纷中心为重点,以审务工作站、巡回审判点为支撑,以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协助执行员为网格的海事诉源治理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三是探索建立船舶扣押与监管协作机制。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船舶信息查询、海事司法数据信息化建设成果。强化船舶扣押期间监管协作,及时互通扣押船舶信息。对于船舶扣押期间发生逃逸的,交通部门、海事局和海事法院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对逃逸船舶进行追查。四是建立海事调查与案件处理协作联动机制。探索共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海事法院加大海事非诉强制执行力度,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通过相互派员参加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衔接,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海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南京海事法院当庭宣判第一起海事行政案件中,连云港交通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受到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肯定。

问题五:前期协作工作中取得了哪些实际成效?

    李后龙:从目前情况来看,协作机制效果已经初步显现。截至7月8日,南京海事法院受理案件1006件,案件总标的额39.16亿元,审执结415件。其中受理涉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案件61件,总标的额达2亿元,案涉当事人覆盖英国、法国、德国、韩国、印度、新加坡、希腊、巴西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许多重大案件的妥善处理都得到了协作各方的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南京海事法院制定的《关于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再出发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肯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南京海事法院组织编写并向辖区内50余家企业发送《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行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1000余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收到社会广泛好评。其中,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在南京海事法院走访调研中提供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为风险提示手册的编写提供了实践依据。依托在南京海事局设立 “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在苏州设立的“港口纠纷一站式解纷中心”,在连云港设立的“涉渔纠纷一站式解纷中心”,一体化推进南京海事法院本部和派出法庭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省交通运输厅、海事局推荐,南京海事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聘任特邀调解员82名、特邀调解组织6个、协助执行员22名,确定人民陪审员75名,目前已促成29件案件诉前妥善化解。在金顺航5188轮沉没事件中,南京海事局即时通报信息,南京海事法院立即指派人员,双方共同拟定沉船打捞和纠纷化解方案,顺利打捞沉船,促成双方和解,排除了航运风险,有力保护了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四方联动化解涉海矛盾纠纷格局初步形成。一个个数字、一串串成果的背后,正是四方合力的铿锵步伐与联手护航的坚实轨迹。南京海事法院立足区位优势、积极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工作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问题六:下一步,如何推进协作机制落实?

    李后龙:南京海事法院将以会签《战略合作备忘录》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及省委政法委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备忘录确定的各项工作要求,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提升工作实效性。一是进一步细化合作内容,在现有合作机制基础上,合作单位将针对非法营运、危化品运输、船舶交易、航运融资、综合物流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开展会商研判,共同研究对策、妥善化解矛盾。二是进一步壮大合作主体。合作单位将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对接,在具体案件中及时引入海警、边防、渔业等职能单位,推动形成保护海洋工作整体合力。通过加强海事法院派出法庭与基层海事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海事合作机制向基层一线延伸。三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合作单位将在现有系统基础上,积极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巩固拓展“互联网+政务”“互联网+诉讼”等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快开发海事案件一体化在线办理系统,实现政务服务和诉讼服务流程再造,努力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精准化、高效能的服务。

    南京海事法院和海事行政机关将进一步深化交流合作,共同探索创新,努力为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推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再出发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交汇点

作者: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