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我院将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的情况公示如下:
案号:(2024)苏72执579号
原应领款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
实际领款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领款金额:1306909.5元
领款理由:因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无独立收款账户。故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现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表示同意由上级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代收本案执行款1306909.5元。
联系电话:025-85359622、025-85359621。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