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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四级高级法官惠林:南京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包括江河湖海,典型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数量多、类型丰富、法律适用复杂,一定会为海商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提供肥沃的土壤。海事法官要利用好这个优势,强化服务大局的意识,与法学专家积极交流互动,紧紧围绕海商法国际性、专业性、特殊性、实用性等特点,善于从司法实践中发现和总结,打造精品案例,形成具有公信力的裁判规则。
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法官助理赵伟:从发展导向看,“一带一路”虽然由中国主导和倡议,但这是所有参与国共同“做大饼”的项目,即使再小的国家也应当积极参与到贸易规则的制定中来。从争议化解看,有国际交往就会有国际争议,如何在分析现行的ICSID、WTO、CAFTA机制的基础上,构建能满足沿线国家利益平衡与保护需求的新型争议解决机制,是需要探讨的课题。
第一阶段:“一带一路”与自贸区海事法律问题
第一阶段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夏正芳主持。江苏海事局法规处四级调研员郭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张先砉、江苏自贸区连云港自贸片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建、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杨芳、江苏省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何海军、南京海事法院海商庭副庭长潘军锋分别作了《自贸区背景下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定互惠原则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中的选择与适用》、《创新联运效能、扩展开放空间,着力建设服务“一带一路”标杆示范区》、《江苏自贸区背景下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自贸区建设如何助力江苏造船业发展》、《自贸区海事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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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作为造船大省,市场份额占全国三分之一。但是,江苏造船业在实践中也面临高附加值船舶研发制造少、船舶建造争议多数约定境外仲裁、船舶建造专业法律服务人才缺乏等问题。为了更好助力江苏造船业发展,解决路径主要有两方面:在政策配套方面,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引进上下游高附加值产业,例如,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豪华游轮等高附加值船舶的研发设计;在法律服务方面,既要完善、引进海事专业法律机构,也要进一步培养、引进专业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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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海事案件呈现出案由多种多样、案件类型以主体来自自贸区为主、地区来源广泛、案件标的额较高、“双涉”案件逐渐增多等特点。在自贸区海事案件审判中,在海上货运代理、货物运输、船舶修造、航运金融等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发展格局下,自贸区海事审判需要顺应国际自贸区发展态势,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和维护国家安全并重、制度先行先试和恪守法治相结合、国际化与本土化相协调的原则,完善自贸区海事审判机制,加强自贸区海事纠纷联动化解,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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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作为新成立的海事法院,秉持着“后发先至,首任担当”的理念,立足审判实际,紧扣海事纠纷的特点,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积极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的建设工作,发挥多元解纷合力,实现“跑在诉讼前面解决纠纷”的治理目标,初步构建了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龙头、以海事纠纷一站式解纷中心为重点、以审务工作站和巡回审判点为支撑、以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和协助执行员为基层网格的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格局。在多元化解工作中,我们强调前端介入、集中化解,工作初见成效。今后,要进一步建设海事纠纷诉讼和非诉讼多元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诉讼多位一体的海事纠纷解决网络,特别是在涉外的专业化调解队伍和机构建设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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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都可圈可点,在全国处于领先位置。就互惠原则而言,作为一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此类对外关系中的弹性导向,涉及更多利益考量和差异化因素。法律互惠保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但事实互惠和推定互惠相对来说却是较为确定的,而这种确定性恰恰可能与互惠原则应有的弹性有所冲突。因此,在事实互惠与推定互惠之间,司法实践不一定是非此即彼,而可以有更多选择,比如可以对案件作类型化处理,分别应对。在解决自贸区海事疑难问题时,也要注意区分政策范畴和法律范畴的关系,同时区分共性和个性问题,协调好一体化处理与差别化对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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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角度来看,司法或法律服务要想成功,要有三个维度:一是服务于经济社会大局的紧密度;二是改革开放的创新度;三是专业能力的胜任度。在互惠原则方面,江苏有着非常好的案例,曾判决承认执行了新加坡的判决,这种互动也有利于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在争议解决方面,可以考虑将诉讼和仲裁的优点结合起来,打造具有诉讼特性的仲裁或仲裁特性的诉讼。在调解方面,对调解员资格可以考虑作出统一的资格认定,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最后,也要加强海事法律人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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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航运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应与江苏航运业发展相匹配。江苏银保监局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将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列入银行业保险业重点支持领域。银行业对于船舶授信采用审慎和稳健支持原则,科学匹配优化授信期限。保险业采用创新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覆盖面积,缓缴保费等方式,帮助受新冠肺炎影响的航运企业脱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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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初刚刚提到的有关水规和港规是否可以按习惯作为法律补充等七个疑难问题是《民法典》与海事海商审判最主要的结合点,是今后海事海商审判的重点。其中,关于海事诉讼时效问题,《海商法》与《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范围并不一致,《民法典》范围更广。《海商法》中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则不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的事由。《海商法》之所以限制诉讼时效中断的范围,主要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诉讼。后续《海商法》的修改应注意与《民法典》的协调,同时保有《海商法》的自体性和独特性,促进航运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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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应当关注新规则、新机制,从而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民法典》中担保领域的制度创新体现了“物尽其用”的原则,通过物尽其用盘活市场资源,激发市场的融资功能。在海商领域,船舶、港口货物、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提单等动产担保融资将得到进一步发展。从司法角度分析,要平衡好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担保人利益保护这两个利益,平衡好推动物尽其用和维护交易安全这两个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