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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面对面

船员劳动权益如何保护?

——且听南京海事法院法官来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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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第11家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正式履职,专门负责审理江苏省境内海事海商案件。

(图片由南京海事法院提供)

南京海事法院辖区内连云港、盐城等地区涉渔纠纷较多,其中又以劳务用工薪酬纠纷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为主,本报围绕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采访了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一级法官郑文辉,请他就相关船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进行解读。

船员劳务纠纷,哪些归海事法院管辖?

船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较高的技术性、较大的风险性、较广的涉外性。在当前航运经济持续低迷的大环境下,船员薪酬被拖欠、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较为严重。

郑文辉表示,近期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较为务实。首先,确认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两种纠纷处理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可以根据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内容对合同性质予以界定,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其次,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规定,对于定性为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是否都归海事法院管辖,进行了区分,如果纠纷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即争议不涉及船舶优先权问题的,告知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先行进行劳动仲裁,按“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程序处理。而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有关的劳动争议,仍应依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总体来说,就是对船员劳务合同的性质不搞一刀切的界定,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可以分别认定为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对于“非因上船服务”产生的纯劳动争议,交由仲裁机构按照普通劳动争议主管,对于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相关的“因上船服务”产生的债权,以及与船舶优先权相关的债权,由海事法院受理。

郑文辉指出,需要注意的是,船员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同时涵盖与船舶优先权有关的事项和与船舶优先权无关的事项,为方便船员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避免要求船员拆分诉讼请求分别通过仲裁前置和直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海事法院可以考虑按照“沾边即管”灵活处理,对两类请求一并予以受理。

船员哪些诉求,海事法院应予支持?

船员职业的特殊性,使得船员薪酬包含的内容比普通劳动者更为丰富。

郑文辉介绍,船员薪酬给付请求权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工资津贴请求权;2.生活保障请求权;3.残疾补助、死亡抚恤金、丧葬费请求权;4.休假请求权;5.取得社保请求权;6.遣返原港请求权;7.救助报酬请求权。其中第1、3、4、5项与普通劳动者的薪酬给付请求范围基本一致,其余三项属于船员薪酬保护范围的特有内容。

这位法官对诉讼中争议较多的,且最具海事特色的的相关问题予以了说明。如,遣返原港请求权以及救助报酬请求权是《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船员条例》等部门规章对船员的特别保护,主要目的在于对船员这一特殊行业可能面临的特别风险以及责任进行平衡。

他说,在船员遇到突发情况需要就近靠港下船离职或与船东解除合同关系时,有权要求船东支付其返回上船港或经常居住地的费用,以避免陷入独身在外甚至流落国外身无分文的危险境地,是对船员基本生存权的保障。而当船舶发生碰撞、沉没或其他事故时,为鼓励船员尽可能做到尽职尽责,为船东进行必要的抢救、避险、减损,事后,船员有权要求船东支付相应的报酬。

一般说来,船员薪酬由在航工资性薪酬和保障性薪酬两大部分构成,“上船有薪,下船无薪”是国际航运界通行的惯例。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船员工资构成是否涵盖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期间的工作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当事人有约定并主张依据约定确定双方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郑文辉称,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体现船东和船员的意愿,减少公法的干预,可以很好地化解诸如实践中存在的“包干工资”问题以及是否适用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惩罚性措施。

“船员与船东基于各自的风险规避以及船员用工方式的特殊性,通过合同自治的方式对自身风险进行规避,甚至在签约时对某些问题进行特别约定的直接目的,就是避免在将来产生纠纷时适用劳动法律法规。”郑文辉表示,船员起诉时又以包干工资约定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船东支付加班工资、休假工资和补缴社保,实为明知故犯,此时再以劳动法的规定支持其诉请,则对船东不公。

这位法官称,本次司法解释实际认可了实践中船东与船员在合同中约定包干工资的做法,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包干工资包括的范围,船员不可再行主张包干工资之外的其他薪酬,除非约定标准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船员明知非法捕捞而又主张薪酬,不予保护

近年来,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引人关注。

海事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在违法作业情形下对于船员的工资报酬是否应予支持?郑文辉透露,司法解释在综合考量了生态环境保护及船员权益保护的情况下作出了两者相宜的规定,即船员因受欺诈、受胁迫而违法作业,船员主张相关工资和其他报酬的,对船员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船东举证证明船员对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对船员的请求不予支持。船东或船员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处理。既体现了对船员在违法作业中一般处于弱势,甚至被欺诈、受胁迫的地位予以保护的态度,但同时也对串谋、合伙共同参与非法捕捞行为给予负面评价,对涉及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情形的,给予坚决打击。

“对于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违法性大多船员是知晓的” , 郑文辉介绍,“但以此一概推定在逻辑上并不严密,司法效果也不好,且对于‘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或者捕捞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等几种违法作业情形,一般船员未必能够明知。”

他说,司法解释通过平衡举证责任的方式对此予以解决,要求船东证明船员对违法作业系自愿且明知,一方面避免通过推定的方式确认船员对违法作业知晓。另一方面用船东举证证明这一更为直接的方式,否定了存在船员被欺诈、受胁迫的情形,从而确定其与船东存在串谋共同参与违法作业的行为,根据“任何人都不得通过自己的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原则,海事法院否决船员主张违法作业期间薪酬的请求也顺理成章。

(通讯员 窦文彬 记者 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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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1月30日,南京海事法院共受理案件2127件,案件总标的额70.66亿元,审执结1312件。收、结案数分别位列全国海事法院第7位、第9位。受理案件的类型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确定的六大类共108种案件类型中的94种。在受理案件构成方面,民事案件受理1269件,审结693件。其中,收案数量排名前十的案件共计561件,分别是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127件),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23件),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95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47件),船舶建造合同纠纷(37件),海事海商纠纷(33件),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9件),港口作业纠纷(27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22件),航次租船合同纠纷(2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