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72民初831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1 浏览量:10712

当事人:南通浩东船务有限公司

南通浩东船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浩东船务有限公司码头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7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南通浩东船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元、公告费600,合计1228元,由被告南通浩东船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南京海事法院刊登日期:2022-11-11版面:G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