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海事司法提出新要求
二、域外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启示
三、海事司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领域
四、完善海事司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机制
五、加强海事司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保障
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
——以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为视角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0年第13期
作者:南京海事法院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 ;李彬、赵培元、潘军锋、凌波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为高质量发展阶段。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法院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了部署。海事法院作为我国海事审判的专门机构,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 1984 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 11 家海事法院,形成了三级法院两审终审制的专门法院体系,成为世界上设立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法官数量最多、审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2019 年,全国海事法院共受理案件 33234 件。在立法上,我国形成了以海商法为实体法基础、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程序法保障、一系列海事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海事审判专门法律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全力助推海洋强国建设,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提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中国海事司法由此开启了由大转强的战略转折。推动经济特别是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对海事司法提出了新要求。作为经略海洋、管控海洋的重要抓手,全面加强海事审判,打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正当其时。
一、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海事司法提出新要求
(一)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助推国家战略实施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长达 1.87万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 1.4 万公里的岛屿海岸线,实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为300 多万平方公里。2019 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达 8.5 亿元,海洋经济的引擎作用持续发挥。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注重海洋权益保护,但近些年来,在我国黄海、东海、南海海域,因海洋权益问题与部分周边邻国在岛屿控制权、海洋资源开采、海域边界以及海上运输通道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摩擦,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着多方挑战。
此外,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生态环境。我国目前海洋渔业资源日益枯竭,海洋污染日趋严重,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挑战。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壮大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2013 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战略构想,2015 年,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对“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作出全面部署,“一带一路”建设由此正式推开。“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2015 年和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发布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依法及时妥善审理港口建设、航运金融、海上货物运输、海洋生态保护等海事海商案件,依法促进海洋强国战略。
海事纠纷涉外案件较多,海事审判是中国司法面向国际的重要窗口,事关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事关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环境资源的保护,事关高质量对外开放。国家海洋权益的保护、国家战略的实施,都离不开海事司法的服务和保障。
(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开放型经济建设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对于我国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深度融合、共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世界银行发布的 2020世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跃居全球第 31 位,连续两年被评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 10 个经济体之一。该成绩离不开十九大以来我国采取的一系列开放举措,如扩大市场准入,建立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降低进口关税,加快服务业开放,扩大利用外资,加快自贸区试验进程等。
海事法院作为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在服务和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开放型经济建设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各自贸区在建设过程中,作出了一系列航运创新制度安排,如沿海捎带业务开展、船舶登记制度完善、区块链技术应用改变提单签发流转流程等,这些新变化都需要海事司法给予配套保障。
此外,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使涉外海事纠纷不断增加,国际规则和外国法的选择适用逐渐广泛,要求海事法院既要熟悉国际条约、外国法规定和英美法系的海事判例,又要能把我国优秀的司法成果和司法观点向国际扩散,增进境内外经营主体对我国海事纠纷解决机制和能力的了解。
(三)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海事司法国际话语权
现阶段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和海运大国。我国港口吞吐量、集装箱吞吐总量以及造船总量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国际海运量已占全世界国际海运量的 1/3,连续 16 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 A类理事国。国际航运中心向中国转移趋势加快,但是,中国海运硬实力的增长并未同时带来软实力的增加。
尽管我国海事法院每年审结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但具有国际影响力并影响国际规则制定的海事裁判并不多。在涉外海事纠纷解决方面,我国海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境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还不强。在海事仲裁领域,目前仍是伦敦一家独大,世界上 75% 的海事仲裁在伦敦进行,90% 以上的造船合同选择英国法律作为适用法律,80% 以上造船合同选择在伦敦仲裁。海事审判运用国际航运、海事规则较多,而现行国际航运、海事规则大多由西方航运大国指导制定,中国作为现行国际规则跟随者的角色并未根本改变,这与中国海运大国的地位不相匹配。
提高海事司法话语权,既要求我国海事司法不断提高透明度,统一裁判尺度,增强公信力,也需要我国海事司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海事规则的制定。
二、域外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启示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并非一个孤立的体系,而是与各国海洋经济发展、航运中心建设、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密切相关。伦敦、纽约等西方港口城市作为先驱者,在航运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制定并实施海事规则,逐渐取得海事规则制定者的地位,成为世界公认的海事司法中心。随着世界航运业向亚太地区东移,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抓住机遇,在港口建设、航运服务等软、硬件上发力,如今也成为新兴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一)伦敦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启示
英国是一个高度依赖海运的国家,根据英国交通部《海事年度报告 2017-2018》显示,英国大约 95% 的进出口货物贸易通过海运完成,其中包括全国 25% 的能源供应和近一半的食品供应,因此英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海事行业的发展。发达的现代海事服务业一直是英国称雄于全球海事界的重要资本,伦敦则是目前世界公认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
尽管作为传统的国际航运中心,从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开始,伦敦航运量出现衰退(根据英国劳氏日报发布的 2019 年全球百大集装箱港口榜单,伦敦集装箱吞吐量仅位居全球第 70 位,同期中国大陆港口有 6 家位居全球前 10,上海港更是位居榜首),但伦敦拥有众多高端航运服务机构,在航运经纪、航运运价指数及衍生品、海事保险、海事司法与仲裁、海事公估、航运金融服务以及咨询顾问等海事服务领域有无可匹敌的软实力,伦敦由此也成为全球唯一不以大港为依托的航运中心和世界海事司法中心。
伦敦建设国际海事中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 3 个方面:
1. 大量的官方和非官方国际海事机构总部设在伦敦。
伦敦拥有数量众多、历史悠久、全球知名的海事研究机构和海事仲裁机构,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
IMO 是联合国下属的唯一专门海事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海上运输所涉及的人员安全、海上安全、技术合作和创新、金融和保险机制等领域条约或规则的拟定。IMO 通过的很多重要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案,各国在制定造船、检验、航运等国内规则时都要遵循。
LMAA 是一个由专业处理航运及商品贸易案件的仲裁员自发形成的协会组织,该组织针对航运及商品贸易案件特别制定的仲裁规则,已成为各国当事人广泛采用的主流仲裁规则,由其拟定并推荐使用的标准合同通常约定载明适用英国法、伦敦仲裁,大量的海事案件由此聚集于伦敦。
2. 法律的稳定性高和裁判的可预见性强。
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以判例法为主。在判例法系统下,法官每作出一个判决,都要阐明详尽且缜密的理由,既要符合以往的判例,也要能指导日后类似案件的裁决,因此通常英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都很详细,对当事人具有较高的说服力。判例法因循先例的原则确保了同类案件得到相同处理,当事人根据以往相似案件能大致预见到裁决的处理结果。基于法律的稳定性和裁判的可预见性,英国法的应用比世界上其他国家更广泛,这也是英国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重要原因。
3. 海事人才集中,海事集群全方位覆盖,能发挥协同效应。
英国的海事服务教育集群,每年为其提供众多的高质量海事服务人才,确保了伦敦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地位长盛不衰。伦敦完整的海事产业链形成了航运服务业集群,各产业集群主体相互协同,能高效且低成本地解决各种海事纠纷,这也是伦敦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重要推动力之一。英国交通部在 2019 年 2 月发布了《海事战略 2050》,提出英国将继续保持海事集群的多样性,并且充分发挥它们的专长,政府将与业界合作,增强英国海事集群的吸引力以及伦敦作为全球海事专业服务集群中心的地位,并加大与行业、学术界的合作,在发展现有海事集群的同时发掘新的机遇。
(二)新加坡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启示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世界经济重心逐渐向亚太地区转移,毗邻马六甲海峡南端的新加坡,凭借其优越的地理区位和外向型经济政策,开始在世界航运业展露头角。经过多年发展,新加坡现已成为世界上最繁忙的港口,共有 250 多条来往世界各地的航线,约有 80 个国家和地区的 130 多家航运企业的各种船舶昼夜进出港口,平均每 12分钟就有 1 艘船舶进出。根据 2019 年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报告,新加坡连续 6 年成为全球综合实力最强国际航运中心。此外,新加坡也连续 4 年在全球最佳航运服务中排名第二,仅次于伦敦。在海事仲裁方面,新加坡同样取得了与伦敦、纽约仲裁相当的国际地位。2012 年底,全球最大的航运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BIMCO)正式批准通过了新加坡仲裁条款,新加坡成为继伦敦、纽约之后 BIMCO 格式合同的指定仲裁地之一。鉴于世界上 70% 的海上贸易合同用的都是 BIMCO 格式合同,越来越多的船东货主选择在新加坡仲裁,新加坡由此成为全球国际海事仲裁地。
新加坡之所以能打破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由西方港城占据的传统格局,晋升为新的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除了其抓住世界航运业和造船业重心向亚太地区转移的历史机遇,在港口建设、集装箱吞吐量等方面打造硬实力外,还在于它在软实力上的投入。
1. 政府以一系列激励政策推动航运中心转型。
新加坡并不满足于其作为国际航运枢纽港的地位,为将新加坡港从生产型国际航运中心向集船舶登记注册、海事保险、船舶融资、海事诉讼与仲裁于一体的全方位高端服务型海运中心转变,新加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如给予符合资格的船舶经营企业 10 年免税待遇的获准国际航运企业(A IS)计划 ;给予航运物流公司优惠税率的获准航运物流(ASL)计划 ;满足中小型航运企业境外造船等融资需求的国际融资(IF)计划等。这些政策推动了新加坡的航运集群,各类型海事服务由此遍地开花,为海事司法涵养了丰富的实践土壤。
2. 海事法庭助力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国际航运中心欣欣向荣的景象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在营造世界一流的海事司法环境上,新加坡海事法庭发挥了关键作用。早在1977 年,新加坡上诉法院通过 The Permina 108 轮案,厘清了海事管辖权,特别是姐妹船舶扣押规则的范围,该判决后来被我国香港、新西兰和英国法院所援引。一项对1965 年至 2013 年间当地所有案件的实证研究显示,新加坡海事法庭在海事、航运和航空法领域有 70 个以上的判决被外国法院援引。同时,新加坡海事法庭也通过一系列判例为当地营造了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在 The Arcadia Spirit 案中,法庭改变了英国的严格审查做法,对解除船舶扣押担保的形式采取更宽松的态度,极大地增强了船东或船舶承租人的安全感,他们无须再担心船舶被扣押后迟迟得不到释放而遭受巨额经济损失。2015 年成立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SICC),使得海事审判更具国际化。2018 年,新加坡最高法院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助力海事判决的国际执行。
3. 海事仲裁不断创新发展。
2009 年,新加坡海事仲裁协会(SCMA)成立,短短几年已发展成为亚太乃至世界领先的海事仲裁机构之一。2018 年,SCMA 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签署了一份友好合作协议书,双方将共同在新、中两国推广海事仲裁和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互荐仲裁员、共同开展研究项目以及互相提供庭审设施等。这些富有成效的努力,助推了新加坡海事仲裁业的崛起。
三、海事司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领域
海事审判是专业性较强的审判领域,对于建设海洋强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营造良好对外交往关系、提升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一)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
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注重海洋权益保护,全面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近年来,在我国黄海、东海、南海三大海域,因海洋权益问题与部分周边邻国在岛屿控制权、海洋资源开采、海域划界以及海上运输通道等问题上存在不同程度的摩擦,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着多方挑战。
面对此形势,我国海事法院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依法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上海海事法院 2016 年依法对发生在南海黄岩岛附近海域巴拿马籍“瑞生”轮(M/V FORTUNE L IFE)沉没海难事故相关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厦门海事法院先后于 2015 年、2016 年审理发生在我国钓鱼岛附近海域的中国籍“闽霞渔01971”轮与巴拿马籍“M/V YUSHAO HARUNA”轮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国籍“闽晋渔 05891”轮与希腊籍“天使勇气”轮 (M/V ANANGEL COURAGE)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海事法院对钓鱼岛、黄岩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海事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是彰显我国海事司法主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体现。
此外,保护海洋环境,也是海事审判的重要职能之一。由于过去几十年的过渡捕捞以及粗犷式发展的经济模式,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日益衰退,海洋污染问题突出,海洋生态面临挑战。我国海事法院积极探索,先后取得一系列突破性进展,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效遏制了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和海洋自然资源衰竭趋势。如宁波海事法院于 2019 年审理了全国首例涉海龟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作了良好示范。
(二)规范贸易秩序,护航海洋经济
随着“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长江经济带以及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的提出和不断推进,规范海上贸易秩序、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成为海事司法的重要着力点。公正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碰撞与触碰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海上保险等纠纷,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依法适用外国法、国际通行规则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保护境内主体权益的相互关系,对于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维护海上交通安全,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在三井住友诉中远海运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中,体现了我国海事法院在选择适用准据法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三)保障民生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船员是 航运经济最基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海员大国。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2018 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截至 2018 年底,全国注册船员总数1575234 人,船员总量居世界第一位。船员是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民生的最主要对象。受复杂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因船公司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拖欠船员工资报酬的案件众多,同时因船舶航行、海上生产和作业造成人身伤害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此类纠纷涉及利益相关方众多,与民生保障关系密切,妥善解决船员劳务合同、人身伤害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利益有重要意义。如广州海事法院等建立船员绿色通道,宁波海事法院在“恒海 16”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中,通过立审执一站式服务,实现船员讨薪最多跑一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完善海事司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机制
(一)海事司法管辖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将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由原来的 63 类扩大至 108 类,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海事法院管辖权模糊不清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基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需要,借鉴前述伦敦和新加坡的经验,我国海事审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海事司法管辖 :
一是积极争取新类型案件的司法管辖。
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司法管辖约定的基础上,依法受理与我国各港口具有管辖连接因素的海事海商纠纷,逐步扩展将涉外商事案件纳入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积极争取实现国际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新类型航运纠纷的管辖覆盖,为各类型航运纠纷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立积累软实力,打造国际海事诉讼优选地,提高海事司法话语权。
二是审慎处理海事司法管辖争议。
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分别向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海事法院一方面要维护我国司法管辖权,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另一方面也要妥善处理管辖争议、平行诉讼的问题。准确把握国际礼让原则、国际协调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不方便法院制度在此类问题中的实践运用,通过审判实践的积累,尽早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平行诉讼解决机制,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裁定中止、决定恢复或终结诉讼等,减少涉外海事司法管辖的国际间冲突,以契合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家理念。
三是进一步扩大“三审合一”试点实践。
“三审合一”的海事审判模式使得海事法院能对海上刑事、行政案件如民事案件一样发挥专业优势,有助于优化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为构建大海事法院格局奠定实践基础。以海事刑事审判为例,深化“三审合一”实践,可在对海法体系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试点经验,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海事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探索制定海事刑事特别程序法,适时建立起专属于海上刑事案件的特殊证据规则。2020 年 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尽管该通知未提及海事法院对海上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但也对海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作了专门规定,能为海事法院日后“三审合一”奠定基础。
(二)外国法查明机制
纵观伦敦、纽约、新加坡、香港这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其均有高度的司法对外开放度,体现为对外国当事人、域外法律适用、国际仲裁和外国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尊重和不排斥。我国要打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同样要有开放性思维和全球性战略,要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积极查明和准确适用外国法,消除中外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顾虑。
一是完善外国法查明责任的规定。
一方面要补充完善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责任规定。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此规定过于宽泛,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考虑到外国法查明可能会影响裁判走向,因此应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增加法院告知和释明责任,明确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时限以及是否能补充提供等规定,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另一方面也要对法院认定外国法不能查明作出限制,可补充规定至少应通过两种途径进行外国法查明无果后才可认定不能查明,避免法官轻率地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二是进一步拓宽外国法查明合作平台。
自 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 5 家机构共建并启动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但尚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涉外海事审判需要。海事审判需进一步拓宽外国法查明渠道,加强与国内外法学科研机构的联系,逐步建设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自助检索平台,提升外国法查明效率。
三是强化法律适用的释法说理。
在法律适用上加强释法说理,可化解中外当事人对法院偏向性适用法律的疑虑。具体而言,裁判文书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充分说理: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选择适用外国法;当事人未选择时是否存在依据最密切原则或国际条约应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情况及法院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情况,如查明途径、形式、内容及认证情况等;当事人对查明法律的质证情况及法院结合各方质证对是否适用该外国法的理由和结论等。
(三)专业化审判机制
一是建立专业合议庭审判机制。
海事审判具有专门性,很多海事案件的专业性非普通民事纠纷所能比拟,而法官囿于专业的局限性,不可能通晓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如果没有相关领域专家的参与,法官在处理船舶鉴定等专业性案件时,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建立集海事专家陪审、技术咨询、技术调查和评估鉴定为一体的海事专业技术调查体系,制定海事专家陪审员或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条件和范围,确立选任办法和报酬制度,进一步提升审判专业化程度。此外,针对自贸区(港)建设以及海洋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可探索专业化、规范化和集约化的审理模式,积累总结类型化案件的审判经验。
二是完善海事审判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上下级法院的交流互动,通过召开案例研讨会、调研座谈会、案件评查等形式,统一海事案件执法尺度,规范海事法官自由裁量权。建立上下级法院人员交流机制,打通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地方法院之间的人员交流渠道,防止知识单一化。
三是推行海事精品审判战略。
建立一套全面细致、可操作的海事审判精品评价标准体系,并向全国海事审判系统推广,确保精品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文书规范以及效果良好。建立海事精品审判考评激励机制,增强海事法官打造精品的意识和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精品案件的示范效应。四是加强派出法庭建设。充分发挥派出法庭服务大局的前沿阵地、公正司法的专业阵地、干部培养的实践阵地的职能作用,推进法庭的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打造基层海事矛盾纠纷化解的桥头堡。加大海事司法供给力度,适时在自贸区、沿海沿江港口增设巡回审判点,形成重点突出、分布合理、覆盖广泛、功能齐全的站点布局。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建立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对接机制。
伦敦和新加坡的实践经验表明,充分发展的海事仲裁对于打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的海事仲裁事业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在此背景下,海事法院要给予仲裁机构更多的支持。海事法院要放松对海事仲裁条款的解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要轻易否决仲裁协议的效力。如英国法院对海事仲裁始终保持比较宽松的态度,英国的仲裁法中规定,关于仲裁协议条件只须具备仲裁的意愿,一般只要写明伦敦仲裁或适用伦敦仲裁条款仲裁,就属于有效的仲裁协议。同时,要完善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减少对海事仲裁的干预,对符合规定的国外海事仲裁裁决,应及时予以承认和执行。要完善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的衔接机制,促进双方之间的良性互动,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裁判实务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以利于个案的具体操作,避免双方之间产生裁判冲突。
二是建立海事诉讼与海事调解对接机制。
充分发挥海事律师、各类航运行业协会、航运同业公会在多元化纠纷化解中的主体作用,推行“委托调解 + 司法确认”的海事纠纷解决模式,同时鉴于海事纠纷通常具有涉外因素,可探索引入外籍调解员机制,针对外籍当事人,邀请与其有相同文化背景的外籍调解员参与调解。通过选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海事律师参与调解,打造国内与国际、线上与线下、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纠纷化解平台,形成具有海事特色的一站式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
(五)司法协助与联动机制
伦敦能取得世界公认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地位,离不开海事各行业、政府各部门所组成的庞大海事服务集群,因此我国海事法院若要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外要加强与其他国家法院、仲裁机构之间的司法协助,对内要实现海事法院与其他海事行政部门的高效协作。
一是加强国际海事司法协助。
积极履行《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司法协助多边条约义务,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搭建的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在线办理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事宜,提高跨境送达及调查取证的效率。此外,要加紧研究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目前,中国对外缔结的含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内容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仅 35 项。2017 年9 月,中国已签署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如能最终获得批准并对中国生效,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中国现行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的不足,为中国在包括海事审判在内的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开展对外合作方面提供新的法律基础。
二是推进国内海事司法联动。
海事审判系统要深化与海事局、海关、边检、边防、金融、环保、自然资源等单位的业务协作,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完善航运治理、化解海事纠纷、推进航运创新上加强沟通与配合,共同为国内外航运机构和企业提供政策引导、法律咨询、纠纷化解、业务促进等全方位法律服务,同时畅通信息和资源共享渠道,建立点对点船舶查扣对接系统,共享集装箱流转记录、进出口货物通关记录、出口退税、无船承运保证金等信息,构建高效的海事司法扣押机制。
(六)司法公开与案例发布机制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面向的是全球范围内的海事纠纷化解需求,这就要求我国的海事司法制度要有足够的透明度和国际化水平。海事司法透明度的标准应与国际接轨,既要全面真实地向世界展示中国的海事司法实践,同时也要为世界了解中国海事司法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
一是完善海事法院门户网站建设。
虽然我国 11 个海事法院目前均建立了中英文网站,但网站栏目设置繁简不一,个别海事法院英文网站形式大于实质,缺乏对法院裁判案例、诉讼流程与服务的外文介绍,此外网站检索功能还过于简单,尚不能满足中外当事人的查询需求。海事法院可借鉴英国、美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法院门户网站,规范栏目设置,充实网站内容,提升检索功能,提高获取法院信息的便利度。
二是完善海事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发布机制。
近年来,除 2019 年末才成立的南京海事法院外,其余 10 家海事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均已发布过海事审判白皮书,但尚未形成规范化、常态化做法。鉴于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对于提高海事司法透明度有重要意义,各海事法院可建立常态化海事审判白皮书发布机制,进一步规范内容和形式,以多语种形式发布,并发布多语种典型案例。
三是加强海事案例的编撰出版工作。
英国劳埃德法律案例报告在国际海事案例编撰与出版上有卓越的影响力,该报告中的案例有总结性摘要和关键词,方便用户清楚地看到案例全貌并大大节省检索时间。因这些案例判决编撰的形式易于援引,故该报告常被海事法律学者或律师在学术文献和国内外案件中引用。我国海事审判要增加海事司法透明度,提高国际话语权,可借鉴英国在案例编撰上的经验。目前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已居于世界首位,每年可对这些案件加以整理,并以便于用户检索和援引的方式汇编成册,最大限度地向世界公布。
五、加强海事司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保障
(一)加强海事法律人才培养
一是建立海事法院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
知识更新与视野拓宽的常态化培训机制,对海事法官的成长有着重要意义。此类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最新海事立法动态、国际海事司法和仲裁动态、国内和国际航运动态、船舶工业基本知识、海商法律英语等内容。建立海事法院与科研机构共同培养海事法律人才的机制,通过专题授课、课题研究、沙龙学习等各种形式,拓展海事法官的审判视野,提高理论和实务水平。加强海事法院与航运企业的合作,选派海事法官登船实习培训,随船学习掌握远洋运输航海实务、外轮代理、提单流程、海上保险、仓储保管等专业知识和国际惯例,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海洋、懂贸易、懂航运的海事法律人才队伍。
二是完善海事法官选任机制。
建立适应海事法院职能特点的初任法官培养机制,进一步完善从海事律师、海事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海事法官的机制。在英国,海事法学教授、海事法官、海事律师之间有着非常顺畅的职业转换机制,对于培养和集聚海事法律人才有着重要作用。法律职业之间是相同和互补的,海事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相互转换角色,也有利于开拓视野、活跃思维、吸收新知,同时也契合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从律师和法律专家中选拔法官的趋势。
三是加大对高校海商法学科的建设。
目前我国仅有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两所专门的海事大学,其他各高校法学院虽然也会设置海商法课程,但通常只作为国际法学科下的一个部门法开展通识教学,海商法人才的培养力度远远满足不了当前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的需要,因此,要鼓励更多的高校加大对海商法学科的建设和投入力度,从师资招募、课程设置、培养模式、科研课题、智库建设等多方面做大做强海商法学科,为海事法律职业共同体源源不断地输送高质量专业人才。
(二)加强海事司法信息化建设
一是加强智慧法院建设。
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不断拓展“互联网 + 海事审判”的广度和深度。针对海事审判的特点,不断建设完善海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船舶数据分析系统,推进互联网办案、在线执行、电子送达等信息化诉讼方式,整合在线智能诉讼系统远程取证、视频取证、证人视频出庭功能,实现跨国、跨地区远程在线作证、质证,全方面提高我国在航运法治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二是推动数据法院建设。
当今时代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可统合三级法院海事审判数据信息,打造全世界最大的海事审判信息资源库,全面实现司法统计与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并轨,自动生成海事审判数据报表,为海事审判研究提供数据支撑和方向指引。开发“一带一路”海事案件大数据分析系统、全球造船大数据分析系统等特色审判系统,定期就海事审判数据开展专题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以海事司法大数据服务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推进海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创新海事诉讼程序、审判方式和裁判规则。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契合海事审判特点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定标准化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办案手册,推进审判辅助事务的集约化和服务外包,探索重点案件大合议庭或跨部门合议庭审理机制。制定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案件分配实施办法,充分发挥院、庭长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海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海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独特功能,探索要素式海事案件审理机制,更好地满足航运及其相关主体的纠纷解决需要。
二是推进审判管理制度创新。
细化审判流程管理、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工作规则,实现审判管理工作规范化、精准化。通过审判流程节点动态监管、组织案件评查、通报分析发改情况等形式,提升海事审判质量。强化海事司法大数据的开发与应用,建立判前类案检索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破解案件疑难问题,推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四)推进海事司法国际交流
一是拓宽海事司法国际交流渠道。
近几年,我国已经加入了不少国际司法多边合作机制,如金砖国家大法官会议、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等,可通过这些多边合作机制,加强与相关国家的海事司法交流,促进司法互信。我国海事法院可加强与境外特别是伦敦、纽约、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的海事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学术机构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的交流互鉴,通过互访、短期交流、共同开展项目研究等方式进行合作,及时获取最新海事发展资讯,了解域外先进海事司法经验,同时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司法理念和发展经验。
二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重点是形成有广泛影响力的海事司法国际话语权。海事审判应密切关注国际海事统一规则的新进展,积极组织海事法官代表中国参与有关国际海事公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率先把握规则制定和解释的话语权。
(五)完善调研决策指导机制
一是走访调研摸排海事司法需求。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完善海事司法服务,提高海事司法决策水平,不能闭门造车,必须深入港航企业、海事行政部门走访调研,了解现实司法需求。海事法院可围绕海洋权益及海事生态环境保护、“一带一路”法治保障、自贸区法治保障、涉外海事司法环境优化等问题开展前瞻性、预判性调研,形成调研成果。通过制定审理指南、提出立法建议、出具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统一裁判尺度,助推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
二是建设高水平海事司法智库。
各地海事法院可根据本地区海事案件特点,组建海事特邀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海事特邀专家咨询员在辅助司法决策、研判司法问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举办海事司法论坛、学术研讨会、专家咨询论证会等多种形式的研讨交流活动,为海事司法发展决策、海事疑难法律问题化解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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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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