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丨码头工人被砸伤,保险公司凭“两字之差”少赔几十万?南京海事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8-13 浏览量:884

码头作业,高风险如影随形。当意外发生,保险条款中悄悄加上的两个字,却险些让一位码头工人的理赔金从数十万骤降至几万元。

8月11日,南京海事法院公布了一起通海水域人身损害保险责任纠纷案,法院穿透保险合同字面解释,认定保险公司增设“车上”二字限缩赔偿责任的做法与交强险立法初衷相悖,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起由“两字之差”引发的理赔之争,终于画上了句号。

2022年3月22日傍晚,盐城大丰港三期码头,吊车舒展长臂,将船上的吨袋货物稳稳吊起,缓缓移向停靠在泊位旁的货运挂车。在货车的开放式车厢上,装卸工人卞某负责卸钩,将货物从吊钩上一一摘下。一切本是码头上再寻常不过的作业场景。

然而,意外发生了。

挂车驾驶员王某瞥见码头吊机灯亮起,误认为货物已经全部卸载完毕,未加以确认便启动车辆。卞某来不及反应,卸钩上的吨袋货物在惯性作用下,瞬间砸向卞某的右腹部,导致受伤倒地、当场昏厥。事后经医院诊断,卞某双侧肋骨骨折、肺组织部分切除,构成人体损伤九级、十级伤残。

发生事故的货运挂车,由盐城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

我在卸货中没有不当操作,是驾驶员王某启动车子,才让我受伤的。”卞某认为,理应由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若保险公司赔付款不足时,由某物流公司及王某赔偿不足部分。但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又因案涉事故发生在码头,2024年10月,卞某一纸诉状诉至南京海事法院。

从事故发生到结束,他都一直在事故车辆上,显然属于我们除外条款中明确的‘本车车上人员’。”某保险公司援引其“保险合同条款”,认为“车上人员”就是“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据此,保险公司主张仅在赔付限额较低的车上人员险范围内理赔,拒绝适用保障范围更广、赔付标准更高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我并不是乘车人员,只是因为当时的工作需要临时上车作业,怎么能算车上人员呢?”面对保险公司给出的说法,卞某感到不解。

矛盾的症结就在于,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合同条款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本车人员”增加了“车上”二字。卞某临时上车作业,在车厢上发生事故,是否就应该被界定为“车上人员”,只适用“车上人员险”?对这个,双方各执一词。

两字之差,牵动民生权益。南京海事法院海商庭承办法官吴维维团队并未局限于合同字面释义,而是跳出文字定义的桎梏,回归立法本意与司法原则审理案件。

交强险设立目的是保护不确定的第三人利益,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增加‘车上’二字,就是在限缩交强险的受害人范围,变相排除自身的法定责任,与交强险制度设立初衷相悖,不应予以采信。”承办法官说道。

卞某是第三方装卸公司的员工,并不是事故车辆所属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更不是车辆驾驶员。他登上挂车车厢,完全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没有搭乘车辆的主观意愿。”吴维维进一步解释道,“‘车上人员’应当仅指车辆驾驶员以及合法合规的附载作业人员,且需与车辆或营运单位存在隶属、搭乘等特定关联。因而,卞某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他人性,不应认定为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

据此,南京海事法院一审判定:卞某不属于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一审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事故发生四年后卞某终于拿回了应得的赔偿款项。面对判决结果,卞某满心感慨:“这笔赔偿不是意外之财,是支撑我们一家继续生活、弥补身体损伤的保障,感谢法院,替我们主持了公道。”

保险条款中的一个定义之争,背后牵动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起通海水域人身损害保险责任纠纷定分止争的背后,是法院穿透保险合同字面解释,回归立法本源纠偏,让判决兼顾情理法的真实写照,也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清晰指引,让公平正义精准落地、温暖人心。

下一步,南京海事法院将持续聚焦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纠纷、船员劳务纠纷等民生案件,通过精准司法破除行业规则壁垒,以高质量海事司法守护每一位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