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连续四年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7 浏览量:1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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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入选


117日,省法院发布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南京海事法院“香港丰联克斯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案”入选。这也是南京海事法院成立四年来每年均有案例入选江苏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香港丰联克斯海运有限公司

 

申请扣押船舶案

 

基本案情

 

20218月,利比里亚莎拉曼德航运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拉公司)与香港丰联克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联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后双方因租期内的停租事宜发生纠纷,并在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进行仲裁。20231月,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丰联公司的索赔请求,要求莎拉公司向丰联公司立即支付租赁费用及相应利息,但莎拉公司并未履行仲裁裁决。202338日,莎拉公司所属货轮“ANNA-MARIA”轮抵达中国张家港港口卸货,丰联公司知晓后,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提供相应保函和现金担保。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审查认为,丰联公司的扣押船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2339日作出裁定,准许申请人丰联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扣押莎拉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ANNA-MARIA”轮。船舶被扣押后,莎拉公司主动与丰联公司沟通伦敦仲裁裁决的履行问题,最终双方在法院的积极引导下达成和解,并在一周内履行完毕。同时,基于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赖,双方在和解中一致同意将合同项下后续纠纷的管辖约定由伦敦仲裁变更为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至此,这起跨国租船合同纠纷历时一年半后得到实质性解决,船舶也顺利解除扣押。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海上枫桥经验”实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的典型案例。

 

外国仲裁裁决作出后,根据法律规定需经过中国法院承认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进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中国法院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之前是否可以根据仲裁裁决的内容先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本案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通过对船舶扣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体系性解释,认定申请人的扣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效推动国际海事仲裁裁决的实质履行。同时在纠纷处理中,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这一“东方智慧”的独特优势,通过及时扣押船舶,促成双方在短时间内就仲裁裁决履行达成一致,帮助国际航运纠纷的当事人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国际仲裁裁决权益,以高效务实的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将我国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成果充分惠及境内外当事人,有力提升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