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张家港)(2025)苏72执恢101号
发布时间: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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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我院将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的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将依法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案号:(2025)苏72执恢101号
实际领款人及领款金额:余佳怡281.5元,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11068.5元。
领款理由:本院依据(2025)苏72执恢1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余云涛、周莹名下坐落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庆丰新村 10 幢 118 号不动产。该不动产上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佳怡为该不动产买受人,税费281.5元由其垫付。根据本院(2025)苏72执恢10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81.5元发放给余佳怡,1111068.5元发放给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25-85359622、025-85359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