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海洋生态环境”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6-07-10 浏览量:593

为持续深化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进一步凝聚江苏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力,7月10日,在中国航海日来临之际,南京海事法院会同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海警局以及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法治护航海洋生态环境”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刚才听了海事法院通报和发布的典型案事例,我们注意到江苏海事局报送的“和某”轮案和某外籍船舶大气污染案,都涉及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以往大家印象中,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排污往往是“一罚了之”。请问江苏海事局,在推进“行政处罚”与“生态赔偿”双向衔接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创新做法?

答:这两个案例正是江苏海事局创新推进船舶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生动实践。近年来,我局联合印发落实《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构建行政处罚与生态赔偿双向闭环,深化多部门协同办案机制、合力培育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典型案例,形成原位修复、以碳代偿等多元处置路径。这是我们破解“一罚了之”“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积极尝试,也为《生态环境法典》全面落地实施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江航运实践经验。

在具体实践中,我们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同步”:

一是线索同步筛查。以往我们侧重于行政处罚,现在我们在案件调查期间,就同步评估生态损害后果。比如在张家港“和某”轮溢油案中,我们在作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启动赔偿磋商程序,确保“环境有价、损害必偿”的理念第一时间落地。

二是证据同步固化。针对船舶污染“流动性强、取证难、鉴定成本高、涉外案件证据固定难”的行业痛点,我们依托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在“和某”轮案中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勘验数据,避免了重复鉴定,大幅降低了行政成本。特别是在太仓外籍船舶大气污染案中,我们通过核查航海日志、燃油交付单,精准锁定了硫含量超标7.45倍的违法事实,为后续磋商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三是责任同步落实。我们探索建立了“行政处罚+生态修复”的闭环机制。在“和某”轮案这类可原位修复案件中,我们督促企业签订协议的当日缴纳赔偿金,快速推进水域生态修复;在外籍船舶案中,我们创新引入了“以碳代偿”模式,将无法直接原位修复的大气污染损害,通过购买并注销碳普惠减排量的方式,转化为全社会的减碳行动,实现了生态效益的等量置换。

下一步,江苏海事局将以今年《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与南京海事法院、检察机关等单位的协作。一方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类违法行为查处的标准化流程,将生态损害赔偿更好嵌入执法全链条;另一方面,推广“以碳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机制,让“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买单”成为航运业的共识,以实际行动筑牢安全屏障、共护蓝色家园。

 

问:近期连云港市赣榆区滨海盐沼司法蓝碳交易活动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请省自然资源厅详细介绍一下这次蓝碳交易的过程,这次司法+蓝碳模式与传统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相比,有哪些创新突破?

答:滨海盐沼司法蓝碳交易的落地,是多部门协同联动、有效衔接供需双方的一个系统性成果。交易涉及2025—2026年期间4起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一是2025年7月,王某某在休渔期非法捕捞梭子蟹,赣榆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启动索赔程序,由赣榆区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在促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后,南京海事法院完成最终司法确认。该案部分赔偿资金通过认购蓝碳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二是未进入诉讼程序的3起海洋非法捕捞案件,由赣榆区检察院主动靠前、积极引导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当事人以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定向购买滨海盐沼蓝碳的方式,完成替代性生态修复履约。期间,我厅也同步跟进相关基础工作、做好技术支撑。

我们紧扣“双碳”工作要求,常态化开展滨海盐沼湿地调查监测,搭建全省沿海碳通量观测网络,联动市、县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扎实开展碳汇核算研究等全流程技术服务支撑,确保碳汇交易“可测、可算、可核”,为交易落地保驾护航。交易项目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临洪河口北侧生态修复区,通过退渔还湿、盐沼修复等生态修复工程,有效提升滨海湿地固碳能力。本次蓝碳交易资金全部用于认购该修复区盐沼蓝碳,顺利完成了替代性生态修复履约。

相较于传统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本次蓝碳认购履约新模式实现了诸多创新突破。一是将单纯资金赔付转变为精准湿地固碳修复,实现损害赔偿资金与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精准绑定、闭环落地。二是模式上贯通了滨海盐沼生态系统“调查监测—保护修复—价值核算—市场交易—司法反哺”全链条工作路径。三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延伸拓展至蓝碳价值实现领域,进一步丰富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履行载体与实践路径,为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转化、法治化落地提供了全新范式。

 

问:当前正处于海洋伏季休渔期,请省农业农村厅介绍一下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维护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秩序方面的执法工作情况。

答: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农业部决定在东海、黄渤海海域率先实行伏季休渔。1999年,休渔范围扩展至南海海域,实现四大海域全面覆盖。经过30多年的不断调整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已成为我国最重要的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制度。我省现行海洋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为期四个半月,期间,有毛虾、银鱼、沙海蜇等特殊经济品种和刺网等4种作业的专项捕捞。

今年海洋伏季休渔以来,我省精准施策统筹推进伏休各项工作,围绕核心任务,聚焦重点对象,坚持依港管船,紧盯关键时间节点和重点海域,陆海统筹、部门联动,有力有效开展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全省海洋伏季休渔大局稳定。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当前非法捕捞特点及海上新情况,加强情报收集,健全应对之策,科学部署专项行动,不断凝聚同公安、海警及海事等部门的工作合力,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中后期秩序。

 

问:近年来,江苏海警局是如何围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海上执法工作的?

答: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更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共同体。江苏海警始终胸怀“国之大者”,以法治为纲、科技为翼,全力筑牢江苏海域生态安全屏障。我们的主要做法可以概括为“三个坚持”:

第一,坚持智治赋能,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警”的跨越。 构建“岸基雷达+海上监控+无人机巡航”的全维感知体系,推动执法模式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警、事中干预根本转变,让违法线索无处遁形,让监管触角延伸全域。

第二,坚持共治融合,实现从“单打独斗”到“多元协同”的突破。 深化“陆海统筹”,融入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江苏实践,联合海事、检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创新推行“行政处罚+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全链条治理模式,推动生态执法由“一罚了之”向“修复如初”深刻转变,真正落实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坚持严治护民,实现从“有力打击”到“温情守护”的统一。 科学部署“碧海蓝盾”专项行动,保持对非法捕捞、盗采海砂等破坏海洋生态行为的“零容忍”高压态势。《海警法》施行以来,我局共办理生态环境类案件227起,查扣涉案渔获物78.6万公斤,罚没款427.4万元,追缴生态修复补偿金1340余万元,以雷霆手段守护百姓赖以生存的“蓝色家园”。

面向未来,江苏海警将继续挺膺担当,做海洋生态的忠实守护者,为绘就“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江苏画卷贡献海警力量。

 

问:我们注意到发布的典型案例,南通检察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通过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请介绍一下,南通检察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还有什么有效的工作经验?

答:近年来,南通检察机关始终紧扣江苏沿海发展战略、南通“全省海洋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发展目标,以检察公益诉讼筑牢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

我们打造了“如益扶海”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品牌,通过专业团队助推涉海案件标签化、项目化管理。2025年以来,立案办理涉海行政公益诉讼8件,民事公益诉讼27件,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3件,提起诉讼5件,办理的海上风电噪音污染案件获评最高检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我们注重海洋生态修复,推动恢复性司法保护。协同生态环境部门成立江苏首家勺嘴鹬国际保护小区高潮栖息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将闲置损害赔偿金用于基地建设,以修复滨海湿地功能的方式替代原位修复。

我们通过加强协作,共筑海洋生态保护格局。深化长江口—黄海水域生态检察协作,南通启东、海门与上海崇明检察签订《北长江口湿地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对接12345政府服务热线、“益兴为公”等平台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导,开展沿海普法宣传,并推出3部涉海新媒体普法作品。

 

问: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协同办理了一起江苏省首例经海事法院司法确认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既高效完成了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又同步落地了执行与生态修复。请问连云港检察机关是如何与南京海事法院开展全流程协作,切实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的?

答:我们与南京海事法院紧扣海洋生态公益保护目标,构建从线索研判到修复落地的全链条协作机制,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一是前端研判确定路径。我们与海事法院建立涉海公益损害线索联合研判机制,本案完成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公告、确认赣榆区农业农村局为适格索赔主体后,第一时间对接法院明确“行政磋商+司法确认”办理路径,对照司法确认法定要件规范磋商流程,从源头减少程序空转,为案件高效推进夯实基础。二是过程协同严把标准。磋商阶段全程对标海事司法审查要求,推动行政机关按1倍直接损失、0.5倍间接损失标准,核算出生态损害总额;同步委托江苏海洋大学专家出具专业意见验证赔偿数额科学性。司法审查阶段,市县两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听证会陈述检察意见,协同落实司法确认的30日公告程序,保障公众知情权,共同守住公益性、合法性底线,该案成为全省首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三是高效执行保证实效。我们将协作延伸至执行与生态修复全环节,裁定作出当日推动赔偿全部履行到位,从立案到赔偿到位仅用时3个月。同时协同推动“蓝碳认购”替代性修复模式落地,将资金统筹用于临洪河口滨海盐沼湿地项目,促成全国最大单笔1055吨、金额21.1万元的盐沼司法蓝碳交易,打通生态修复良性循环,共同监督资金使用,确保海洋生态损害得到实质性弥补。

 

问:近年来,盐城检察机关在海洋公益保护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答:盐城拥有江苏最长的海岸线、最广的海域面积、最大的沿海滩涂。近年来,盐城检察机关立足滨海区位优势,聚焦海洋蓝色国土保护,共办理海洋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31件,8件案例获评省级以上典型案例,努力为盐城海洋强市建设提供优质法治保障。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提升司法保护质效。常态化开展“守护海洋”“守护湿地”专项监督,紧盯海洋污染、非法捕捞、鸟类保护问题精准发力。针对跨省飞地养殖污染、沿海规模养殖尾水乱象,制发检察建议,推动66.98万吨粪污规范处置、37.2万亩养殖水面标准化治理。办理的海上风电安全治理、麋鹿生态保护、鳗鱼苗保护等多起案件先后获评全国、全省典型案例,探索出海洋司法保护的盐城实践。二是深化区域协同,构建联动保护格局。牵头六省15市检察机关组建黄(渤)海湿地检察保护联盟;建立“扎龙·盐城生态检察协作机制”,全方位守护候鸟迁徙路径。依托全球滨海论坛,推动11个省级检察院发布《滨海生态检察保护盐城倡议》,出台全省首份野生鸟类保护白皮书与办案指引,为滨海法治保护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盐城样本。三是创新治理路径,推动生态长效治理。布局建成17个生态修复基地,形成全域覆盖的基地群,常态化开展恢复性司法实践。培育“湿情画益”“检鹤行歌”省级十佳文化品牌。探索全国首笔“司法+盐沼+蓝碳”交易,获全省十佳湿地修复案例;与珍禽保护区共建候鸟修复项目,获世界生物圈保护区大会全球典型案例,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盐城检察机关将与南京海事法院以及各兄弟市院一道,持续加大司法保障力度,以高质效履职为江苏“向海图强”战略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