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30日,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6年工作会议在南京举办,本次会议主题为“新《海商法》实施与涉外法治建设”。会议主旨报告环节由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晓主持。现将主旨报告发言摘编如下:

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重点
初北平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初北平提出,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并非封闭本土集合,也不是外国规则的简单翻版,而是以中国海洋实践为基础、以中国法治立场为评价尺度的开放型知识体系。“自主性”体现为问题来源自主、核心概念自主、评价标准自主三个层面。自主体系建设应聚焦基础理论、海事资产与航运金融、供应链运输、安全生态与智能技术、涉外争端解决五大模块,研究对象应从单一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拓展为航运网络多主体协作关系,立法定位从传统事后责任分配法转向事前风险治理法。
加强海洋法治顶层设计的体系建设
高之国 中国海洋法学会原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原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高之国提出,海洋法治顶层设计亟待解决的“五个入”问题:一是“入党”,建议中央层面设立“中央海洋发展委员会”,加强党对海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入宪”,我国宪法尚付阙如,应推动海洋入宪;三是“入法”,针对海洋立法条块化、碎片化,呼吁尽快出台《海洋基本法》;四是“入阁”,尽快正式组建“国家海洋委员会”;五是“入会”,建议全国人大增设专门的“海洋委员会”负责海洋立法与监督。顶层设计的五重架构环环相扣,共同构成海洋治理自主知识体系的制度基石。

从规则遵循到规则塑造——国际海事履约与涉外法治建设的江苏实践
辛剑 江苏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辛剑指出,面对绿色低碳化与数字智能化 “双 D” 变革,国际海事履约不能仅停留在规则执行,更要聚焦长期能力建设,推动三个转变:由被动接受转向主动研究,强化国际规则研究能力;由单向履约转向双向转化,做好国际规则国内落地与国内实践向外输出;由一般参与转向实质贡献,加深对国际规则制定的参与度。他倡议海事行政、司法、高校、律所及航运企业深化协同,开展规则研究、国际合作与国际化人才培养,把江苏航运实践优势转化为国际规则影响力,助力涉外海事法治建设。

经济制裁和反制裁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影响——中外案例分析
杜涛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院长
杜涛指出,单边制裁通过合同条款、保险信用证、域外禁诉令三渠道渗入私法关系,我国已形成《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阻断办法》第九条、2024年实施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相互衔接的三层规范。杜涛还建议,《阻断办法》第九条因商务部禁令前置而长期休眠,应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并推广反禁诉令适用。

畅通多式联运大通道、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周斌 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周斌从综合物流企业视角,介绍了落实国家多式联运攻坚方案的做法,提出企业实践应在“硬联通”与“软联通”方面同步发力。硬联通方面,立足“铁路进港区、内河到码头、港口通大洋”的集疏运体系基础设施支撑,通过持续优化班列和铁海联运服务,全面深化江海河、公铁水多式联运集疏运体系建设。软联通方面,依托人工智能技术打造集疏运平台,着力推动多式联运单证法律法规与规则标准的统一,对内实现业务操作标准化,对外为客户提供合规、敏捷、透明的供应链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