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72民初86号】刘兴荣与G40沪陕高速公路、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04 作者:南京海事法院 浏览量:7423

南 京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86号

 

原告:刘兴荣,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G40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如皋段服务指挥部。

被告: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北元村十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Q5D339K。

负责人:石雪锋。

原告刘兴荣与被告G40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如皋段服务指挥部、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向其送达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原告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兴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佳

 

 

 

二○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伟

书 记 员  汪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