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72证保1号】太平洋巴拿马型散货有限公司与和祥船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04 作者:南京海事法院 浏览量:4902

南  京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证保1号

 

请求人:太平洋巴拿马型散货有限公司(PACIFIC BULK PANAMAX COMPANY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3座26楼(26TH FLOOR, THREE EXCHANGE SQUARE, 8 CONNAUGHT PLACE, CENTRAL, 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常大法,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恒尧,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和祥船务有限公司(HOPE LION SHIPPING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西区上环德辅道中210号颜氏大厦4楼B室(RM. B, 4/F, NGAN HOUSE, 210 DES VOEUX ROAD CENTRAL, CENTRAL, HONG KONG)。

请求人太平洋巴拿马型散货有限公司为查明“OCEAN GINGER”轮的航速、油耗情况以及船舶不能使用高硫燃油的原因,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请求人所属的停泊在江阴港的“OCEAN GINGER”轮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证据予以保全。请求人已向本院提供保证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平洋巴拿马型散货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太平洋巴拿马型散货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提取被请求人和祥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OCEAN GINGER”轮相关海事文件的复制件(详见附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沈菁

审判员  于震

审判员  沈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雪

 

 

附件:“OCEAN GINGER”轮相关海事文件

1.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船舶本航次抵达江阴港之日止,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船位记录(GPS船位记录、电子海图船位记录等)、航向记录仪记录。

2.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月船舶本航次抵达江阴港之日止,天气预报/记录(本航次的海水和气温记录)。

3.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船舶本航次抵达江阴港之日止,加油单据、加油记录文件(本航次涉及到的油舱)、燃油化验报告、油类记录簿。

4.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船舶本航次抵达江阴港之日止,燃油含硫量记录簿、燃油测量记录、燃油检验报告。

5.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月船舶本航次抵达江阴港之日止,燃油转换记录(本航次)及燃油驳运记录(日常)。

6.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船舶本航次抵达江阴港之日止,锅炉水化验报告/记录、锅炉热水井内部清理记录、燃油滤器的清洗/维修记录、燃油驳运泵维修记录、锅炉维修记录、油舱舱内清理记录、蒸汽管系/油舱加热管维修记录(以及压力试验记录)。

7.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月船舶本航次抵达江阴港之日止的报警记录。

8.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月船舶本航次抵达江阴港之日止,关于船舶出现燃料加热的问题及原因的船长/驾驶员的任何报告、陈述、邮件、ISM事件报告及其他通讯。

9.船舶燃油消耗记录、总布置图、舱容图、重油舱舱容表、蒸汽管系图。

10.为准备2020年换装而使用的所有清洁化学品消耗记录及油舱清洗和检查记录。

11.锅炉热水井内部的照片及重油舱、蒸汽阀、阻汽器、温控阀的布置的照片。

12.锅炉及空气冷却器照片、图纸、操作手册、说明书、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船舶本航次抵达江阴港之日止的维护记录及维修记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