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诚5”外轮诉前扣押案
发布时间:2021-10-25 浏览量:26095

【基本案情】

“高诚5”(GAO CHENG5)轮系中国香港籍危化品船舶,因船东拖欠CMI金融控股公司4558万元的借款费用,CMI金融控股公司向我院提出诉前扣押船舶申请。2020年12月8日,“高诚5”(GAO CHENG5)轮在江苏靖江港某公司码头被我院依法扣押。扣押时船上共有船员19人,含外籍船员(缅甸籍)5人,同时该船装载有1600余吨乙酸仲丁酯(SBAC)危险化学品货物,该类化学品具有易燃特性。后因双方就款项支付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该轮一直被扣押于靖江港。因靖江港区域并无长江航道所涉化学品船舶停泊锚地,且靖江港扣押地不具备就地卸货的客观条件,在船舱内长期储存该类危化品货物对该船及船上人员、其他船舶、靠泊港口航道及长江水域环境带来了重大风险。

【处理结果】

船舶长时间装载危化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依法主动作为积极化解风险。南京海事法院法官积极与扣船申请人、船东、船舶代理、船载危化品的货主、码头公司、洗舱公司、海事部门、边检部门、海关部门开展协调,高效制定并顺利完成“高诚5”(GAO CHENG5)轮先移泊至常熟港某码头公司卸货及洗舱,后移泊至太仓港危险品锚地锚泊的“两步走”工作计划。同时,在实施移泊、卸货及洗舱的过程中,法官密切关注船上船员生活情况,及时与船舶代理、海事部门协调保障船上生活物资供应。在太仓港危险品锚地锚泊后,该轮又面临冬季大风多发的情况,一旦发生走锚失控,后果不堪设想。为保障该船舶安全,南京海事法院积极协同江苏海事局、太仓海事局等部门,并取得船东、船员的配合,及时安排拖轮进行驻守,防止船舶走锚风险。临近春节,船东的欠薪让船员们的情绪焦躁不安,向法官求助,希望早日领薪下船返家。时值年关岁末,疫情防控不能放松,外轮换员基本不具可操作性,法官积极安抚船员情绪并积极与当事人协商给薪方案,经与船代、船员派遣公司、船东及扣船申请人的多次沟通,最终扣船申请人表示愿意先行支付船员部分工资,以继续实现船舶看管。至此,该艘危化品外轮扣押案件带来的重大风险得以有效化解。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标的物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后,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南京海事法院经与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当事人、协助义务单位等多方协作,最终消除了新冠病毒疫情和船载危化品险情引发的双重隐患,既表明了南京海事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依法处理涉及长江港口、航道等有关纠纷,更大程度发挥长江黄金水道功能,依法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又凸显了南京海事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各类主体的权利,使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