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海事审判报告(中英双语版)
发布时间:2022-06-07 浏览量:6864

6月7日,在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和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来临之际,南京海事法院召开“线下+线上”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报告(中英双语版)》及《南京海事法院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护航港航船舶企业发展十二项措施》,通报《“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相关情况。

为全面回顾2021年工作情况,总结海事审判经验,更好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南京海事法院履职以来连续第二年发布中英双语版海事审判报告,在延续往年报告体例结构基础上,增加了对港航船舶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主体内容共包括基本情况、工作亮点、问题建议、典型案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2021年,南京海事法院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努力打造全国一流乃至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海事法院”奋斗目标,坚持强基固本、稳中求进,大力实施“四大工程”,认真落实“五化”要求,全面深化高质量海事司法实践,服务保障江苏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年受理各类案件3409件,同比增长47.77%,立案标的额总计52.18亿元。其中,新收案件2722件,同比增长23.39%,审执结案件2822件,同比增长74.20%,收结案数均位列全国海事法院第6位。

全院审判质效指标持续向好,结收案比103.64%,同比增长30.24个百分点。案件类型方面,收案数量排名前三的案件分别是: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6件),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188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133件)。同时,受理海事行政案件126件、执行案件1021件,依法扣押船舶118艘,其中外国籍、港澳台船舶4艘,拍卖成交船舶11艘,拍卖成交总额5938.82万元。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97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量的8.71%,案件涉及中国香港、新加坡、马绍尔群岛等41个国家或地区。其中,涉“一带一路”签约国案件80件,占比40.61%,涉及新加坡、韩国、巴拿马等19个“一带一路”签约国。

第二部分 工作亮点

一是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精准护航国家战略大局

紧扣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实施开展前瞻性调研,针对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等特殊监管政策提出海事司法对策,出台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14项措施。与省交通厅、江苏海事局围绕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联合发布九项工作举措和十大典型案例,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二是大力实施审判精品战略,打造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不断完善涉外案件审理机制,提升涉外案件审判效能。先后审结并推出各类型典型案件23件,一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入选全国十大海事审判典型案例。选择航海日、海员日等节点召开5场新闻发布会,51篇报道被《人民法院报》《新华日报》等主流媒体刊发。录制6期英文版《海法之声》,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微电影《北极星号》荣获全国法院第八届“金法槌奖”二等奖、第六届平安江苏“三微”比赛评选一等奖。

三是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海事司法获得感

建成海事审判大数据分析平台、法官远程会议系统、互联网法庭,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诉讼。与中国海仲上海总部、南京仲裁委搭建诉讼、仲裁、调解有效衔接的海事解纷平台,增设12个一站式解纷中心,设立5家船员权益保护工作站,深入推进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诉前化解案件132件,调解员祁洪桂的先进事迹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广。

四是坚持系统谋划推进,健全海事审判权运行机制

制定《南京海事法院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配合省法院明确海事行政案件和涉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管辖分工,海事特色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新模式入选江苏法院2021年司法改革案例。推动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四方协作”拓展到“1+10”模式,合作建成全国首个“点对点”船舶在线执行查控系统,入选首届江苏智慧法治十大优秀案例。邀请“两代表一委员”38人次近距离走进海法,开门纳谏,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五是全面落实从严治党,锻造过硬海事审判队伍

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聚焦“五懂”复合型海事审判人才培养目标,制定队伍建设五年规划,启动“海法菁英”培养计划,举办9期“海事大讲堂”,选派10名干警到上级法院、高校、企业学习,为青年翻译小组定制培训课程,不断拓宽干警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干警撰写的49篇论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期刊发表或在全国、省级会议上获奖。1名法官获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名法官获评全省审判业务专家,1名法官荣获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

第三部分 问题建议

审判报告梳理了南京海事法院履职以来的相关案例,结合专业审判团队调研成果,有针对性地对船舶建造、货物运输、货运代理、海洋渔业等领域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共有4大类12项问题建议:第一类是对船舶建造企业的建议。履职以来共受理船舶建造纠纷案件108件,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船舶建造融资风险较高、物料备品市场行情变化较大、交船验收争议复杂,对此提出要从谨慎融资、充分拟定合同条款、注重收集证据等方面加以关注。第二类是对航运企业的建议。履职以来共受理货物运输纠纷案件435件,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承运人超额留置货物、因船舶滞期过长单方违约,以及航行安全问题,对此提出要从合法行使留置权、细化滞期费条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等方面加以关注。第三类是对货运代理企业的建议。履职以来共受理货运代理纠纷案件414件,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合同签订不规范、证据保存不当、层层转委托现象普遍,对此提出要从规范合同签订、增强证据意识、防范转委托风险等方面予以关注。第四类是对渔民船员群体的建议。履职以来共受理涉渔民船员群体纠纷案件347件,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预支工资违约、合同约定不具体、作业技术不成熟,对此提出要从提升从业技能、签订书面合同、投保分散风险等方面加以关注。

第四部分 典型案例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正确价值导向,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审判报告精心挑选了10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案件类型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统一法律适用类。如“乌克兰玉米短量案”为处理大宗散货海上货物运输短量纠纷确立了裁判指引;“金马988轮超载案”为船舶超载标准认定确立了合理评判规则;“安捷利18轮碰撞案”为船舶遵守《1972年避碰规则》和航行安全提供了重要参考;“鼎衡18轮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为航运企业正确运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规避航运风险提供了规则指引。第二类是树立法治标杆类。如“高诚5”轮诉前扣押案,有效保护了长江水域安全,是海事法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生动实践,该案入选2021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徐某某申请宣告死亡案”,对《民法典》规定的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有关机关”根据特定条件作合理解释认定,最大限度保障了意外当事人近亲属及时进行权利救济,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稳定;“启东港口人损案”为港口安全生产作业敲响了警钟,对促进港口企业作业安全健康发展具有引导示范作用。第三类是弘扬法治精神类。如“法国达飞公司系列案”,以公正、专业、敬业的形象和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赢得外国当事人对中国法治环境的信赖;“通德公司系列执行案”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企业缓解债务压力,精准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NHE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依法行使国家司法主权,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三案均彰显了海事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是南京海事法院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

代表、委员热议

省人大代表

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琰

 南京海事法院履职以来连续两年发布中英双语海事审判白皮书,全面客观通报审判质效总体情况和过去一年的各项亮点工作,让我感受到海事法院立足江苏、面向国际、服务大局的新作为和新成效。特别是今年白皮书新增加了问题建议部分,对包括船舶建造企业在内的四类海事主体常见法律风险进行梳理总结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既是对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高度归纳,所提到的融资风险较高、履约周期长等问题也十分契合船舶建造行业现状,充分体现了海事审判白皮书的专业水平。我相信,海事审判白皮书的发布将对船舶建造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实现自身合规经营起到重要的指导帮助作用。


省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

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一级主办 龚震

今年上半年疫情多点散发,我省航运业和涉海经营主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南京海事法院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护航港航船舶企业发展十二项措施》,既体现了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主动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服务航运经济发展和维护港航船舶企业权益的专业优势,也是海事法院积极延伸海事司法职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际行动。希望海事法院持续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在工作中加强多方协作、强化司法宣传,结合“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让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司法举措惠及广大市场主体,真正助力港航船舶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