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海商海事业务交流会上的海法声音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量:2935

微信图片_20230920084940.png.png


917-18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中国海商法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主办,江苏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业务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23全国海商海事业务交流会在南京顺利召开,会议主题为“我国海商法的新发展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花玉军出席会议并致辞。

 

微信图片_20230920084955.png.png


花玉军表示,《海商法》实施三十年来,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也为中国海事审判的飞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我国已成为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最高人民法院立足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现实需要,全面增强中国海事司法自身能力的重要举措。本次会议既聚焦《海商法》修订深入探讨,又立足我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实践路径进行展望思考,充分体现了广大海商海事法律同仁的专业视角、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相信在与会来宾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产出更多更具有深远意义的成果,为完善中国特色海洋法律体系、融入国际海洋治理格局、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治道路,贡献属于全体海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智慧与力量。

 

会上,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谭筱清,泰州法庭四级高级法官高佳、执行局四级高级法官吴刚、连云港法庭一级法官徐一、海商庭法官助理吴维维、海事庭法官助理王磊,分别以《试述海事强制令所提供担保对船舶留置权效力的影响——兼议海商法、海诉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完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疑难法律问题研究》《强制执行法立法背景下船舶扣押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与展望》《<海商法>修改背景下FOB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权利探析与重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之动态解释——以<民法典>1235条规定为分析视域》《强制清污背景下清污单位与污染责任人之间的请求权基础——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典型案例为分析视域》为题进行分享交流。

 

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昌顺,执行局局长王蕴、苏州法庭庭长王天红作为对话嘉宾和与谈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