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丨让理论研究的奔腾浪花汇聚海事司法奋楫远航的洪流
发布时间:2024-06-14 浏览量: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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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三十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在南京顺利召开。本届研讨会正值中国海事审判四十周年,会议特别组织开展了“海事审判四十周年有影响力的调研成果”评选活动,18篇调研成果脱颖而出,共同见证以高质量理论研究推动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铿锵步伐。6月14日,《人民法院报》刊发《让理论研究的奔腾浪花汇聚海事司法奋楫远航的洪流》一文。现将全文转载。

 

让理论研究的奔腾浪花汇聚海事司法奋楫远航的洪流

 

南京海事法院  许晨

 

今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海事法院四十周年。四十载海事审判历程波澜壮阔,四十载海事审判理论研究掇菁撷华。

  

中国海事审判每跨出的“一大步”离不开理论研究探索突破的“一小步”。近日,第三十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在江苏南京顺利召开,会议专题通报了“海事审判四十周年有影响力的调研成果”,18篇调研成果脱颖而出,共同见证以高质量理论研究推动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的筚路蓝缕。

 

 

勇立时代潮头

 

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海事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审判理论研究就跟进到哪里。近年来,海事审判各级法院锚定服务海洋强国建设、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中心工作,以正确理论研究助力依法能动履职。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专题报道一则保护红树林典型行政案例审理情况。这是海口海事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障海南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优秀调研成果的生动阐释。

  

“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围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重大课题,11家海事法院靠前调研、久久为功,产出了一批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调研成果。

 

从向第27届海审会提交的《从海权视角谈海事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等国家大规划的路径措施》到《海事司法标准供给的理论阐释与制度构建——以涉外海事审判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为视角》,青岛海事法院深耕“海事司法标准供给”课题,引导涉海主体合法有序参与海洋活动,为国家海洋战略实施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立足环渤海区域海洋污染案件,天津海事法院形成“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 为‘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提供服务保障”调研成果,根据该成果编写的关于提升我国海洋司法环境的相关报告被中央有关部门采用。北海海事法院以近五年广西海洋环境资源案件为样本开展调研,完成《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近五年来广西海洋环境资源案件为样本》调研报告,一则案例入选第二批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案例。

  

协同推进长三角港航一体化发展,营造长三角地区航运法治营商环境。2021年,上海、南京、宁波、武汉四家海事法院签署《长三角海事司法合作协议》,为“长三角海事司法合作机制”调研成果开题启思。三年来,伴随着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签署“执行联盟战略协作备忘录”、“长三角海事法庭党建联盟合作协议”等具体举措落地,进一步拓宽长三角海事司法合作“同心圆”。

 

 

深挖源头“富矿”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四十年来,海事审判各级法院注重挖掘办案一线资源,以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推进理论层面研究论证,为海事审判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路径选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行市变化免责条款、计算货物损失的保险赔偿金额?上海海事法院向第二十届海审会提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行市变化免责相关问题研究》,提出适用贬值率公式计算货损赔偿额,排除市价跌落因素造成的货物贬值。上述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被采纳,目前已普遍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

 

 海事管辖“面广、点多、线长”,如何凝聚海事治理合力,开展具有海事特色的诉源治理工作?南京海事法院积极对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部门,向第二十九届海审会提交《从“单兵”到“协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海事司法协作的审视与探索》,并在实践中拓宽协作“朋友圈”,逐步形成“构建‘1+10’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江苏经验。依托该机制,妥善处理喀麦隆籍“新猎户座”轮42名船员顺利换班、香港籍危化品船“高诚5”轮诉前扣押案等一批重大案件。

  

武汉海事法院依托长江干线重要港区所在地法院,搭建海事司法便民服务点,形成“‘星链模式’构建长江沿线涉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机制”调研成果。铺“星链”成“星网”,未来,“星”点位将逐渐向重要支线水域延伸,加快形成长江海事司法诉源治理新格局。

  

自觉破题、深化解题。上海海事法院“创设船舶扣押担保机制 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大连海事法院“运用海事强制令 快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重大前沿审判实务难点堵点,一批优秀的调研成果正与审判实务互为印证,协同推进。

 


推动“研”以致用

 

“如不及时对相关航海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1992年,厦门海事法院审理一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该案申请人请求法院诉前保全案涉“大丰”轮上航海日志等随船材料。当时,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诉讼证据保全制度,并无诉前证据保全规定。法院根据诉讼证据保全规定的精神立即对案涉轮船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查明案件关键事实,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此后,该院推出《试论海事诉前证据保全》等调研文章,深入阐述海事诉前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实施证据保全的注意事项作具体说明,相关成果获得立法吸纳,为我国海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打开了一扇窗。

 

一直以来,境外主体在我国境内参与诉讼活动面临的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材料公证认证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成为制约涉外海事审判效率的制度藩篱。

 

2015年,上海海事法院调研推出“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委托”。借助这一机制,境外主体在上海海事法院参与相关的诉讼活动时,不需要重复进行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可以由经概括性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或受托律师代表该国外公司参与诉讼活动,加快立案审查进程,加大海事保全力度,缩短涉外送达耗时,大大提高了诉讼便利化程度。

 

概括性授权机制推出后,宁波、海口、青岛等海事法院复制推广,并被《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8条吸收形成规定。 

 

厦门海事法院“向船长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规定”上升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条文;大连海事法院“建议设立服务对俄航线专门保险机构或组织 助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被市委肯定、稳步推进……四十年来,各海事法院正积极推动各类研究成果向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立法建议等转化,见证理论研究与审判实务的一次次“双向奔赴”!

  

擦亮海事审判研究“金名片”

 

海事审判是中国司法面向国际的重要窗口,事关中国法治形象和国际地位。近年来,各级海事审判法院正积极聚焦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目标任务,夯实涉外审判力量基础,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擦亮海事审判研究“金名片”。

 

宁波海事法院持续关注各类案由下涉外海事审判特点,接续发布了涉外渔业、涉外涉港澳台等白皮书,为“构建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调研课题提供了详实的数据和丰富的案例。2023年7月,该院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正式成立,依托该中心调解成功的境外海域船舶碰撞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作为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的策源地,该院还注重归纳总结全国首例海事刑事案件、造船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等典型案例,提炼改革成效与经验,形成了《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背景下的海事审判改革研究》等优秀课题研究成果。

 

随着海口、南京等试点海事法院不断增加,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在健全海事审判体系、强化海事司法管辖,助力打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等方面发挥强有力的聚合效应。

 

伴随着海事审判一路走来,由广州海事法院创刊的《中国海事审判(年刊)》成为全国海事法院唯一拥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的专业性刊物,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深受海商法界欢迎。连续办刊36周年,《中国海事审判(年刊)》已成为中国海事司法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其积累的调研成果为发挥“智库”优势,浓厚海事审判理论研究氛围,传播中国海事司法声音,提供样本遵循。 

 

向海图强,奋楫新程,海事审判理论研究大有可为。海事审判各级法院将以中国海事审判40周年为新的起点,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出更多具有海事特色的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调研成果,让海事审判理论研究的奔腾浪花汇聚起时代洪流,助推高质量海事司法的巍巍巨轮乘风破浪、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