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建设 南京海事法院举办战略智库专家谈活动
发布时间:2025-12-15 浏览量:156

12月11日,南京海事法院以“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建设”为主题,举办战略智库专家谈活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出席活动并致辞。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黄进,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欧洲科学院院士、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王贵国,中国海洋法学会原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原法官、海南大学法学院荣誉院长高之国,上海海事大学原校长,交通部专家委员会委员於世成,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单红军作主旨发言。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玉明主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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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道虎指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首次将“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单列为重点任务,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作出战略部署。近期召开的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更是从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高度,就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系统安排。全省法院要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聚焦“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战略部署,加强海事司法供给,积极回应海洋装备制造、现代航运服务、海洋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等产业发展司法需求,进一步提升海事司法贡献度。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健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机制,挖掘、培育更多能够引领国际海事规则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海事审判规则引领力。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和国际规则研究制定,讲好中国海事司法故事,进一步扩大海事审判国际影响力。强化思想淬炼、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健全司法、科研、航运实务人才交流机制,努力锻造高素质专业化海事审判人才队伍。


专家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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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进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海事审判中的适用,是涉外民商事和海事审判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在民商事领域形成了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补缺适用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海事案件时,应当坚持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在善意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义务前提下,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对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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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国

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建设既是国家层面的战略问题,也是具体法院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关键在于明确自身定位,找准比较优势,增强服务意识和市场意识。通过专家智库参与案件研判和规则研究,加强与政府、行业组织的协同,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争议解决地,同时通过案例整理和成果发布,提升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和国际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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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之国

当前我国海洋治理和海洋法治在制度供给层面仍可进一步完善,有必要整体推进海洋法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更加重视海洋法治在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制度创新和典型案件实践,不断提升海事司法在服务国家战略中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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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世成

海事司法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充分发挥江苏江河湖海兼具的优势,在案件办理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为相关立法完善和规则形成提供现实样本。同时,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裁判说理和专业能力建设等方面持续用力,通过高质量裁判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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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红军

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形成,并非单纯取决于港口规模或航运体量,更关键在于制度竞争力和专业服务能力。从国际经验看,制度的历史积淀、规则的稳定预期以及高端法律服务的集聚,对优选地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优选地建设需要在国家战略引领下,通过重点区域先行探索,逐步形成具有国际吸引力和公信力的制度品牌。

 

江苏省港口集团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徐敏,江苏海事局督办邓振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作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晓受邀参加活动。南京海事法院全体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海事司法研究中心干警代表参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