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本院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及专职调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或自行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二、选聘条件
(一)特邀调解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专业性、行业性机构组织;
2.拥有3名及以上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兼职调解员;
3.具备组织章程及调解工作规范;
4.具备健全的投诉渠道和惩戒机制;
5.未受过刑事处罚,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6.具备开展调解工作所必需的场地及办公条件。
(二)特邀调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热心调解工作,有较为充足的时间从事调解工作;
3.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好的调解能力。
4.未受过刑事处罚,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等相关执业证书的;
5.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的;
6.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管理的;
7.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
8.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调解公信力的情形的。
有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及法律教育等岗位工作经验的,或在海事、货运货代、港口、船舶等相关行业领域内专业知识、技能较为突出的申请人,可以优先选聘。
(三)专职调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为人公道正派,遵守工作纪律,善于做群众工作;
2.身体健康,30周岁以上,高中以上学历;
3.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熟练使用电脑、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
4. 具有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及法律教育等岗位工作经验或在海事、货运货代、港口、船舶等相关行业领域内专业知识、技能较为突出;
5.需在指定的办公地点进行调解工作;
6.需满足人民调解员的相关条件。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
1.特邀调解组织提交材料
调解组织申请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需填写《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特邀调解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
(2)专职、兼职调解员名单及其相关履历资料;
(3)调解工作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依法由行业协会指导设立并在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性机构组织,经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除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推荐函》。
2.特邀调解员提交材料
公民个人申请担任特邀调解员,需填写《特邀调解员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民身份证、工作证或退休证复印件;
(2)本人两寸免冠照片一张、简历一份;
(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具备相关资质的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证明材料;
(5)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文件资料。
3.专职调解员提交材料
公民个人申请担任专职调解员,需填写《专职调解员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民身份证、工作证或退休证复印件;
(2)本人两寸免冠照片一张、简历一份;
(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具备相关资质的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证明材料;
(5)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文件资料。
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
(二)资格审查
由本院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及专职调解员,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三)任期
经审核公示期满后,由南京海事法院颁发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证书,聘期3年。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可以续展聘任。专职调解员由南京海事法院报人民调解员委员会按规定选任为人民调解员。
四、报名时间及要求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
2.报名方式:线下邮寄和网上报名两种方式。
线下邮寄:请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南京海事法院立案庭,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2-1号。
网上报名:请将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ian@njhsfy.gov.cn。(电子邮件标题格式为:应聘+名称+岗位)
3.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25-85359569
附: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表及推荐表,特邀调解员、专职调解员申请表
南京海事法院
2021 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