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72民初159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11-04 浏览量:135

当事人:上海君安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安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安创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安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7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原告海安创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安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签订的《集装箱使用协议》于2026年8月29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君安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海安创海物流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三、若被告上海君安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26年11月28日前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则须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202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海安创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南京海事法院刊登日期:2026-11-04查询页:G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