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72财保1号
申请人:镇江盛华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路镇小港砖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64190748W。
法定代表人:陶志华,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太龙,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陶渊,男,1988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申请人:铜陵银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山广场宝山路68-427号。
申请人镇江盛华港务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陶渊驾驶“银祥1288”轮触碰申请人所有的 “盛华港务一号” 趸船,造成趸船及相连的钢引桥、引桥承台、支撑桩、电缆等损坏,导致申请人停业,产生经济损失。申请人以“银祥1288”轮所有人陶渊、经营人铜陵银祥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陶渊、铜陵银祥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300万元,请求禁止被申请人陶渊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银祥1288”轮,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镇江盛华港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陶渊、铜陵银祥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三、自即日起,限制被申请人陶渊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属的“银祥1288”轮;
四、责令被申请人陶渊、铜陵银祥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财产保全;
五、申请人镇江盛华港务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六、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镇江盛华港务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沈 菁
审判员 于 震
审判员 沈 炜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