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247号
原告:中艺储运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00号长发中心02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尤德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20号青华大厦东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符道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艺储运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与被告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审理中,中艺公司以远东公司已履行义务,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艺储运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艺储运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曹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