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海法·难忘2020】深度解读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三)|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24 浏览量:9753

我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挺在前面,构建了以诉讼服务中心为龙头,海事一站式解纷中心为重点,审务工作站、巡回审判点为支撑,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协助执行员为网格的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那么,新格局的构建有什么新特色、新亮点?今天,小编将继续为您深度解读。

为了精准化解类型化矛盾纠纷,我院针对水上交通事故纠纷、涉渔矛盾纠纷和港口纠纷设立了三个一站式解纷中心,今天解读的是“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

  

设立背景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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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拥有954公里海岸线、20余万名注册船员,更有众多靠海吃海的渔民,结合全国海事法院的数据,多年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收案量占比均保持在20%上下。江苏作为船员大省,做好船员渔民权益保障工作刻不容缓。为此,我院通过调研走访和大数据研判,发现连云港地区渔业发达、渔业资源丰富,且我院受理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64.1%的案件由连云港法庭受理,可见当地渔业有较高的司法需求。

因此,我院在连云港设立“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旨在充分发挥当地调解员熟悉渔业经营、渔民心理的优势,积极运用行业惯例、乡规民约,将预防、化解涉渔矛盾纠纷贯穿司法服务全过程。同时也希望依托一站式解纷中心,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法院的合作与联络,促进涉渔矛盾纠纷的立体化解决。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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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源头治理、预防在前、调解先行、调判结合。建立完整的诉调对接流程,明确分流标准、告知程序、调解原则、司法确认等工作要求;确立常态化沟通及培训指导机制,形成正向激励导向,充分调动调解员工作积极性,该中心负责人、我院特邀调解员祁洪桂于揭牌当日即调解成功三起涉渔纠纷。

强化“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与我院连云港法庭的有效衔接。一起渔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有关调解组织多次调解失败后,当事人诉至我院,在开庭时当事人情绪失控,法官及时休庭让当事人平复情绪,并适时邀请一站式解纷中心调解员共同释法明理,最终将看似没有调解可能的纠纷成功化解。

 

纠纷化解成效显著

“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自2020年7月设立以来,坚持以人为本,诉前调解案件103件,成功化解69件,其中25件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渔民获得赔偿338万元;4件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中渔民挽回借款损失168万元;2件船舶碰撞纠纷中渔民获得经济赔偿51万元。化解矛盾的同时注重调解效率和效果,在调解成功的案件中,调解时长最短仅为7天,所有调解案件当事人均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无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广受当事人称赞与认可。

 

     我们来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深入了解一下这个一站式解纷中心吧~~~

 

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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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仲某通过中介机构及熟人介绍,联系三名船员到其所属的渔船上务工,原告与船员均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仅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和上船服务期限等。根据当地用工习惯,原告在船员上船前预付了超过一个月的报酬。

但是,三名船员在上船服务不足一个月时,即要求原告预付下个月报酬,原告以手头紧张为由未付,故三名船员在距上船一个月尚有四天的情况下要求解职下船。原告认为三名船员工作未满一个月下船,且中间曾休息数天未提供劳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部分预支的报酬。

【化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就工资标准及服务期间的计算方法存在较大争议,但因双方未签订合同,又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己方观点,相关事实难以查明。本案先由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虽因当事人对具体计算方法无法达成一致而转为诉讼程序,但调解员通过大量调查,基本确定了当地平均渔船船员工资标准及服务期间计算的习惯做法。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基于调解员调查的相关情况,制定了调解方案,提出了工资标准和在船服务天数均取中间值的建议,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不仅仅对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有着重要意义。许多案件在解纷中心调解时并未能达成和解,但是,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在当地询问、调查等大量工作,查明了许多难以确认的事实或当地习惯做法,为案件转为诉讼后法院调解或裁判奠定了良好基础,该系列案即为典型代表,充分展示了“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与我院形成解纷合力的又一种形式。

同时,该系列案体现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前,个体船东在船员用工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现象,本案涉及工资标准、服务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在我院法官和一站式解纷中心调解员的共同协调下,一方面查明了同期市场标准,引导当事人按照当地习惯做法处理,另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口头约定也是契约,应遵守契约精神,最终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妥善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