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释海法」 (第三期) 疫情背景下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
发布时间:2020-02-23 作者:曹健 浏览量:12800

罗马法格言:“善良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隐含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系民法、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着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履行,具有极高的法律统领地位。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延续了一段时间,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各行各业造成了重大影响。面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交易中断、资金链断裂等的重大困难,各市场主体都在琢磨如何降低损失、渡过难关。但在零和博弈的紧迫局面下,有些市场主体为了转嫁损失,可能忘记了初心、忽视了原则、动起了歪脑筋。在此,结合海事审判,针对潜在的法律风险,围绕诚实信用原则,特提示以下几点:

1、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要求,也是商事交易的重要遵循;不仅是中国的优良传统,也是世界各国以及法学发展的通用准则。其控制着权利行使的边界、弥补着合同约定的不足、维护着社会生活的秩序。当前疫情影响下,不论民事主体是日常生活还是商事交易,不论是与本国主体还是与外国主体之间进行往来,均应秉持诚信原则,顾及他人利益,以正直的方式行使权利。

2.禁止乘人之危。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明知对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难或急迫而获得利益,但陷于危难或出于急迫需要而无法摆脱。上述法条彰显了对行为人恶意采取卑劣手段致使双方权益明显失衡的否定性评价,赋予了受损害方主动申请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当前疫情期间,乘人之危通常表现为过分抬高物价赚取暴利,这是依法治疫所绝不容许的,除了面临被撤销、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风险外,还有可能面临着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追究。就海事海商案件而言,集装箱保管合同、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等类似合同案件均存在该类法律风险。

3、不得恶意磋商。疫情期间,恶意磋商甚至诈骗犯罪的新闻屡见报端。从民事的角度来讲,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这里,我们把恶意磋商暂且做扩大理解,包含前述法律规定中的所有情形,恶意磋商损害的是合同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信赖对方的允诺而支付的代价或费用。对此,行为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展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因此项信赖所生之损害。

4、杜绝权利滥用。疫情爆发以来,社会管控和治理越来越精细,我们虽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了交通、复工、聚集等各个方面,一定程度上对行动自由进行了约束,但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生命权至高无上,在疫情影响下,每个人都有获得保障自身生命健康的权利。然而,这些公共卫生措施,有时被人利用,成为其名正言顺的拒绝承担合同责任的借口和挡箭牌,以此为由拖延履行、拒绝履行甚至恶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事实上,虽然暂时的疫情管控对生产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并不必然都会阻碍到合同的履行。手机、电脑以及各种第三方在线交互平台,均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和全新的渠道。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履行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并不必然增加合同的履行成本。有条件能履行而故意不履行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恶意毁约一方除了不能免除合同责任外,造成对方其他损失的,还需予以赔偿,得不偿失。

5、善意履行附随义务。疫情影响下,合同双方均应尽最大努力克服困难、修复合同关系、相互关照、相互协作、促成交易。即便当事人一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也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里涉及到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相互协作、履行磋商等的附随义务。就海事海商案件而言,通常较为复杂,不仅表现在法律关系上,也表现在交易流程、报批手续、特殊规则等方面。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交错设置、环环相扣、紧密联系,需要相互协作才能推动合同的圆满履行。因疫情管控,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类案件受影响较大,运输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都会遇有各种困难和障碍,此种情况下要求双方当事人能够及时的交换履行信息,诚恳的沟通协商,寻求妥当的处理方式。另外,船舶租用合同、港口或码头租赁合同等也存在类似风险。合同履行本身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协商义务必然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始终,从违约判断的角度来讲,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善意谨慎的订立、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方未尽到应有的附随义务,放任损害的发生扩大,甚至恶意制造违约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诚信参与诉讼活动。受疫情影响,法院的审理活动受有一定的阻碍,相关的诉讼通知、诉讼程序可能会有所调整。不便组织当事人到法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我们也开通了互联网庭审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的诉讼途径。但是,鉴于互联网庭审刚刚开始运行,希望当事人各自在家通过互联网参加庭审时,能够遵守法庭规则、注重司法礼仪、如实举证和陈述、积极配合法庭调查、实事求是、信守承诺。    

最后,疫情是残酷的,人情是温暖的,特殊时期希望我们都能够以诚相待、守信重诺、勠力同心、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