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南京海事法院围绕职能定位,充分发挥“青年学堂”干警在学法、普法中“以案释法、以事说法”的生力军作用,开展“海法青年说·说身边的法”系列活动,全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走深走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
6名青年干警将在镜头前,为您讲述立案流程及多元解纷、船员渔民的权利义务、船舶挂靠乱象的危害等内容,敬请关注——
航运企业如何有效控制风险及如何在发生海商事纠纷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途径解决争议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航运企业如何有效控制风险,以及在发生海商事纠纷的情况下,如何选择合适的途径解决争议。
我国是海洋大国,也是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是世界上航运贸易经济最为发达、航运要素最为集中,也是航运纠纷发生最为频繁的地区之一。当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海商事纠纷的方式主要有诉讼和仲裁两种。海事诉讼是指海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商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通过海事诉讼途径解决海商事纠纷是大多数国家海商事纠纷解决制度中的主要途径,具有普遍性和广泛适用性。在我国,海事诉讼亦是解决海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海商事案件数量及案件类型均居世界前列。
海事诉讼具有成本低、公开性强、救济措施完善等特点。当前,海事法院也正在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综合运用审判、调解等方式提升化解纠纷的效力和群众满意度。南京海事法院成立以来,一方面积极推进精品化审判,另一方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践行司法民主和司法为民理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苏州法庭为例,以培养“懂法律、懂外语、懂海洋、懂贸易、懂航运”人才为目标,着力提升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两名法官分别被评为全省审判业务专家、全省优秀法官,法庭法官承办的多个案件入选全省、全院优秀案例。在江阴建立巡回审判基地,打造“家门口的海事法院”,打通海事司法便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在苏州设立港口作业一站式解纷中心,在张家港、常熟、太仓、江阴分别设立诉源治理审务工作站和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聘任具有航运、海事事故调查、港口作业等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及时高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苏州法庭管辖的苏州和无锡地区,外向型经济高度发达,港口经济和航运事业蓬勃发展。在国际国内双循环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在激烈和广泛的国际航运、贸易市场竞争中,需具备技术和创新驱动能力的同时,具有全球化视野的港航企业还需熟悉掌握国际贸易、运输等方面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遵守国际通行规则,不断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对于因国内立法尚不完善等导致企业缺少具体法律指引的情况,目前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尽可能减少争议,防控风险。例如,困扰港航企业多时的因2016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废止,国内水路运输业和港口业无具体法律法规可依的问题,企业可考虑在签订合同时,将“两规”的相关内容纳入合同,以解决国内水路运输、港口作业具体操作过程中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
航运企业在追求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须全面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多维立体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一方面,通过法律风险信息采集、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对合同主体充分调查,有效提高合同文本规范化水平等措施,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法律纠纷的产生,也可保证诉讼中掌握主动权。另一方面,要从控制实施、结果反馈、诉讼风险预判等环节入手做好“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确保法律风险和业务风险的有效合理衔接。纠纷发生后,对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成本评估,考虑选择最优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港航企业也可及时要求侵权方或违约方提供有效担保,为日后谈判拓展余地和执行到位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