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小故事丨四年“讨薪”路,暖心解“薪愁”
发布时间:2024-01-11 浏览量:5780

一面锦旗,一句感谢,

这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

也是法官对案件严谨负责的体现。

小故事折射大民生,

聚焦司法为民,纾解“急难愁盼”,

以“如我在诉”厚植为民情怀,

传递海事司法温度。


特殊的礼物

 

2023年12月6日,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搬迁的第一天,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礼物。“门卫同志,我们是XX号案件当事人,想找当时的承办法官……” 案件已经判决了,难道当事人对判决内容有疑惑?承办法官对安某与陈某的到访有些诧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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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告已经按照判决内容和我们达成和解了,过年前就能收到工程款了,这四年太不容易了,总算等到这一天了,法院的判决就是我们的尚方宝剑啊……”说到这里,安某有些哽咽,他弯下身从行李箱中拿出一个物件缓缓展开,是一面锦旗,随后又拿出两封感谢信,颤抖着递到承办法官手中,“我们不是文化人,不知道该怎么感谢,只知道人民法官为人民,请收下吧!”看着这面锦旗,承办法官的思绪回到了半年前。

 

坎坷的“讨薪”路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涉及港口防波堤抛填、挖泥、扭王字块等工程。2019年1月,安某与陈某经他人介绍,进行了案涉工程 “2019年防波堤甲供材”部分的实际施工,施工结束后便被业主通知“要走付款流程,耐心等等”,可谁知,这一等就是4年的时间。两位年近60的老者,在这4年里一直奔波在坎坷的“讨薪”路上,而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就是向法院起诉。“我们就是抱着试试的心态,实在没办法了,我们想不出还能去哪了……”第一次开完庭后,安某说道。

 

案涉工程总量大,牵涉主体多,同时涉及挂靠、转包等情形,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虽然工程已经于2019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但各方主体对分包工程的结算数额与结算方式存在较大争议。

 

“消失”的工程款

 

“法官,业主方已经跟工程总承包单位某港航局公司完成项目结算,原告没有权利要求我们给付工程款,这个事跟我们已经没有关系了。”业主方坚持认为工程已经整体结算完毕。“结算金额里面不包含甲供材工程的施工,我们是施工方,业主得把钱给我们!”两名原告在庭审时一直强调。

 

“既然业主方抗辩已经与总承包单位就案涉工程完成结算,那么结算报告书中一定有答案。”可承办法官仔细研读结算报告后却发现,200多页的报告竟并未对案涉争议工程是否结算进行明确记载,于是决定比照总承包单位申报的施工部分与整体工程项目进行逐项核对,最终查明业主给付总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并不包括案涉争议工程价款。

 

暖心的“解愁”

 

此外,还有一个难题摆在承办法官面前,两原告主体资格与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考虑到安某、陈某与业主就甲供材部分施工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工程价款的认定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合议庭遂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并追加转包主体方便查明事实。同时,因安某与陈某年纪较大,举证能力较弱,合议庭向其释明司法实践中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标准,引导其积极举证。

 

最终,合议庭结合安某与陈某的垫资及组织施工的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其二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并以鉴定评估的工程价款为基础,判决业主作为发包人向其二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安某、陈某与业主达成和解,业主承诺于年前支付工程价款。至此,安某与陈某的四年“薪愁”终“解愁”。

 

普法TIP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