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一案例被英国知名出版社刊载收录
发布时间:2024-01-18 浏览量:6606

近日,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全球海事海商法领域知名出版社Informa UK plc.旗下期刊《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Chinese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Reports2023年第4卷刊载,并被收录进其运维的Informa i-Law电子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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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 UK plc.出版社因出版《劳氏法律报告》这一国际海事法律领域的重要文献资料而具有广泛影响力。其出版的《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每年四期,由海事、商事法律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作为主编,精选汇编典型案例,全英文展现我国海事和商事司法实践。Informa i-Law电子数据库则涵盖大量国际海事商事领域知名刊物、典型案例,在全球拥有广泛用户群体。

 

案例介绍

 

原告金沂蒙公司为一批从泰国进口的木薯干在被告太保公司处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然而承运木薯干的船舶在目的港连云港搁浅,导致货物水湿受损。原告金沂蒙公司要求被告太保公司按照货物全损进行赔付。

 

南京海事法院综合案涉保险合同条款、当事人邮件记录等证据及行业惯例,依法作出判决,明确货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受损货物特性,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减损,其减损义务不因保险公司参与货物处置而流转至保险公司。

 

判决作出后,金沂蒙公司与太保公司均未上诉,在关联的两起海上货物运输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我国台湾地区某航运公司,主动以该案判决结果为基础,分别与金沂蒙公司与太保公司达成和解,三起纠纷,最终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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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跨境物流蓬勃发展,但因海上航行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货损时常发生。货主可以通过购买海上货运险以转移风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照受损货物金额进行赔付,并可通过协助货主对货物组织拍卖以减少损失,如果保险公司承诺组织并负责拍卖流程,拍卖过程中的货损扩大风险应否由保险公司负担。关于此问题,全国法院未有先例。本案通过裁判合理解释保险合同“仓至仓”条款责任期间,准确界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有力维护航运保险市场秩序,具备深刻的规则引领和司法示范意义。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服务保障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提升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是新时代赋予中国海事司法的新课题。南京海事法院也将抓住机遇,顺势而进,进一步深耕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审理海事海商纠纷,努力打造更多的精品案例,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司法好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