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7 浏览量:2643

目  录

1. 黄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

2. 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

3. 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人案

4. 韩某某、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5.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6. 盼盼公司诉鑫盼盼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7. 无锡兴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某区房屋征收办行政协议案

8. 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公益诉讼案

9. 昆山玉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10. 香港丰联克斯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案

 

一、黄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起,谢某(已另案处理)应客户要求查找车辆,使用被告人黄某某、李某制作提供的用于爬取停车信息的程序,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停车平台系统安全防护机制,非法获取停车平台系统保存的公民车辆停车位置信息。谢某将查询到的相关车辆位置信息发送给客户,或根据客户的需求给指定车辆安装定位跟踪设备,并收取费用。同时,黄某某接受谢某的指派,给指定车辆安装定位跟踪设备,并收取谢某给予的报酬。经统计,黄某某通过上述行为非法获利113万余元,李某非法获利2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车辆的停车位置信息能够反映、识别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与公民行动自由、人身安全等法益紧密关联,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黄某某、李某非法获取公民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并在指定车辆上安装定位跟踪设备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苏01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黄某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3)苏01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大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智慧停车系统等科技成果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极大纾解了停车难问题,但海量的停车位置信息通过网络实时传输存在泄露风险。本案被告人黄某某、李某与另案被告人谢某围绕“寻车”业务,分别负责开发程序、查询数据、联系客户、安装定位跟踪设备等内容,上下游之间环环相扣,涉及公民个人信息黑灰产业链的诸多环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法院综合考虑车辆停车位置信息与公民个人的密切关联性、泄露后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的危险性等因素,将车辆停车位置信息纳入公民个人信息范畴,对整个产业链中全部13名被告人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

 

二、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销售和使用百草枯,且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毛某某等处购进百草枯原液等原料,生产假农药,并冒充“敌草快”等农药销售给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宋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实体农资店等渠道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553万余元,违法所得累计达49万余元。经对扣押在案及相关证人提交的3400余瓶假农药进行抽样送检,发现均含有百草枯成分。

(二)裁判结果

宝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含有百草枯成分的假农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宋某某销售含有百草枯成分的假农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毛某某等11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百草枯原液、含有百草枯成分的假农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苏1023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并处罚金;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毛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扣押在案的假农药予以销毁。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农药是确保作物产量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资,在农产品生产、病害虫防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药安全关乎食品安全、生态安全,更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

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联合开展的“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中,明确提出要淘汰现存10种高毒农药。百草枯虽属中等毒类农药,但临床列为剧毒毒物,毒性极高,被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

本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被告人谢某某等人为牟私利,生产、销售百草枯原液、含有百草枯成分的假农药,渠道广、数额多、危害大,严重扰乱农资市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对各被告人判处刑罚,从原料销售到假农药销售全链条打击犯罪。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农药管理协会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农药行业加强自我管理,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业高质量发展。

 

三、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人案

(一)基本案情

杨某某为残疾孤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同镇顾氏三兄弟尽心照料其饮食起居,杨某某生病住院期间,三人轮流探望、陪护,并承担住院费用。2021年1月杨某某去世后,顾氏三兄弟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因杨某某去世后财产无人管理,顾氏三兄弟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二)裁判结果

太仓市人民法院认为,顾氏三兄弟虽然没有赡养杨某某的法定义务,但对杨某某进行生活上的照顾,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承担医疗费用,使杨某某得以安享晚年,构成事实上的扶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情形,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苏0585民特32号民事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判决生效后,太仓市民政局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对杨某某的遗产进行清理,于2023年8月24日出具《分割决定书》,将杨某某遗产分配给了顾氏三兄弟。

(三)典型意义

遗产管理事关遗产处置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事关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明确。

本案中,法院结合遗产酌给制度,对“利害关系人”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依法认定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人与案涉遗产的妥善保管具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对于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具有重要价值。

本案裁判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对申请人助残扶弱、尊老敬老的善举予以肯定性评价,为后续其因善意付出而分得遗产提供了法律保障,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弘扬守望相助、扶残济困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积极意义。

 

四、韩某某、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韩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韩某某,后两人离婚,韩某某跟随父亲韩某生活。韩某在抚养期间多次对韩某某进行体罚,造成韩某某身体出现多处软组织挫伤,还存在不准许韩某某前往学校上课的行为。2022年11月,因韩某实施家暴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将韩某某交由其母亲张某临时照料。2022年12月8日,韩某某的母亲张某将韩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同日,为保障韩某某人身安全,韩某某、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要学会运用恰当的方式教育子女,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而非采取体罚等简单粗暴的错误教育方式。韩某作为韩某某的直接抚养人,在抚养期间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法院于韩某某、张某申请人身保护令当天,即作出裁定:中止韩某对韩某某的直接抚养,韩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在张某直接抚养期间中止韩某对韩某某的探望;禁止韩某暴力伤害、威胁韩某某;禁止韩某跟踪、骚扰、接触韩某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2)苏0302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判令韩某某由母亲张某抚养。

一审宣判后,被告韩某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苏03民终31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让每一名未成年人茁壮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心愿和责任。

本案是一起因离异家庭父亲管教未成年女儿不当引发的家事纠纷。法院考虑到变更抚养关系案仍在审理过程中,如果仅仅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受限于未成年人与直接抚养人共同生活的紧密关系,无法确保韩某某在韩某的直接抚养下不受身心伤害,法律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

法院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一时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裁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项措施,即中止施暴人的直接抚养权,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对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进行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切实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保护网。

 

五、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以镍合金生产、矿产品生产技术研发为主营业务的大型民营企业,投产之初年营收高达17亿元。2014年开始,受国际镍铁市场行情下滑严重、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宝通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最终关闭停产。2020年3月,经债权人申请,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宝通公司破产清算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共有170余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近50亿元,还有大量职工债权等待清偿。宝通公司名下仅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土地上的车间厂房和机器设备等资产,经评估资产总值为7.2亿元。

(二)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破产债权总额巨大,若对宝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率极低。但宝通公司紧靠石化产业基地,区位优势明显,若能引入投资人对企业进行重整,既有利于债权人获得合理清偿,也有利于企业恢复盈利能力。2022年9月9日,根据宝通公司股东申请,法院裁定宝通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重整过程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团队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分析类似重整案例,发现宝通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其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结构有悖于国家能耗双控的产业政策,最终确定绿色发展的重整方向。2022年9月29日,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通过。2022年11月7日,法院裁定批准宝通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投资人第一批3.65亿元重整资金已于2023年底前全部到位,厂区升级改造也在有条不紊地推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助企转型重生的典型案例。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促成宝通公司主营业务从高污染、高能耗的传统镍铁加工业转变为低污染、低能耗的临港化工配套服务业。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在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支持下,将宝通公司排污权指标上线“江苏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仅增加了宝通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金额,还实现了排污指标在当地石化企业中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同时创新性地将企业进项留抵税额抵缴增值税预缴形成的欠税,破解了破产涉税难题,保障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本案处理将绿色发展与破产审判高度融合,既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解决了民营企业重整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实现生态保护、企业重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以司法“含绿量”提升经济发展“含金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六、盼盼公司诉鑫盼盼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一)基本案情

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盼盼公司)成立于1992年,在安全门行业具有良好声誉和很高知名度,曾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等称号,在木门等商品上注册有1.jpg”“2.jpg等商标。周某某曾与盼盼公司有业务往来,在明知盼盼公司“盼盼”字号及注册商标驰名程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从第三人处受让“鑫盼盼”商标,开办并控制四川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盼盼公司)及成都市新都区万象顾阳金属门厂(以下简称顾阳门厂),从事与盼盼公司相同业务。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在生产、销售的安全门等商品及官网、实体店的门头、装潢等处大量突出使用“盼盼”“PAN PAN”“鑫盼盼”、熊猫吉祥物形象等标识,并针对“鑫盼盼”的品牌历史、与盼盼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行虚假宣传,在鑫盼盼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处传播盼盼公司侵犯“鑫盼盼”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不实信息。在“鑫盼盼”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持续上述行为,仅2017年销售额就高达2亿元。

盼盼公司认为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变更字号、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盼盼公司损失1亿元等。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某等被诉行为构成对盼盼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实施使用“盼盼”字号、熊猫吉祥物形象、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持续时间长、获利数额大,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18)苏民初38号民事判决,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字号、注销域名、登报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盼盼公司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65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苏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我国民族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典型示范,也是国内目前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判决赔偿额最高的案例。

盼盼是知名安全门品牌,“盼盼到家,安居乐业”的广告语深入人心。本案被告周某某等以侵权为业,在多领域刻意模仿盼盼公司的驰名商标,有组织、有分工地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依法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1亿元赔偿额的请求,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理念和依法从严惩治侵权假冒行为的坚定决心,为民族品牌、驰名商标筑起安全“防盗门”。

 

七、无锡兴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某区房屋征收办行政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无锡市某区房屋征收办(以下简称某区征收办)与无锡兴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顺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兴顺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被征收房屋交某区征收办,某区征收办向兴顺公司支付补偿款2.8亿元。在征收款项发放过程中,因兴顺公司涉及其他纠纷,被司法机关依法冻结、扣划了应支付给兴顺公司的补偿款共计1.01亿元。截至2023年2月1日,某区征收办已向兴顺公司共计支付补偿款1.05亿元,除已被冻结、扣划的款项外,剩余补偿款0.74亿元未支付。兴顺公司认为其已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某区征收办,补偿款支付条件已成就。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兴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区征收办立即支付剩余补偿款1.75亿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区征收办认为其支付的补偿款金额应当减去被依法冻结、扣划的1.01亿元以及兴顺公司因延期交房165天所产生的扣款。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与涉诉行政争议发生地法院、司法局联合签订的《关于加强跨区域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合作的框架协议》,及时启动诉前解纷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属地街道办进行诉前调解。法院立足双方争议焦点,主动了解冻结、扣划款项所涉案件情况,多次组织双方对账,确认逾期交房时间、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积极为当事人释法说理、协调疏导,促使双方针对补偿款支付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由某区征收办支付补偿款0.74亿元,被冻结、扣划款项待相关案件处理结束后,符合发还条件的依法发还。经法院督促,某区征收办于2023年6月8日按约支付了补偿款,兴顺公司于同日申请撤诉,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典型案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以“如我在诉”意识,多次到一线走访调查,与当事人深入沟通,找准问题症结,理清事实脉络;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强化府院联动,搭建跨区域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平台,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诉前,最终成功化解这起因厂房征收补偿而引发的纠纷。本案处理既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以能动司法护航城市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生动实践。

 

八、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徐某为给家人祈福,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常州市钱资湖准备放生,因工作人员及围观群众阻止、报警,遂转往溧阳市长荡湖继续放生,共投放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投放的鲶鱼因不耐低温大量死亡。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当地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流域,生长速度快,生命力强,生性凶残,具有很强的入侵能力。经专家评估,本案中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的鲶鱼若存活,将会成为优势物种,捕食各种鱼苗和底栖生物,严重损害长荡湖的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起诉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应承担本次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损失,要求徐某、刘某连带承担渔业资源直接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事务性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8000元。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刘某的非法投放行为,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2)苏01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徐某承担因违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各项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58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是维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一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非法放生是外来物种入侵的重要途径,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对生物安全造成风险。

本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同时明确将惩罚性赔偿金用于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开展放生活动,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九、昆山玉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一)案件执行情况

昆山玉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成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4年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以来,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涉玉成公司的商品房销售、抵押借款、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等诉讼、执行案件70件,涉案总金额达7亿余元。玉成公司名下主要财产是其建设的商住大厦,建筑面积2.61万平方米,共有房屋138套,房屋基本销售完毕并已办理网签手续。2012年10月,因该公司缺乏资金,商住大厦停工。在相关执行案件中,抵押权人要求整体拍卖商住大厦,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普通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若直接将商住大厦按在建工程拍卖处置,施工许可证等资质难以重新办理,也难以续建验收,无法保障购房人权利,决定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化解执行困境。执行法官会同破产审判法官召集购房人、其他权利人协商处置方案,充分释明了执行程序中无法确保续建完工的情况,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2019年4月,法院裁定对玉成公司破产清算,并甄别出应予优先保护的消费性购房人47户。同时,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在破产程序中恢复了玉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推动引入约2亿元投资,用于债务偿还、工程续建。在法院的指导下,破产管理人组织各方债权人多次磋商,最终形成符合共同利益的重整计划,对消费性购房人予以交付房屋,对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进行全额清偿,对普通债权人将清算模式下的零清偿率提升到10%清偿比例。2022年4月,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商住大厦开始施工续建。2023年底,商住大厦工程已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在“执转破”程序中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并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件。法院针对被执行企业财产不足且债权人众多、利益难以平衡的难题,一方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以破促执,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引入投资完成商住大厦续建工程。

经过破产重整,商住大厦上设定的抵押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以及职工债权均已得到全额清偿,消费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优先保护,普通债权实现公平受偿。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发挥破产程序的债务概括清偿功能,找到平衡各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最优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香港丰联克斯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利比里亚莎拉曼德航运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拉公司)与香港丰联克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联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后双方因租期内的停租事宜发生纠纷,并在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进行仲裁。2023年1月,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丰联公司的索赔请求,要求莎拉公司向丰联公司立即支付租赁费用及相应利息,但莎拉公司并未履行仲裁裁决。2023年3月8日,莎拉公司所属货轮“ANNA-MARIA”轮抵达中国张家港港口卸货,丰联公司知晓后,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提供相应保函和现金担保。

(二)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审查认为,丰联公司的扣押船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23年3月9日作出裁定,准许申请人丰联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扣押莎拉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ANNA-MARIA”轮。船舶被扣押后,莎拉公司主动与丰联公司沟通伦敦仲裁裁决的履行问题,最终双方在法院的积极引导下达成和解,并在一周内履行完毕。同时,基于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赖,双方在和解中一致同意将合同项下后续纠纷的管辖约定由伦敦仲裁变更为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至此,这起跨国租船合同纠纷历时一年半后得到实质性解决,船舶也顺利解除扣押。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海上枫桥经验”实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的典型案例。

外国仲裁裁决作出后,根据法律规定需经过中国法院承认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进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中国法院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之前是否可以根据仲裁裁决的内容先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本案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通过对船舶扣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体系性解释,认定申请人的扣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效推动国际海事仲裁裁决的实质履行。同时在纠纷处理中,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这一“东方智慧”的独特优势,通过及时扣押船舶,促成双方在短时间内就仲裁裁决履行达成一致,帮助国际航运纠纷的当事人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国际仲裁裁决权益,以高效务实的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将我国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成果充分惠及境内外当事人,有力提升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