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08-12 浏览量:27336

南京海事法院

关于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部署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服务保障对外开放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1.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构筑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的殷切期望,也是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使命担当的重要内容。南京海事法院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处在对外开放最前沿,在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海洋强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方面具有区位优势和专业优势。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准确把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海事司法需求,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改革创新,精准施策,不断深化高质量海事司法实践,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优质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

2.准确把握涉外海事诉讼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平等保护,营造中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选择适用法律、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依法行使海洋司法管辖权,坚定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海洋权益,妥善解决涉外司法管辖冲突问题,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

3.全力保障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准确把握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特殊管理制度对投资、贸易的影响,合理界定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政策的规则属性,最大限度尊重市场主体交易意愿,维护国际投资贸易秩序。密切关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无纸化通关等海关便利化举措,加强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通、执法互助。密切关注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供应链中心、发展数字贸易、实施离岸贸易政策对跨境物流电商平台、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的促进作用,加强跨境物流转运、清关、仓储等相关海事法律问题研究,促进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加强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政的跟踪研判,定期梳理研究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的海事法律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的制定、实施、调整提供参考。

4.努力打造国际航运司法保障标杆。妥善审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涉及的货损货差、无单放货、集装箱超期使用、迟延交货等纠纷,准确把握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合理平衡船货各方利益。妥善审理江海联运、海铁联运、海空联运等多式联运纠纷,积极回应中欧班列“一单制”改革实践,助力打造东西双向开放的陆海联动新格局。探索创新涉徐州淮海国际陆港、淮安空港等无水港海事纠纷的审判体制机制,加强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沿海捎带、国际中转集拼等业务的法律适用研究,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推动形成自由开放的国际航运新秩序。

5.积极提升国际物流司法服务能级。密切关注货运代理企业拓宽境外业务和开展跨境全程物流服务的新动向,准确界定货代企业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加强对货代企业“转委托”、垫资、联合涨价等行为的审查,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秩序。回应数字化货代新业态,妥善审理数字货运代理纠纷,助力货代行业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展。加强对贸易公司之间“走单不走货”行为的审查,准确认定虚假行为、隐藏行为的效力,规范供应链融资的风险管理。提前研判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创新下无船承运人提单备案、启运港退税等规定对海事司法的影响,强化与海关、交通、商务等主管部门的司法联动,对接国际通行的裁判规则,促进我国货运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6.强化船舶建造司法保障力度。立足江苏造船大省的地位,加强国际船舶建造纠纷的案例分析研究,提高类案的专业化审判水平,引导当事人合意选择本院解决纠纷。加强与中国船级社等专业机构的业务联系,正确认定船厂延期交船、船东逾期付款的原因,合理界定违约责任,促进船舶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妥善处理船舶修建中介类纠纷,合理确定经纪人佣金,引导经纪人勤勉履行中介义务。充分认识船舶的金融产品属性逐步增强的趋势,妥善化解涉金融租赁公司的船舶建造纠纷,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7.有效防范航运金融风险。妥善审理船舶融资租赁和以船载货物、海运单证等为担保的航运融资案件,密切关注租船合同项下远期运价对赌协议、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等引发的航运金融法律问题,支持航运金融新业态发展,助力船舶建造企业拓宽融资途径。妥善审理涉海上重复保险、海上预约保险、航运再保险、离岸保险等新类型纠纷,完善海上保险裁判规则,促进海上保险业的繁荣发展。加强与省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保险行业协会等机构的沟通联系,联合开展航运金融法律问题调研,提出保护我省航运金融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8.不断满足国际港口建设司法需求。充分认识港口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审理涉码头建造、航道疏浚、港口金融、综合物流等纠纷,推动我省连云港区域性国际枢纽港和通州湾新出海口建设,服务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妥善审理港口作业和仓储纠纷,合理认定港口企业的权利义务,依法确定港口货物所有权归属,规范港口作业流程,助力提升口岸营商环境。妥善审理涉中哈(连云港)物流合作基地等“一带一路”物流园区海事纠纷,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平等、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扩大中国法治影响力。

9.充分保障中外船员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妥善审理中外船员劳务纠纷,依法确认船员享有的船舶优先权,尊重外籍船员的风俗习惯,平等保护中外船员的合法权益。开通船员劳务纠纷诉讼绿色通道,建立快立、快审、快执相衔接的船员工资保护体系。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船员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被司法扣押船舶的外籍船员换班与遣返工作,保障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10.完善涉外海事审判法律适用及司法协助机制。正确理解与把握中国法与外国法、国际条约的关系,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完善外国法查明和适用机制,提升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增强司法互信,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在承认与执行过程中积极尝试“推定互惠”,回应扩大对外开放的现实需求。坚持司法主权,兼顾国际礼让,积极探索禁诉令、反禁诉令、不方便法院原则等司法适用的有效方式和路径。

11.增强涉外海事司法透明度。加强对涉外海事审判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跟踪研判,定期开展涉“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案件统计分析和通报。加强海事法院英文门户网站建设,完善“海法之声”英文专栏,向世界展示中国海事审判工作,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搭建船舶拍卖公告全球发布平台,积极参与《关于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北京草案”)的公约化进程。加强涉外海事案件宣传,多语种发布涉外海事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邀请国际合作交流人员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回应国际社会关切,展现中国法院公正透明的司法形象。

12.激发涉外海事司法效能。加强与上海、宁波、武汉海事法院的区域司法合作,定期交流涉外、涉港澳台海事审判新情况、新问题,促进长三角区域涉外海事司法标准统一,助力长三角涉外法治协同发展。推进涉外海事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建“一带一路”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和国际航运纠纷一站式解纷中心,探索引入外籍调解员参与纠纷解决。创新涉外海事案件审理执行机制,积极探索在线审查境外证据、远程授权见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域外资讯服务等方面的有效途径,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涉外诉讼程序便利化程度。加强涉外海事审判智能化建设,优化互联网法庭功能,支持线上庭审,开发海事庭审智能翻译系统,推动海事审判与科技深度融合。

13.加强涉外海事法治理论研究。开展对自由贸易协定(FTA)等国际协议对涉外海事审判影响的前瞻性研究,加强对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研究与运用,优化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海事司法举措。充分发挥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的平台作用,积极承办或参加有国际影响力的海事司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主流媒体国际频道、知名国际航运法律刊物等的合作联系,提升涉外海事法律理论研究水平。

14.着力培养高素质涉外海事审判人才。优化涉外海事审判人才培养规划,加强海事法官外语能力训练,实施“海法菁英”计划,定期开展青年翻译小组交流活动,培养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海洋、懂贸易、懂航运”的海事审判队伍。依托外事部门搭建的交流平台,加强与外国海商法领域知名院校的合作,探索与国外法院、仲裁机构、科研院校等机构的沟通协作,通过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课题等方式加大交流力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前沿的高层次海事审判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