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2025)苏72执1011号
发布时间:2026-07-27 浏览量:293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我院将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的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将依法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案号:(2025)苏72执1011号

实际领款人及领款金额:姚媚红35元、扬州精车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8.25元。

领款理由:本案在拍卖被执行人南通纯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行李箱时因买受人姚媚红误操作将保证金35元重复汇至本案账户;另有三名买受人将行李箱运费误汇至本案账户,实应将运费支付给扬州精车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及时向买受人姚媚红退还多缴的保证金35元、向扬州精车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放买受人误汇入的108.25元运费。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联系方式:钱建国  025-85359628、025-85359709。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