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诉讼指南(海商海事纠纷案件立案篇)
发布时间:2019-12-03 来源:南京海事法院 作者:南京海事法院 浏览量:10360

一、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1、当事人主体一般为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2管辖: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起诉所需材料(其余材料与一般海事案件要求相同)

1起诉状。起诉状应写明碰撞船舶信息、碰撞事故及后果、碰撞事故所致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及计算依据的陈述等信息。

2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应提供证明如海事声明、海事事故报告等可以反映碰撞事故的证据材料及保险公估报告等可以反映损害结果的证据材料,还应提交船舶所有权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等船舶信息证明材料。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1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动(劳务)合同的范围: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派遣相关的报酬给付纠纷。

2管辖: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船员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等)、船员身份证明(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等)及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1管辖: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及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起诉应提交的材料: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如提单、运单、运输合同等)、被告违约事实材料(如无单放货案件中货物在目的港已被人提取的证据)、因违约所致损失的证据材料(报关单、货损检验报告、运费发票等)。

3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案件应明确被告的身份(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其他具有付款义务的主体)、原告主张的集装箱超期使用收费标准及涉案集装箱超期占用时间。

4无单放货案件,正本提单持有人作为原告可以要求起诉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责任。原告应提供货物在目的港已经被放行或者被提取的证明材料及其损失的证据材料。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1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

3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原告起诉委托人主张货代费诉请的案件应提供证明双方之间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托书、货运代理合同等)、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材料(提单、报关单等)及被告拖欠的货代费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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