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泰州某造船企业(以下称泰州船企)系国内十强民营造船企业,拥有多年成熟的船舶生产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是江苏省首家获得有关部委“四证”的规模民营船企。近年来,由于国际国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加之造船行业竞争加剧,该企业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2020年伊始,上海某租赁有限公司、南通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某船舶配套有限公司、江苏银行某分行、中国银行某分行等众多债权人陆续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及本院泰州法庭、海商庭对泰州船企提起诉讼,要求履行相关债务,同时要求对泰州船企进行财产保全,保全总金额达2.866亿元。2020年5月27日,我院依当事人申请及部分法院委托依法查封了泰州船企名下船号为TK0630的81400吨在建散货船。
实施保全后,我院收到泰州船企提交的《请求在南京海事法院监督下交付TK0630船舶的请示》,表示其建造的TK0630船舶已达到向外方购船船东交船条件,但因前期已被法院查封致使船舶难以交付。经与船东方多轮沟通,船东同意按2000万美元价格按现状交船。若无法按期向该外方购船船东交付船舶,不仅需负担每日约2万元人民币的船舶维护保养费用,还需赔付该船东预付款及利息合计814.78万美元。而当前散货船市场和二手船价格呈下跌趋势,若顺利交船则能避免船舶价值进一步贬损,外方船东支付的款项及所得出口退税亦可以用来偿还相应涉诉债务。故特提出交船止损方案,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并在法院监督下按照2000万美元交付船舶,交船款由法院实施监管冻结,待所涉案件处理结束后由法院判决分配,即由“封船”改为“封船款”。
【处理结果】
泰州船企提出交船请求后,我院高度重视,经审查认为,根据推动企业稳步有序复工复产的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泰州船企提交的交船止损方案具有法律依据,亦有利于维护债权人、船东、泰州船企各方利益,对于降低企业损失、实现资产保值、维护债权具有积极意义。
为进一步查明交船止损方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争取债权人支持配合解封工作并确定最终交船方案的操作细节,执行干警先后多次向泰州船企负责人了解实情、与部分债权人单独沟通并召开两次债权人现场协调会、多次协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当地政府部门,积极推进TK0630在建船舶交付工作。至2020年8月份,在我院全力协调下,泰州船企与外方购船船东基本商定好交船环节的船款支付方式、交船费用结算、交船文件签署、交船最佳地点、离港手续办理、船舶开航等各项事宜。
2020年8月7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泰州船企及其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申请。我院执行局收到破产管理人要求解除对泰州船企及其关联企业的保全措施申请后,依法第一时间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及时协调我院泰州法庭、海商庭依法出具解保文书,在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大力配合下,高效完成涉泰州船企及其关联企业的解保工作,积极支持泰州船企及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为破产法院,在我院前期完成的交船工作基础上,于同年9月中旬顺利促使该在建船舶成功交付,泰州船企亦收到阿联酋籍船东的全额购船款2000万美元。同年10月21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泰州船企及其关联企业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至此,涉及泰州船企的系列保全案件得到了灵活高效的处置,执行法官用善意文明的执行行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典型意义】
上述系列保全案是南京海事法院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执行工作,特别是涉企业的执行,在很多时候“一封了之”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往往需要运用执行智慧寻找最优解决方案。一方面,债权人利益需要保护,各方债权人顺位问题亦需考虑周全;另一方面,要积极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服务社会发展大局的角度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遵循执行比例原则,才是实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公约数的最好选择。上述案涉船舶成功交付外方购船船东,正是基于我院与多方主体协调沟通、因案施策、依法审慎灵活适用保全措施的结果。既有效保障了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被申请人企业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进而实现了被申请人企业资产保值,更体现了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