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学堂·海法青年说——说身边的法(三)
发布时间:2021-12-07 浏览量:46962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在第八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南京海事法院围绕职能定位,充分发挥“青年学堂”干警在学法、普法中“以案释法、以事说法”的生力军作用,开展“海法青年说·说身边的法”系列活动,全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走深走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

6名青年干警将在镜头前,为您讲述立案流程及多元解纷、船员渔民的权利义务、船舶挂靠乱象的危害等内容,敬请关注——


船舶挂靠

什么是船舶挂靠。我国就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着明确的规定。一些没有运营资质的个人,为了规避有关规定进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与有资质的船舶运输企业订立协议,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企业名下,向企业缴纳管理费,以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活动。这就是目前国内水路运输中常见的船舶挂靠。

这种船舶挂靠的经营方式冲击航运市场的安全秩序,导致大量货物运输纠纷的发生。同时,挂靠中船舶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的分离,引发了大量与物权相关的纠纷,造成实际所有人巨额的财产损失。

下面我就来讲两个案例。

张三有一条船,他与甲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将自己所有的船舶登记在甲公司的名下。但他所不知道的是,船舶所有权登记到甲公司名下后,甲公司与李四签订了船舶买卖合同。李四查看了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因特殊原因,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船舶正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李四对船舶为公司所有深信不疑,这样李四向甲公司支付了高昂的购船款,公司向李四实际交付了船舶,并且办理了船舶所有权的变更登记。事后,张三发现情况不对,但此时他已无法追回船舶,而只能向甲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个案例还是关于张三的故事。这一次,张三将在自己所有的船舶登记在乙公司名下,船舶也一直被张三实际控制。一段时间后,张三决定出售这条船,于是与王二签订了船舶买卖合同。王二向张三支付了购船款,张三向王二交付了船舶。但到了准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时候,张三发现,乙公司早以船舶登记所有权人的身份将这条船作为抵押物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现在贷款没有清偿,抵押登记没有注销。王二了解情况后自然不愿意再接受船舶。王二要求解除《船舶买卖合同》,张三不仅需要退还王二购船款,还要赔偿王二相应的损失。但麻烦的事情远还没有结束,因为乙公司不能清偿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随时可以请求依法拍卖、变卖这条船舶,并且优先受偿出卖所得的价款。而张三只能再向乙公司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挂靠协议对船舶所有权的约定只对协议双方,也就是挂靠公司和签订协议的个人有约束力。一旦涉及善意第三人,实际所有人是无法依据挂靠协议主张船舶所有权。

船舶的建造、购买成本巨大,许多人为此付出了全部积蓄甚至背负债务。而船舶挂靠经营模式下,实际所有人面临船舶被所挂靠的企业私自办理抵押或擅自出卖等多种法律风险。法院建议,从保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应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参与水路运输活动,让船舶真正成为自己获利的投资工具,而不是变成风险巨大的违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