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们的专业点赞!”
发布时间:2025-05-09 浏览量:186

一起因巴拿马籍海洋工程船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船舶扣押案件,三方香港主体围绕船舶所有权归属展开争锋,申请扣押船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请新加坡临时仲裁等多种境内外程序交织进行,当事人激烈角逐……来看南京海事法院如何一手抓程序,一手抓调解,促使纠纷圆满解决。

 

依法扣船及时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

冬天的南京,寒风凛冽。一位操着福建口音的律师匆匆来到南京海事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原来他的当事人香港A公司在两个月前向香港B公司购买了一条在建海洋工程船,但A公司支付保证金后,B公司却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船舶,导致A公司面临着下游买家的巨额索赔。由于这条船舶已经在巴拿马进行临时登记,A公司担心船舶开航离境后其权益落空,遂申请法院扣押该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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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认真审查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保证金支付凭证、船舶临时登记证书等资料,在A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在江苏境内迅速扣押了该船舶。

 

案情突变仔细研判处理利害关系人异议

然而,扣押后第二天,案外人香港C公司却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轮已由其购买并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不应作为B公司所有的船舶予以扣押,并提供了另一份巴拿马临时登记证书。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承办法官迅速将这一情况告知A公司,听取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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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完全是B公司和C公司为逃避债务形成的虚假交易”!A公司得知这一情况非常气愤,完全不认可C公司的主张,坚决不接受C公司要求解除船舶扣押的意见。

案情一下变得扑朔迷离起来。与此同时,A公司在船舶扣押后也根据船舶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新加坡提起了临时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交付船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C公司则主张船舶不能如期交付会产生巨额损失。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但各方均坚持己见,一时难以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决定暂缓调解,先行处理C公司提出的异议。由于鲜有先例可以遵循,南京海事法院审慎研究,对申请人申请扣押船舶并提供担保以及案外人申请解除船舶扣押不同背景下,船舶权属证明标准进行了细致的比对和分析,驳回了C公司提出的解除船舶扣押异议申请。

 

主动调解一揽子、实质性化解纠纷

案涉船舶属于海洋工程船中的一种三用工作船,以锚作、拖曳、供应为主要功能,在境外的海上石油工程项目中有着紧迫的现实需求且试航在即,每延迟一天都会造成损失扩大,因此在驳回C公司异议申请的同时,承办法官继续组织调解。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地沟通,承办法官努力寻求双方“平衡点”,双方差距逐渐缩小,最终就和解金额达成一致,并同意终止已经启动的新加坡临时仲裁程序。同时,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再生争端,承办法官利用周末时间组织双方对履行顺序和方式进行磋商,明确A公司预先将解除船舶扣押申请提交给法院,待和解款项到账后,法院再解除船舶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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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用两个月时间就促成所有争议一揽子解决,减少了我们境外仲裁的时间和费用成本,为你们的专业点赞!”和解协议签署当天,B公司即按约办理了汇款手续,和解款项到账后,法院也第一时间解除船舶扣押,新加坡的临时仲裁程序随即画上了句号。双方之间剑拔弩张的对立情绪终于得以消解,又一艘“made in china”的船舶顺利投入国际航运市场。

 

后记

本案作为一起跨境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船舶扣押案件,具有较强的国际因素,三方当事人均为香港主体,船舶买卖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在新加坡临时仲裁,船舶在巴拿马临时登记。南京海事法院以扣押船舶为契机,积极开展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使该起纠纷在船舶扣押过程中得以妥善化解,充分展现了南京海事法院在依法保障涉海主体合法权益、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等方面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