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治日报》刊发文章,聚焦南京海事法院服务保障江苏高水平对外开放、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自贸区提升战略等核心任务的生动实践。现将全文转载。
南京海事法院高水平服务对外开放实践
海事审判是中国司法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南京海事法院自2019年12月成立以来,锚定“国际海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建设目标,聚焦服务保障江苏高水平对外开放、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自贸区提升战略等核心任务,精准出台一系列海事司法举措,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2020年1月至2025年6月,该院新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079件,审结863件,案件标的总额超52亿元人民币,涉及82个国家和地区。

为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精准发力现代海洋经济”“打造更具特色的‘水运江苏’”等部署要求,南京海事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先后与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省水利厅等10家协作单位联合推出15条法治护航“水运江苏”建设举措,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一带一路”企业法律风险指引手册》,与省自贸办等单位联合出台《关于深化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海运物流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同时,积极搭建法治交流平台,主办“一带一路”法治发展智库研讨会,承办江苏省涉外法律服务圆桌会议,制定《关于更加有力有效服务保障海洋强省建设的若干措施》,为高水平对外开放重大战略实施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撑。
立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南京海事法院依法积极行使涉外司法管辖权。该院深入探索海事领域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依法行使船舶扣押等海事审判职能,坚决反制外国政府对我国企业的遏制打压,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同时,该院秉持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在落实实体平等、程序严谨、效率提升等方面持续发力,通过标杆性案例确立规则、讲好故事,让每一个涉外案件裁判成为彰显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的亮丽名片。例如,该院依法受理并高效审结全国首起适用反外国制裁法的海事纠纷,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高效化解挪威船东主动选择管辖案、利比里亚和中国香港当事人伦敦仲裁裁决执行案等国际纠纷;外国当事人对中国海事司法审判高度信任,截至目前已有20余起案件外方当事人主动选择或变更到南京海事法院诉讼。

依托江苏漫长海岸线、长江和京杭大运河贯通东西南北的区位优势,南京海事法院精准对接海洋经济发展需求。针对“通泰扬”沿江区域世界级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该院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重点船企、高等院校和行业协会的对接协作,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机制;围绕船舶充电桩、船用加氢站的建设运营风险,公海养殖、大型养殖工船运营、海洋牧场建设、渔港经济区建设等,开展专题调研和实证研究,引导渔业从业者依法规范经营,支持江苏沿海三市远洋渔业发展。
南京海事法院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空间强制性保护要求,妥善处理合同自愿与行政审批、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该院强化海岸带生态廊道保护,支持滨海湿地修复、海岸线整治修复、退围还湿等生态保护修复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围垦等行为,助力构建海陆衔接生态屏障。通过与行政机关协同开展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海水养殖污染防控及海洋垃圾治理,妥善审理涉船舶排污、陆源污染等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健全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机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