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发布时间:2021-06-23 浏览量: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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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完善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促进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良性互动,6月22日,南京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仲上海总部举行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中国海仲副主任李虎出席签约仪式并进行座谈交流。

李后龙在致辞中指出,中国海仲作为以解决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为特色的全国性、国际化仲裁机构,凭借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并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在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共建“一带一路”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实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高度重合的目标和优势,具备坚实的合作基础。希望通过此次签约,共同打造合作交流平台,创新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海事司法与仲裁国际影响力。共同推进理论成果创新,加强海事法治人才培养储备。

李虎在致辞中指出,海事仲裁与海事司法作为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担负着经略海洋与管控海洋的重要任务。作为国际通行的解决海事海商争议的重要法律途径,大力发展我国海事仲裁事业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相辅相成。南京海事法院履职以来,在服务保障对外开放,践行国家战略,建设司法能力以及整合社会资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对海事争议解决的需求不断提高。希望通过此次签约,双方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护航区域经济发展和国家发展战略,打造海事司法机关和海事仲裁机构合作的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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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闵星和中国海仲上海总部副秘书长徐飞分别代表两家单位签署《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对于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九种类型的海事纠纷案件,南京海事法院可以委派、委托、邀请中国海仲上海总部进行调解,中国海仲上海总部应遵循依法自愿、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等原则进行调解,以利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协议明确了委托调解程序、调解员确定方式以及调解期限等内容,对仲裁保全、仲裁裁决执行以及业务交流和重大学术论坛等合作机制作出了安排。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南京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仲海事纠纷仲裁调解机制的规范化、常态化运行,有助于推动海事海商案件快捷、公正处理和解决,提升江苏地区航运贸易服务软环境。

签约仪式由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昌顺主持,南京海事法院、中国海仲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签约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