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这份文件有哪些亮点
发布时间:2023-06-13 浏览量: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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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日下午,江苏涉外商事海事专业化审判协同专题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会上,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昌顺发布了《南京海事法院关于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若干措施》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建设海洋强国,推动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为新时代推动建设海洋强国重大战略提供了最新指引。江苏是海洋大省、港口大省、造船大省,也是全国唯一兼有江港、海港、河港的省份,港口货物通过能力、万吨级以上泊位数等多项指标均位列全国第一。随着《江苏省“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发布,以及《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获国务院批复同意,江苏推进海洋强省建设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2022年江苏海洋生产总值超9000亿元,海洋经济规模再上新台阶,质量效益稳步提高。

 

当前,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正在深入推进,为落实主题教育工作要求,更好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着力解决海事司法在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方向不够精准、举措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南京海事法院聚焦当前海洋经济发展趋势和现代海洋产业发展态势,以港航船舶产业主体司法需求为基点,以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结合海事司法实践经验,经反复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若干措施》。该《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海事司法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主攻方向,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南京海事法院工作的重要文件。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三个部分共十八条,呈现“396”的整体布局。

 

第一部分聚焦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基本理念和工作要求,强调要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能动司法、坚持开拓创新、坚持统筹协调,通过海事司法集聚涉海优质资源要素,做实“抓前端、治未病”。

 

第二部分聚焦海事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从服务保障海洋渔业、海洋运输业、港口、船舶海工产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旅游业、航运金融服务业、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执法环境建设等9个方面,明确了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

 

第三部分聚焦当前海事司法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提出完善海事司法管辖机制、海事专业审判机制、海事多元解纷机制、海事司法协作机制、海事司法调研机制、海事司法保障机制等6大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海事司法服务发展的能力水平。

 

三、《若干措施》的特色亮点

 

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突出“新理念”,着力体现“能动性”和“系统性”。理念一新天地宽。在制定《若干措施》过程中,坚持将能动司法理念贯穿始终,既强调立足海事审判职能积极稳妥审理好各类海事海商案件,又注重延伸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回应多元海事司法需求。比如明确提出“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与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立司法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格局。”同时,坚持系统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全省都是沿海”意识,在全省沿江沿海沿河沿湖融合发展的大格局下系统提供海事司法服务。比如强调“妥善审理陆海联运、海河联运、江海联运等多式联运纠纷和大运河海事海商纠纷,推进物流场站、远洋干线无缝对接,提升货物流转效率。”

 

二是关注“新业态”,着力体现“针对性”和“前瞻性”。紧紧围绕全国、全省“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确定的海洋产业发展目标,探索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江苏特色海洋产业发展和现代化海洋产业体系构建的实践路径。比如在服务保障海洋渔业规模化发展方面,针对促进海洋渔业稳健转型发展需求,提出加大对近海养殖、现代化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和渔港(避风锚地)建设等保障力度;比如在规范促进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立足江苏海洋新兴产业优势,突出对涉及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开发、海上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滩涂资源多元利用等新类型案件的分析研究。

 

三是做实“新举措”,着力体现“创造性”和“延续性”。南京海事法院履职以来,先后制定了服务保障“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再出发、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服务保障RCEP高水平实施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文件,在优化海事司法服务、护航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若干措施》在落实已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当下海洋经济发展司法需求,深挖政策潜力,推出18条含金量高的“干货”举措,暨注重从理念层面加强对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又注重从实操层面推出服务发展的“新招”“实招”“硬招”,实现了对之前出台的司法政策文件的继承创新,完善了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