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花玉军在第三届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研讨会上作主旨发言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量:8131

1024日,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刚刚闭幕之际,第三届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研讨会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召开。与会人员围绕“司法现代化服务保障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主题展开深入交流。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花玉军出席研讨会,并作题为“护航共建‘一带一路'  彰显海事司法担当”的主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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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既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中外市场主体司法需求、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也具有重要意义。”花玉军指出。

 

南京海事法院自履职以来,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在强化涉外审判职能、实施审判精品战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加强海事司法供给,持续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截止目前,已依法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142件,涉及“一带一路”签约国24个,标的额达36.4亿元,7起案件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或变更到海事法院管辖,相关工作在第六次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发言。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更是工作的指引。在近年海事司法实践中,江苏涉“一带一路”海事案件普遍存在涉及国家广泛,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涉及证据众多,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大;争议解决方式交织,适用外国法情形普遍;送达难执行难凸显,制约审判质效提升等特点。

 

为高质量护航共建“一带一路”,花玉军提出:

 

一要坚持平等保护,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具有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的重要职能,事关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中国市场的投资环境质量,其中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是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恪守国际条约义务、尊重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准据法,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要坚持改革创新,打造涉“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优选地


针对目前涉外商事海事纠纷中,当事人选择仲裁多、选择诉讼少,选择境外仲裁多、选择国内仲裁少,选择国外法院多、选择国内法院少的现状,一方面要积极打造专业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格局,以《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改为契机,进一步解决制约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效能的域外送达、域外取证难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尊重中外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多元需求,完善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助力我国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三要坚持精品战略,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精品战略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重要品牌和系统工程,对于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话语权至关重要。随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深入推进,在审理好传统海事海商案件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妥善处理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跨国铁路单证等纠纷,通过发布服务保障“一带一路”、中欧班列典型案例和白皮书等方式,明晰相关裁判规则,为丰富国际法实践提供中国方案。同时,紧紧围绕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等跨境物流法律前沿问题联合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推进与国际规则衔接,助力制度型开放,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四要坚持立足长远,锻造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化审判队伍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先导性地位。当前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还存在较大缺口,亟需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长效机制,通过加强与高等院校、行政机关合作,强化涉外法治理论和司法实务培训,鼓励干警参加学术课题研究、国内外司法实务交流等方式,培养和储备更多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思维、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复合型国际化涉外法治人才。

 

南京海事法院将以此次论坛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与43家参与法院一道,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在凝聚司法协作合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方面贡献海事司法智慧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