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集萃 | 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主旨报告综述
发布时间:2023-11-06 浏览量: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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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南京召开。会议主题为“《海商法》修改完善与海事司法现代化”。主旨报告由江苏省海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彬主持。现将主旨报告发言摘编如下:

 

01 航运强国建设与当代国际海事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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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祖远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亲善大使、交通运输部原副部长

 

徐祖远认为,在我国恢复国际海事组织合法席位50周年之际,在融入国际海事规则制定和全球海事治理的过程中,中国认真履行国际责任,积极寻求海上战略合作最大公约数,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分享中国经验、贡献中国智慧,共同推动世界航运健康可持续发展。徐祖远强调,我们要充分认识航运大国到航运强国的发展规律,充分审视中国参与国际海事治理的重大挑战,加快构建适应强国建设的国际海事规则体系,从而进一步有力推动国际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海洋强国、交通强国、航运强国做出新贡献。

 

02 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海事现代化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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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兵

江苏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江苏海事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牢牢把握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定位,以建设法治江苏海事为载体,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宗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力加快法治建设,高质量运行完备的法规规范体系、高效的执法实施体系、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精准的法律服务保障体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奋力开创海事现代化发展新格局。

 

03《海商法》修订与扩大《海商法》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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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海商法》是海事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实施三十年来也暴露出司法适用性不足的问题。《海商法》司法适用性不足,主要表现为,欠缺重要法律制度,规范范围不完整;《海商法》与民法协调性不足,《海商法》内部协调性也存在不足。扩大《海商法》司法适用,既可以彰显海事司法权威,也可以促进海商法律规范体系完善。《海商法》调整对象海上船舶和运输关系的特殊性,也要求扩大《海商法》司法适用。扩大《海商法》司法适用应作为《海商法》修订的重要方面,坚持全面规范海上船舶和运输关系,增强《海商法》的内外部协调性,以及注重国际协调。

 

04《海商法》修改热点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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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立新

大连海事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海商法研究》常务副主编、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调研课题组副组长

 

我国《海商法》修改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计划。《海商法》修改因涉及船、货、港、保险等多方利益,尚有一些疑难问题需深入调研讨论。如内河运输是否纳入《海商法》调整,《海商法》修改如何与《民法典》《保险法》《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其他国内法协调,FOB卖方和港口经营人的利益诉求如何回应,航次租船合同应规定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还是第六章(租船合同),增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中是否应包括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责任以及两船碰撞时非漏油方如何承担责任等,均有较大争议,值得业界关注和研讨。

 

05《海商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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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广

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时值《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我们有必要通过回顾《海商法》制定过程中的成功做法和争议焦点,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更好地推动其修订工作。张文广指出,海运国际化程度很高,这个特点要求《海商法》修改要继续坚持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力争让国内外当事人能迅速熟悉、掌握中国海商法,增加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可能。张文广呼吁,尽管《海商法》修改成为第一类项目,但前方并非一片坦途。海事共同体应积极参与修法工作,积极献言,这样才能集众人智慧,成伟大法典。

 

06 护航自贸试验区建设 彰显海事司法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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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昌顺

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当前,江苏自贸试验区海事司法保障主要面临港航配套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缺口,部分企业存在离区经营情况,国际跨境运输货损法律风险较高以及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为加强江苏自贸试验区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建议:紧跟实践需求,树立符合自贸试验区建设要求的司法理念;完善审判机制,提升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能力水平;强化审判职能,保障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推进协同共建,助推自贸试验区航运法治营商环境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