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三十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法院相关同志、专家学者、获奖论文作者参加。与会代表围绕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及多式联运、《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相关问题等海事审判实务热点问题展开深入研讨。现将部分发言摘编如下:
专题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有关问题研究
专题一由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谭筱清主持。中山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郭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曲涛受邀与谈。
01 海诉法修改引入海事对物诉讼理论的价值基础与实现路径
郝志鹏 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一级法官
对于海事法律制度来说,海事对物诉讼理论是海事法体系形成与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石。回溯其历史脉络可以发现,因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殊途前行,海事对物诉讼理论大致经历了从混沌一体到非对称演进的发展历程。其中大陆法系海事对物诉讼理论的真空式缺位,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物上请求权的理论发展,但仍无法弥补海事对物诉讼基础理论缺乏对大陆法系海事法的缺憾和不足。适逢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之际,借鉴海事国际条约开放共融理念引入海事对物诉讼理论,将对海事诉讼司法管辖和海事请求保全两项程序性法律制度的修订完善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02殊途如何同归: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的理解适用分歧与弥合——以29篇期刊、辑刊文章为考察对象
陈福林 北海海事法院防城港法庭二级法官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主要包含船舶拍卖款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登记、确权及分配内容,是关系海事债权实现的重要环节。在二十余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该章内容在较好完成了其自身使命的同时,也因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而体现出了一定的制度兼容性不足和法律滞后性等问题,引发了不少理解适用争论。建议在梳理归纳总结现有争论的基础上,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分别提出弥合分歧的机制路径,通过个人思维流程范式、法院内部交流探讨机制、信息互联平台的运用等机制,着力促进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规范的理解和适用统一。
03海事司法船舶处置疑难问题研究——以N法院执行实践为样本
王晨阳 南京海事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海事诉讼程序对于船舶处置的规定与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普通财产处置的规定有较大差别,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多年未曾修订,导致各海事法院的实践操作和司法观点并不一致,个别问题已成为海事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亟待突破的痛点。建议从理论和实践入手,对扣押船舶看管、地方法院委托处置船舶、未扣押船舶的拍卖、船舶份额执行、船舶无益拍卖、船舶以物抵债、涉刑船舶拍卖等七个方面问题进行剖析论证,提出进一步规范船舶司法处置的对策建议,着力解决海事执行实践问题,促进相关法律规定完善。
04论船舶价款受偿程序的修改和完善
龚建华 上海海事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作为最具海事诉讼特色的海事诉讼程序之一,随着《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多次修订,当事人程序意识的不断提高,《海诉法》对船舶价款受偿制度的规定亟待完善。针对当事人对船舶扣押期间产生的高额看管费用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可遵循制度构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查漏补缺与适度解释相结合等原则,通过建立统一的看船公司、船检和船舶评估机构名单库,规范完善委托机制;赋予利害关系人对费用拨付、分配方案裁决等行为的异议权,确立价款受偿救济程序;探索试行涉船企业破产专属管辖,高效公平清偿各类债权。
05船舶的刑事司法拍卖程序研究——以海上走私犯罪中的作案工具船舶为例
樊羽萌 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庭法官助理
我国海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就船舶这一特殊动产的民事司法拍卖程序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但在刑事诉讼领域,有关船舶除权程序的处置机关和处置程序却仍不明确。以海上走私犯罪下的作案工具船舶为例,刑事司法拍卖程序在没收犯罪工具“保安处分说”的语境下,应围绕“清洁船舶”的拍卖理论基础,唯一地委托海事法院执行拍卖,并通过对有关规范进行民刑移植,允许善意的案外债权人比照海诉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通过海事请求权登记、确认与清偿程序实现其在船舶之上的合法财产权益,以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规范冲突和处理结果不一的难题。
与谈嘉宾点评
01郭萍
关于海事引入对物诉讼一文,文章理论性非常强,沿着罗马法等三个起源学说脉络,谈到海诉法修改引入海事对物诉讼理论的价值基础和实现路径,但任何条约的签署都是各国利益博弈商榷、平衡融合的结果。在海诉法和海商法修改中,我们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更要有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探索出符合中国特色的“智慧方案”。
关于债权登记和受偿程序一文,从实证角度来开展研究,数据详实,以29篇期刊论文为切入点,角度新颖,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分歧与困境,并提出弥补和修正路径,令人很受启发。但文章若能将理论分歧与裁判实践进行对比分析,挖掘理论与实践脱节根源,对理论指导实践更有帮助。
关于海事司法船舶处置一文,从法院真实案件进行量化统计,发现船舶司法处置的疑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实践性强,不足之处在于数据统计未能覆盖全国海事法院,对海船和内河船司法处置未能加以区分。
02曲涛
关于船舶价款受偿程序一文,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船舶拍卖中可能存在的司法费用占船舶拍卖价款比例过高的质疑,现实问题针对性非常强,现有的民事执行程序难以满足海事船舶执行拍卖的当前需求,期待在未来海诉法修改完善中,对该问题能有配套的解决程序。
关于船舶刑事司法拍卖一文,以海上走私犯罪中的作案工具——船舶为例,谈到作案工具的船舶没收与民事其他债权的冲突,分析深刻,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角度新颖,充分体现了文章以问题为导向、以实践为导向的写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