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三十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在南京顺利召开。本届研讨会正值中国海事审判四十周年,会议特别组织开展了“海事审判四十周年有影响力的调研成果”评选活动,18篇调研成果脱颖而出。
01
运用海事强制令 快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大连海事法院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滞留港口的货物出现增长,导致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滞箱费纠纷频发。2021年初,大连海事法院受理近30件关于集装箱滞箱费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依托海审会研究平台,大连海事法院在海事诉讼保全、强制令、禁诉令等方面结合审判实践开展调研和转化,创新强制令工作机制,灵活运用,打破僵局,加速了滞港集装箱及所载货物的流转,将船货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并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保护了航运公司的合法权益。后续相关纠纷多数通过和解或者法院调解的方式得到了圆满解决。法院还进一步就加快进口货物检测进度、加大相关费用减免力度等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获得高度重视和迅速采纳,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为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强大助力。疫情后,又在《涉疫海事强制令案件诉讼指引》基础上,形成《海事强制令申请指南》等工作机制。
大连凯洋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强制令案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海事强制令”创新案例写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02
建议设立服务对俄航线专门保险机构或组织 助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大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基于海事审判研讨会关于航运金融的研究启示,结合审判调研实践,由党组书记、院长张国全、海事庭一级法官郝志鹏起草形成了“关于设立服务对俄航线专门保险机构或组织,助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报告”,向大连市委报送。
报告认为,因美西方对俄罗斯实施全面制裁,前往俄罗斯区域目的港的海上商船面临航运商业保险投保难的窘境,不仅成为制约中俄深化双边经贸合作的重要桎梏,也潜藏着巨大的涉诉风险,例如船舶碰撞、港口触碰等事故中因保险赔付缺位、船东赔付能力不足引发的系列风险。有鉴于此,报告建议通过设立服务对俄航线专门保险机构或专门船东互保协会组织的方式,打通涉俄航运保险堵点问题,助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迈上新台阶。
03
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 为“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提供服务保障
天津海事法院
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渤海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此,天津海事法院积极履行海事审判职能,妥善审理“康菲溢油”系列案等重大海洋污染案件,为渤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该调研报告立足环渤海区域海洋污染案件,针对公益诉讼价值尚未充分发挥、海洋环境司法鉴定存在“量”与“质”双重短板等突出问题,提出包括进一步健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完善海洋环境司法鉴定机制等在内的相关建议。
该报告向第27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进行了报送,并获得二等奖。同时,该报告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第4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一等奖,根据该调研报告编写的关于提升我国海洋司法环境的相关报告被中央有关部门采用,并先后获得第4届京津冀司法论坛二等奖、第15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二等奖,根据报告提出的《天津法院关于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建议》被天津市委政法委采用。在调研报告基础上,天津海事法院制定《关于为加强渤海综合治理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并推动大连、天津、青岛三家海事法院签署《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
04
海事司法标准供给 助力企业建设
青岛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略海洋、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指示要求,激发海事司法案例规则价值,为涉外涉海企业完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维护海外利益提供规则指引。向第27届海审会提交《从海权视角谈海事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等国家大规划的路径措施》、向第35届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提交《海事司法标准供给的理论阐释与制度构建—以涉外海事审判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为视角》等论文并获奖。
制定港口疏浚、仓储质押、集装箱作业等8大类标准合同范本,配套提供编写说明和案例来源,以“推荐级”“指导级”“参考级”区别合同条款,面向企业分级推广。对7万余件海事案件系统梳理转化,编纂出版风险防治专题司法文库10册,形成企业指引492条、裁判要旨844条。依托府院联动,创建“海法护企”品牌,扩展标准和规则应用路径。目前已有300余家企业获益,覆盖合同签约数量8000余份,30余份关键性规则文件进行系统调整。山东港口通过行使留置权条款,有效维护合法权益超过2亿元,合同审批流程时间降低30%,企业诉讼案件量减少50%。
该模式经验被最高法《司法决策参考》刊载,受到最高法院领导批示肯定,被山东省政府作为自由贸易实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在全省推广。
05
适用贬值率公式计算货物损失 排除行市变化对货损赔偿额的影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行市变化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行市变化免责条款以及如何计算货物损失的保险赔偿金额,张雯同志向第二十届海审会提交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行市变化免责相关问题研究》,提出适用贬值率公式计算货损赔偿额,排除市价跌落因素造成的货物贬值,论文获得二等奖。
上述调研成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中【(2013)民提字第6号公报案例】被采纳。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同志在全国海事审判实务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中,就《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一节,提出当事人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至损失确定之日因价格变化造成的损失,或主张按照目的港出售价格计算实际价值差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参照前述判决采用的“贬值率法”。目前,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已经普遍采用贬值率公式排除行市变化对货物灭失或损害赔偿额的影响。
06
创设船舶扣押担保机制 提高审判执行效率
上海海事法院
为积极化解航运企业诉讼中出现的问题,上海海事法院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于2020年共同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在全国范围内首推“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随后,上海海事法院制定了《上海海事法院解除船舶扣押预担保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对机制的措施和流程进行细化规范。
根据这一机制,境内银行、保险公司或经法院认可的船东互保协会可针对特定船舶预先向海事法院提供解除扣押担保函,以使船舶在受到担保范围内的扣船申请且满足担保函预设条件时,免于因扣押而实际滞留。即能够实现船舶“即扣即放”,既为海事请求人和船舶利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又有效避免了原本因实施船舶扣押措施后一系列衍生损失的发生,节约了大量司法成本,有助于提高法院审判执行效率。这一机制已在多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到良好成效。
机制创设并形成有益实践后,以上海海事法院起草的备忘录文本为蓝本,中船保陆续与天津、大连、广州等海事法院签订了工作备忘录,初步形成了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预担保经验”。2022年9月25日,备忘录签约接近两周年之际,《人民法院报》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对上海海事法院创设的解除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与上海法院相关司法改革先进举措作了介绍。
07
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委托机制
上海海事法院
针对境外主体在我国境内参与诉讼活动面临的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材料公证认证手续繁琐、成本较高的问题,上海海事法院于2015年首次推出“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委托”,即境外当事人授权我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对其在我国境内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海事诉讼案件进行代理。
借助这一机制,境外主体在上海海事法院参与相关的诉讼活动时,不需要重复进行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可以由经概括性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或受托律师代表该国外公司参与诉讼活动,能够加快立案审查进程,加大海事保全力度,并缩短涉外送达耗时,大大提高了诉讼便利化程度。截至2023年底,共有包括全球主流航运企业在内的20余家境外主体向上海海事法院递交了概括性授权委托材料,涉及新加坡、丹麦、法国、英国等10个国家或地区,授权期限平均3.8年,涉诉案件应用总量达400余件,为境外主体节约数百万元的诉讼成本,单个案件平均减少约30天的手续准备时间。
概括性授权机制推出后获积极反响,在宁波、海口、青岛等海事法院也得到了复制推广,并被《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8条吸收形成规定。
08
构建“1+10”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南京海事法院
江苏地处多个重大战略交汇叠加区,海事管辖点多线长,推进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有利于提升司法执法效能,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南京海事法院自2019年12月履职伊始,积极对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部门,牵头推动协作机制探索试点。在前期工作基础向第二十九届海审会提交了论文《从“单兵”到“协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海事司法协作的审视与探索》,并收录至论文集。
以海审会为研究平台,南京海事法院进一步深入探索协作机制,将原有的“四方协作”拓展到“1+10”模式,协作“朋友圈”扩展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形成了多层次、宽领域、高效率的协作格局。通过协作机制建立海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开发“点对点”船舶在线执行查控平台,建成司法扣押船舶电子围栏,启用船舶锚地,依法妥善处理喀麦隆籍“新猎户座”轮42名船员顺利换班、香港籍危化品船“高诚5”轮诉前扣押案等一批重大案件,为服务海洋经济、加强海洋治理等作出了积极贡献。“高诚5”轮诉前扣押案入选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相关经验做法入选江苏法院司法改革典型案例,并受到最高法院、省委领导充分肯定。
09
“星链模式”构建长江沿线涉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机制
武汉海事法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践行最高法院张军院长能动履职、为民司法要求,打造“江上枫桥”,延伸海事司法服务链条,加快形成长江海事司法诉源治理新格局,更好满足长江沿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海事司法新需求,武汉海事法院从跨行政区划管辖实际出发,紧紧依托长江干线重要港区所在地兄弟法院,实施沿江重要港口城市海事司法便民服务点“星链”计划,打造与之相适应的高质量特邀调解员队伍,与沿江兄弟法院在信息共享、远程立案、信访接待、协助保全和执行、普法宣传、环境保护以及依法规范和支持海事行政行为等多领域开展合作,强化海事案件专门管辖,进一步发挥好武汉海事法院在诉源治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便民司法、能动履职、多元解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特色职能职责。2022年9月份以来,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423件,调解成功163件。湖南沅江司法便民服务点成功调解的湖南某船舶公司诉大理市某港务管理站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入选湖南省2023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九大典型案例。根据实践需要,武汉海事法院将适时增加长江干线服务“星”点位,逐渐向重要支线水域延伸,铺“星链”成“星网”,实现流域全覆盖,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10
构建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宁波海事法院
涉外海事审判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发挥着桥梁纽带、互动融通的作用,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宁波海事法院自2016年以来,持续关注各类案由下涉外海事审判特点,接续发布了涉外渔业、涉外涉港澳台等白皮书,为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科学谋划构建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提供了详实的调研数据和丰富的一手材料。
2023年7月,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着力推进涉外纠纷调解、仲裁、诉讼“三位一体”多元快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示范判决、以案促调作用,实现纠纷“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判则判”。该中心规范程序转化机制,打造涉外海事纠纷化解高端平台。宁波海事法院协调浙江海事局、贸促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及各类船东、货代行业协会等16家单位入驻,畅通“仲裁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形成“立案后促调、开庭时必调、裁决前再调、调后司法确认”的解纷格局。其运行成果获得了国内外海事领域的广泛关注。依托该中心调解成功的境外海域船舶碰撞案被写入最高法院2024年工作报告。CGTN专访最高法院领导、浙江卫视制作专题节目重点推介我院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建设经验。省委主要领导多次视察中心,并予以高度评价。
11
全国首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法院 助力打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是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的策源地,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并先行先试,通过审理全国首例海事刑事案件、造船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等典型案例,率先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在浙江省委、省高院的支持指导下,宁波海事法院进一步归纳总结,提炼了一系列改革成效与经验。《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背景下的海事审判改革研究》一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优秀课题研究成果,《海事诉讼三合一改革论纲》《海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困与解——以52件裁判文书为样本》《论船舶所有人破产风险下船舶看管费用难题之应对》等相关调研成果,多次获历届海审会奖项。
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是健全海事审判体系、强化海事司法管辖的有力举措,通过充分行使涉海海事司法管辖权,形成涉海专业化审判资源聚合效应和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功能的多维合力,对服务保障国际海洋战略实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试点法院不断增加,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持续加力,活力不断激发,对于深入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战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进一步加强国家海洋权益保护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长三角海事司法合作机制
上海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为加强长三角地区海事司法合作,主动对接长三角港航一体化发展协同推进的任务,共同营造长三角地区航运法治营商环境。2021年,上海、南京、宁波、武汉四家海事法院签署了《长三角海事司法合作协议》,建立了长三角海事司法合作机制。
借助这一机制,四家海事法院在会商联络、审执联动、资源共享、联合调研及人才培养五方面开展深入合作,促进案件管辖、执行工作、委托机制、诉调对接、海洋生态保护、数据资源共享、调研合作等业务协助办理,加强海事专业审判辅助资源及智库成果共享。
这一机制建立后,一系列深化长三角海事司法合作协议的具体举措得到落实。四家海事法院共同开通了“长三角海事司法合作交流平台”,依托平台实现委托送达协助、船舶分析系统互通、一键扣船协同、外国法查明、类案检索、执行债权登记等功能,积极促进司法资源共享。四家海事法院还签署了《长三角海事法院执行联盟战略协作备忘录》,加强执行工作协同合作,促进海事司法全方位一体化发展。四家海事法院的十个派出法庭举办了长三角海事法庭庭长论坛,还签署了《长三角海事法庭党建联盟合作协议》,使长三角海事法庭的法庭工作、党建共建在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方向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13
构建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厦门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于1992年审理了一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该案申请人请求法院诉前保全案涉“大丰”轮上航海日志等随船材料。此时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诉讼证据保全制度,并无诉前证据保全规定。但如不及时对相关航海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法院根据诉讼证据保全规定的精神立即对案涉轮船采取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查明了案件关键事实,促成了双方当事人和解。该案入选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12年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上述案例在诉讼证据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完善了证据保全制度,在全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采用。《试论海事诉前证据保全》一文,在认真总结海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阐述了海事诉前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实施证据保全的注意事项作了具体说明,使得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设计更为完满、更具可操作性。相关成果获得立法吸纳,于1999年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的专门制度规定,并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被订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由此,诉前证据保全成为一项行之有效的诉讼制度被固定下来,有力推动了我国海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14
首创向船长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规定
厦门海事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此前对可否向船长送达法律文书,没有明确规定。1992年,厦门海事法院在扣押乌克兰籍某轮时,率先采取了向该轮船长送达诉前扣押船舶文书的做法,开创了向船长送达法律文书的先河。此种做法被1994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第五点吸收采纳。但该《规定》将向船长送达的法律文书限定在诉前扣船文书的范围内。
厦门海事法院总结审判经验,以《浅谈向船长送达法律文书的依据》一文,对此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根据船长在船舶航行、管理中的权力等航运界约定俗成的实际地位与作用,从国际惯例与行业习惯、国外法律比较研究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船长是船东的代理人,不仅诉前扣船的法律文书,诉讼扣船及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均可向船长送达。论文在《海事审判》发表后,在全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接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上述意见和做法分别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吸纳,上升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条文。由此不仅解决了向境外船东送达法律文书耗时久、扣押船舶困难的巨大难题,也有力推动了海事诉讼程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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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中国海事司法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中国海事审判(年刊)》连续办刊36周年
广州海事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素有重视调研、崇尚学术之风,自1984年6月1日成立以来,植根于有着2200多年历史的商都广州,沐浴改革开放之风,发扬“敢为人先、务实进取、开放兼容、敬业奉献”之广东精神,在实践中探索进取。从海事司法之草创,广州海事法院发展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主要起草单位、促进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海事司法排头兵。
40载建设发展历程,广州海事法院发挥专门法院独特优势,着力打造精品案例,总结审判经验,创设裁判规则。于1989年创刊的《中国海事审判(年刊物)》已连续办刊36周年,成为中国海事司法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中国海事审判》由广州海事法院主办,其前身是《海事审判》季刊,1999年改为年刊,是广东法院和全国海事法院唯一拥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的专业性刊物,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以其务实和探索精神,立足海事审判执行前沿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创新海事审判理论,着力解决海事审判工作难点,致力于总结海事审判经验,交流海事审判信息,探索海商法理论和海事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深受海商法界的欢迎,成为国内较有影响的海事诉讼专业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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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司法筑牢北部湾海洋生态保护防线
北海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立足北部湾海域实际,以近五年广西海洋环境资源案件为样本开展调研,完成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近五年来广西海洋环境资源案件为样本》调研报告,荣获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二等奖,并发表于《中国审判》2021年第17期。
以该调研报告为基础,北海海事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实践: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体制;加强协调联动和多元共治;加大引导宣传力度。制定发布《关于为北部湾经济区西江经济带建设提供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为广西打造向海经济提供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制度,与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共同签署了《“北部湾—琼州海峡”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作协议》,与北海海警局签署《共同守护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域安全战略协作协议》;组建专门审判团队,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专业化审理。
2019年以来,1个案例入选第二批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1批指导案例、1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名法官获评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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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 实现“三个率先”
海口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探索通过个案指定管辖方式,推动海口海事法院受理特定海事刑事案件。适度扩大海口海事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集中受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及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对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海洋环境资源、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向第二十九届海审会提交了论文《海南自由贸易港背景下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路径研究》,并收录至论文集。
以海审会为研究平台,海口海事法院着力深化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与相关责任单位通力协作,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在制度创设、受案管辖、机构设置方面实现了“三个率先”。一是率先建立起类案指定管辖制度。首次集中管辖发生在海上的交通肇事罪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罪两类刑事案件,实现海事刑事审判制度性突破。二是率先实现“海陆空”全覆盖。首次将海事司法管辖范围延伸至国际航空运输领域,构建起海事审判新格局。三是率先在海事审判系统设立海事刑事审判庭。成为全国唯一设立刑事审判庭的海事法院。改革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化海事司法管辖。已受理海事刑事案件50宗,审理的首例刑事案件被写入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获评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二是有力服务保障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办理10宗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美国、加拿大等多个国家。三是充分发挥海洋环境司法保护职能。受理各类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案件500余宗,支持收回非法占用海域280余公顷。海口海事法院《创新海事审判工作机制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案例收录入国家发改委《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成果案例汇编》。
2024年1月,深化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案例入选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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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保障海南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
海口海事法院
在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是党中央赋予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任务,是国家赋予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海南的生动实践。而海南作为一个管辖200万平方公里海域的岛屿型省份,海洋生态文明是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作为集中管辖海南全省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驱动,以案件高质量审理为抓手,护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谱写新时代海南的美丽篇章提供有力保障,创出了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海南样本”。一是深入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率先在全国海事法院系统建立起以海洋环资刑事案件为主的海事刑事案件类案指定管辖制度,在全国海事法院系统第一个设立海事刑事审判庭。二是聚焦环保督察,成立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讲政治的高度,扎实、高效办好每一宗涉环保督察案件。三是加强能动履职,搭建“跨域司法协作”“环保联防联控”和“公益诉讼支持”三大平台海洋环保,打造多方共治的环境治理新格局;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在主要渔港设立海事司法服务中心,开展巡回审判和普法教育,提升渔民依法捕捞意识;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设立“海事司法服务联络站”,为红树林的司法保护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2024年3月9日全国两会期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专题报道海口海事法院保护红树林典型行政案例审理情况。四是与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全覆盖,破解环保公益诉讼开庭难等堵点难题。五是全面推动生态司法修复,以司法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履行生态修复职责,让80余万元闲置的生态修复资金发挥作用,放流鱼苗、虾苗126万尾;与主管机关共同设立“海洋生态修复和教育基地”,将修复资金纳入该基地进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