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清仓”专项行动进行时
因找不到人、找不到财产、财产处置不了等原因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被称为“终本案件”。“终本案件”会不会“一终了之”?是否会被老百姓视为“法律白条”?
在南京海事法院,“终本清仓”专项行动正在给出答案:案件一日不结,执行永不停歇,以更实举措、更多付出,想方设法让法院判决落地,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强制措施显威慑,司法拘传促履行
“被执行人万某,你因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我们依法对你采取拘传措施,这是拘传票,请你配合!”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万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在首次执行程序中,因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本。
“法官,我们找到他了!他现在就在xxx地,但是他马上要出海,你们想想办法,这次千万不能让他跑了啊!”今年7月,终本管理组法官的电话里传来了申请执行人急促的声音,听到这一消息,执行局立即联系当地法院请求先行协助控制被执行人,并派人出发赶往被执行人所在地,于是便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得益于地方法院的积极配合和协同执行,成功控制了被执行人万某。执行法官向其出示拘传票,释明不履行义务和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面对拘传压力,被执行人当场即履行了全部债务,两起已终本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拘传和司法拘留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两种强制措施,依法采取拘传、司法拘留措施,对于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执行到期债权,扩展执行边界线
申请执行人扬州某疏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某工程公司船舶租赁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本。
“怎么就终本了?法官,你再想想办法啊,现在生意不景气,这笔钱对我们公司来讲是救命钱啊!”在法院谈话室里,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汗水早已湿透衬衣。
“请你放心,终本不是终结,关于后续如何执行,我会和终本管理组对接好......”原来,在决定“终本”前,执行法官经过仔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一笔100万元的尚未到期债权,只待“时机成熟”。
案件终本后,终本管理组法官持续关注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尤其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情况。今年7月,该笔债权即将到期前,执行局与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取得联系,后依法向其送达通知书,通知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按照要求汇款。8月1日,100万元款项如期汇至法院指定账户并扣划成功。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为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可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有权对其强制执行。这一制度扩展了执行“边界线”,丰富了执行“工具箱”,有力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巧用“休渔期”,破解查人找船难题
“5月1日12时起,连云港正式进入伏季休渔期……”一则微信公众号信息弹出,法官眼前一亮,想到了几个月前终本的案件。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梁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判决杜某和梁某共同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5万余元。因杜某、梁某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首次执行程序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赣渔xxx”船舶,限制其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但因该船舶出海未归,无法实施扣押措施,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裁定终本。
据了解,今年连云港伏季休渔期自5月1日12时起至9月16日12时止,另有4种作业类型渔船获批专项捕捞经安全隐患排查通过后在8月1日可出海生产。休渔期渔民上岸、船舶靠港,是查找渔民被执行人、扣押渔船促案件履行的好时机。
执行法官主动联络连云港赣榆区青口镇渔港管理服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查找“苏赣渔xxx”船舶。6月17日,在连云港渔政部门的协助下,定位、扣押了该船舶并限制离港。船舶被扣押后,被执行人杜某、梁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请法官协调与申请执行人先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会在8月1日前付清款项,希望法院在其履行完毕后解除扣押措施,力争赶上第一批出海捕捞作业。在执行法官反复协调沟通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杜某、梁某亦依约付清全部和解款62.6万元。
“吴法官,我的船舶顺利获批,要出海作业啦!希望能把很多新鲜的梭子蟹、皮皮虾带回来……”
“注意安全,一切顺利!”
巧用休渔期执结案件不是个例,这类案件往往多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等涉民生案件。主动融入当地群众,了解当地风俗习惯、行业惯例是南京海事法院破解涉船员渔民类执行案件难题的“巧招妙招”。
从“追加公司股东”到“和解履行完毕”
“法官您好,我们欠款这个月就还完了,请问还需要办什么手续吗?”看着手机里收到的信息,执行法官露出欣慰的笑容。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货运代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某商贸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首次执行程序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本。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苏州某商贸公司的股东周某等三人为被执行人。
在变更、追加当事人审查过程中,执行法官向周某等三位被申请人送达了听证传票等材料,同时电话联系了周某,向其介绍了申请执行人的主张及证据材料,并释明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经过执行法官条分缕析的释明,听证前,周某等三名股东即主动联系法官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此后在协商期间筹集了部分资金主动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执行法官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愿意和解。最终在法院组织下,被执行人苏州某商贸公司的三位股东与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未付款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承诺代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某货运代理公司在收到第一期付款后,向我院书面撤回了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和解协议签订后的半年,苏州某商贸公司及股东依约履行完毕76万余元欠款。
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变更或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反规避执行、迅速实现债权、减轻当事人讼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执行法官在审查过程中,注重把握诉源成因和释法明理,高效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下一步,南京海事法院将以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为抓手,统筹推进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进一步深化海地法院交叉执行,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执尽执”,以扎扎实实的执行工作为当事人兑现“真金白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