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治报】62个满载进口木材的集装箱终于放货了
发布时间:2024-08-15 浏览量:4779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精神。

 

小故事折射大民生,

 

聚焦司法为民,纾解“急难愁盼”,

 

以“如我在诉”厚植为民情怀,

 

传递海事司法温度。

 

价值300余万元的进口木材静静地躺在62个集装箱里,想提货,却遭到船运公司和码头拒绝。这批货物何去何从?这笔损失如何挽救?今日的《江苏法治报》头版聚焦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一起货运纠纷案,一起来看这起涉船方、货方、码头方、代理方、保险公司等各利益相关方的货运纠纷在“东方经验”下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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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个满载进口木材的集装箱终于放货了

 

通讯员:许晨


“刘法官,我们的木材终于放货啦,谢谢您!”看到满载进口木材的集装箱卡车终于顺利驶出太仓码头,厦门某公司负责人欣慰地向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这起围绕62个集装箱货物的纠纷妥善处理结束。

 

然而就在几个月前,这笔价值300余万元的进口木材只能静静地躺在62个集装箱里,堆在太仓码头任由其慢慢发霉。货主厦门某公司负责人的心情愤懑惆怅。想提货,却遭到船运公司和码头拒绝。这批货物何去何从?这笔损失如何挽救?

 

到港的货物却提不了

 

事情要从2023年9月14日说起,厦门某公司向WA进出口公司采购一批板材,约定由WA进出口公司负责办理货物运输,目的港中国太仓港交货。厦门某公司按期支付预付款,见副本提单后支付完余款,于同年10月18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306万元。

 

今年2月4日,满载板材的货轮在太仓港卸货后办理进场手续,存放于太仓某码头公司所有的码头堆场。厦门某公司本以为可以顺利提货,却遭受码头公司的断然拒绝:“因香港某船务公司、太仓某船代公司未向我司出具放货指令,因此不能协助厦门某公司提货。”

 

“我们已将这批板材销售给下一家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如果不能及时交货,将承担违约赔偿的后果,而且会导致下一家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天气越来越热,如果装满板材的集装箱长期存放在码头堆场,板材会发霉、腐烂,损失将进一步加大。”

 

眼看货物到港,可提不了货。3月4日,心急如焚的厦门某公司急匆匆赶到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将香港某船务公司、太仓某船代公司、太仓某码头公司告上法院,并申请海事强制令。

 

外籍货运公司失联令各方无措

 

为什么香港某船务公司、太仓某船代公司不肯出具放货指令?哪些环节出了问题?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受理此案后,进行了深入调查,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逐渐明晰。

 

原来,厦门某公司与WA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后,WA进出口公司就委托GT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代为办理木材的全程运输。后来GT公司又将海上运输段委托外籍TR公司进行运输,并全额支付了海运运费。当月,TR公司签发多式联运提单,为装有木材的62个集装箱提供海上运输。提单显示,托运人是WA公司,收货人是厦门某公司。

 

今年1月底,厦门某公司突然收到香港某船务公司的函件,“为了使收货人尽快在目的港提货,请支付海运附加费、提箱装卸费、运输费及港杂费等,否则拒绝配合提货。”对方称自己是62个集装箱所在货轮的所有权人,其将货轮定期出租给TR公司,因TR公司欠付多期租金,已解除船舶租赁合同并撤回船舶,而目前TR公司处于失联状态。

 

2月4日,厦门某公司再次收到香港某船务公司委托太仓某船代公司出具的换单邮件,要求支付海运附加费、押箱费及集装箱码头处理费等,否则拒绝为其办理提货手续。

 

“我们也联系不上TR公司,货款全部结清,怎么还要支付各种费用?”“货物是用我们的船运到的,运费一分钱没收到,难不成还要再付码头费用吗?”“未收到放货指令,我们不好放货!”

 

货主、船务公司、码头公司三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东方经验”解开各方心结

 

“厦门某公司持有的提单并非由香港某船务公司签发,两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应向提单约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香港某船务公司对厦门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请求提出了异议,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审查,厦门某公司不完全符合海事强制令申请条件,无法强制放货,案件只能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我们也没想到货物霉变的这么严重!”“要尽快想办法解决才行!”一边是装满板材的62个集装箱在码头提不出,板材局部已开始霉烂;一边是互不相让的各方当事人,这个局面怎么破?

  

尽快妥善处理纠纷、避免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成了萦绕在承办法官刘玉凤心头上紧迫的问题。

  

4月16日,法庭组织听证,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管辖权、货物权属、费用明细等问题,当面交换意见,表达主要诉求。两周后,承办法官组织船方、货方、码头方、代理方、保险公司等利益相关方到码头堆场,实地查看货物情况。当对存放在集装箱内的板材状况有了直观感触后,各方同意尽快开展调解,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一次次释法说理,一轮轮耐心调解。承办法官围绕各方核心诉求不断提出各种解决方案,严谨细致拟定协议内容。最终,香港某船务公司表示接受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对案件管辖权不再持有异议。基于后续合作前景,厦门某公司、香港某船务公司选择各退一步,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同时约定,如各方仍有争议,仍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

  

根据协议,香港某船务公司配合厦门某公司在太仓港办理提货手续,不再要求厦门某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双方确认集装箱码头处理费6.8万元,双方各承担一半。香港某船务公司承诺配合并协助厦门某公司向TR公司等第三方追偿损失。

  

6月21日,一辆辆满载进口木材的集装箱卡车陆续驶出码头。

  

运用“东方经验”南京海事法院倾力护航助企,彰显了“如我在诉”的情怀,也是打造国际海事纠纷优选地的又一次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