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北京西路瞭望”微信公众号携手“交汇点”新闻客户端,推出“‘锚定现代化 改革再深化’——践行者说”专栏。8月21日刊发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花玉军署名文章《奋力书写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海事司法答卷”》。现将全文转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决定》专章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南京海事法院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唯一新设海事法院、江苏唯一新设专门法院,将深刻领会、坚决贯彻《决定》精神,准确把握改革指向,谋深谋细具体举措,以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扛起专门职责,在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发展上强担当
《决定》提出了海洋经济发展一系列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海洋事业高质量发展擘画了新蓝图。南京海事法院作为参与调整海洋、航运等经济关系的专门法院,与海洋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航运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相关,应当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专门职能,助力拉动向海发展“蓝色引擎”。
助推海洋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紧扣《决定》关于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的改革部署,把助推海洋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作为重要任务,聚焦船舶海工产业绿色化、高端化、智能化发展,强化对先进船舶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引导船舶海工企业重视标准格式合同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助力提升船舶海工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法律风险管理水平;聚焦海上风电、邮轮旅游等海洋新兴产业和海洋服务业发展,深入分析案件规律特点,及时提炼裁判规则,推动创新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聚焦“专精特新”涉海企业发展,在强制措施适用上“适度”,办案进程中严防“久拖”,以善意文明司法和高效便捷诉讼服务更好回应涉海企业司法需求。
服务航运物流体系现代化发展。紧扣《决定》关于完善流通体制、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部署要求,把服务航运物流发展作为重要抓手,一方面,服务航运基础设施硬联通,妥善审理新出海口建设、沿海港口一体化发展过程中涉港口码头、航道建设、航道疏浚等纠纷,规范和引导航运基础设施建设秩序;另一方面,服务航运规则软联通,加强对涉进出口货物启运港退税、外贸集装箱中转集拼、沿海捎带等新业态纠纷的梳理分析,关注国际班列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多式联运电子提单等应用创新,依法支持单证规则和服务规范衔接,赋能航运效能提升。
强化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紧扣《决定》关于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的改革部署,坚持最严法治观,妥善审理涉船舶排污等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探索完善“蓝碳认购”等助力绿色发展的裁判规则、执行方式,依法支持海岸带修复、滨海湿地修复、海洋生物资源修复等沿海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推动海事“三合一”机制改革,用好刑事手段惩治盗采海砂等违法行为,全面落实流域、区域海事司法合作,探索与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立司法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构建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格局。
发挥专业优势,在精准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上善作为
《决定》专章部署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释放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坚定信号。江苏作为开放大省,承载着“建设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枢纽”“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的重要使命。南京海事法院工作处在对外开放最前沿,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立足江苏外向型经济特点,充分发挥海事审判涉外性强的专业优势,聚力为江苏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助力打造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紧扣《决定》关于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改革要求,主动服务江苏自贸试验区建设,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海事案件,关注与船舶登记制度改革及其他与航运有关的新类型案件,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服务业开放,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和增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加强对跨境电商、航运保险等贸易、融资规则的分析研判,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提供实践支持。
聚力服务“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紧扣《决定》关于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的改革部署,优化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海事司法举措,围绕高水平贸易、标志性项目、高质量园区加大海事司法供给,妥善处理涉柬埔寨西港特区、中阿(联酋)产业合作示范园、中哈连云港物流合作基地等海事纠纷,保障“一带一路”倡议在江苏顺利实施;主动服务“丝路航运”港航贸一体化发展和陆海新通道建设,积极回应“小而美”民生工程项目实施中的海事司法需求,助力拓展共建“一带一路”新领域新空间。
着力打造涉外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紧扣《决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改革部署,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妥善处理承认和执行涉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平等高效的司法保障;统一涉外案件裁判尺度、完善裁判规则,简化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以便利、专业的海事司法服务提升国际公信力;构建诉讼、仲裁、调解相互协调、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涉外海事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运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帮助中外当事人解“法结”、化“心结”。
激发改革之力,在推进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中勇创新
《决定》将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亲历者和践行者,南京海事法院将更加自觉扛起全面深化改革的职责使命,聚焦制约专门法院发展的瓶颈困难,深化调查研究、细化实化举措,勇于探索实践,以九分落实的实际行动推进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
深耕精品审判战略。紧扣《决定》关于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要求,将高水平审判质效作为检验现代化新设专门法院的重要标尺,持续深入实施审判精品战略,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牵引,优化诉讼服务、文书送达、庭前准备等各环节,有序推进繁简分流、专业审判团队建设等改革举措,做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加强典型案例的培育和宣传推介,多语种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加大海事案例编撰力度,通过高品质裁判确立规则、讲好故事,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
提升涉海治理水平。紧扣《决定》关于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等改革部署,深入推进海事基层治理,优化“法护海江河”多元解纷体系,促推南京海事法院各派出法庭融合对接地方“一站式”平台,持续深化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江苏实践;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执行涉外法律法规,发挥海事强制令反制域外禁诉令作用,依法运用好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工具箱,健全重大涉外海事案件评估应对机制,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夯实专门法院根基。紧扣《决定》关于规范专门法院设置的部署要求,全面总结南京海事法院发展成效,加强专业化审判协同,进一步释放新设专门法院政策红利。一方面,加强法院间内部协同,推动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间司法服务平台互通、智库资源共享,凝聚法治合力;另一方面,加强与行业、高校等外部协作,在完善航运治理、化解海事纠纷、推进航运创新方面加强沟通配合,依托海事司法实践基地、涉外法治人才创新培养基地等一体推进高层次海事法治人才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