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万吨石子滞留船上,
船主联系多方均拒绝接收,
滞期费等费用损失逐日增加,
如何解决无人卸货的困境?
1.6万吨石子无人问津“比起已经产生的损失,现在我们更关心的是有什么办法能先尽快卸货,我们的船多被占用一天就会产生一天的费用啊。”今年5月的一天,曹某向南京海事法院与长航公安在泰州联合设立的审务工作站寻求帮助。
经了解,半个多月前,个人船代杨某委托曹某的船从龙泉港装运石子至靖江某码头。船舶到达指定地点后,前期通过电话联系的工作人员在码头接收货物,但因货物质量问题仅卸载了少量石子便终止卸货离去。此后,曹某数次联系装货人、卸货人和船代杨某提供的其他三四名联系人,均否认自己系收货人或货主,拒绝接收该批货物。截至报案之日仍有1.6万吨石子滞留在船上,滞期费等费用损失正在逐日增加。多次沟通协调无果后,船方陷入一筹莫展的境地。
南京海事法院特邀调解员、长航公安泰州派出所教导员龚斌接下了这个“燃眉之急”。然而调解进展得并不顺利,各方联系人虽承认和该批货物运输有关联,但均认为自己没有卸货的义务,更不应对船方的损失承担责任。有的联系人态度比较强硬,不愿透露太多信息,有的联系人表示自己只是代办个别事项,完全不应该被牵涉进这样的纠纷。
几轮沟通后,能够获取的信息有限,卸货义务人的身份仍未浮出水面。结合买卖双方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厘清案涉法律关系的脉络,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在船代公司最新提供给船方的一张对账明细表里找到突破口,初步锁定了货主的身份为某供应链公司。
矛盾升级再陷僵局然而,调解员与货主公司代表朱某取得联系,其表示与船方未能就滞期费达成一致且船方与码头存在矛盾才是影响卸货的主要原因,“我们不应对船方后续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船方也不愿作出让步,“他们前期相关人员未能如实提供甚至有意隐瞒货主信息致使问题迟迟无法解决,才导致损失持续扩大!”
货主与船方之间争执加剧、僵持不下,调解工作一时难以继续推进。曹某表示希望尽快进入诉讼程序,审务工作站将上述情况反馈至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泰州法庭承办法官根据曹某提交的起诉状和诉讼请求,结合其所描述的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示船方诉讼可能需要的时间成本。曹某表示,船方确实有过时间方面的权衡和顾虑,特别是前期寻找货主已经花费了一定时间,但现在双方诉求差距过大,起诉实是无奈之举。
考虑到无人卸货的现实困境,面对船方提出的现实问题,承办法官一方面为曹某说明了承运人通常情况下可能采取的货物处置方法,如提存、留置等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考虑前期已有调解基础,确定了继续努力通过调解力促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办案思路。
“情法交融”让调解柳暗花明当天梳理完证据材料详细了解前因后果后,承办法官联系相关当事人继续做沟通协调工作,并征询原被告调解意愿和调解方案。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法官聚焦无法卸货的原因和滞期费的计算等矛盾焦点,悉心释法明理,从分析案情到解读行情,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双方态度逐渐缓和,对立情绪有所纾解,费用分歧也逐渐缩小。调解过程中,法官会同特邀调解员多次前往码头现场了解实时进展,协助化解船方与码头方面的矛盾纠纷,船方与货主也平复情绪,最终消除隔阂和分歧。
历经多方努力,一周后,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和解,诉讼案件以撤诉方式处理,码头也积极配合卸货,1.6万吨石子分批次妥善卸载完毕,有效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和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至此,这场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6月,曹某专程从安徽宿州前往泰州,将一面绣有“为民解纷服务周到 诉调对接便捷高效”字样的锦旗送到审务工作站,对长航公安民警和泰州法庭法官的纠纷化解工作表示感谢。
泰州法庭法官也向长航公安的民警分享了此类水路货物运输纠纷通常可能涉及到的主体及相关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审查要点。双方将继续依托审务工作站,对长航公安日常执法中发现的类似纠纷,充分发挥诉调对接的程序优势,力争将损失最小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