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渡上的风波
发布时间:2024-09-05 浏览量:1802

“感谢你们一直帮我们想办法,一直耐心地在中间给我们双方做调解工作,这个事情才能圆满解决。”一起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说的这句感谢,让承办法官记忆犹新。

 


01 乘坐轮渡摔伤谁来负责?


张阿姨家境困难,虽已上了年纪,但为补贴家用,每天仍搭乘轮渡,从位于城北的家中到长江南岸的市区打零工。一日,张阿姨乘坐渡轮过江返家途中,在渡轮上滑倒并重重地摔了一跤导致受伤。事后因向轮渡公司主张赔偿无果,张阿姨将轮渡公司诉至法院。 

 

为了能够更妥善地化解纠纷,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在征询了张阿姨和轮渡公司意见后,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我一把年纪了,生活不易,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了不少医疗费用,工作也因此中断导致收入减少,至今却未能拿到任何赔偿!”想到这般委屈,张阿姨眼含泪花。

 

轮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张阿姨摔伤是由于其自身不小心所致,轮渡公司已通过适当的方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对张阿姨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一度争持不下,气氛剑拔弩张,相互赌气地说:“那就没什么好谈的了,我们就等着法院判吧。”

 


02 释法明理 解开症结


承办法官意识到双方此时都带有情绪,调解难以一蹴而就,但如果本案真是一判了之,并不能真正解开双方的心结,纠纷只会一直拖下去,平添双方的讼累。

 

“你们都不要着急,咱们心平气和地把这件这事儿捋一捋。”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选择通过“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让双方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同时固定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逐步缩小双方对于事实上的分歧。

 

结合庭前调取的事故当天的监控录像,法官详细地向轮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张阿姨受伤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所致,而从当天的监控视频来看,张阿姨是在渡轮上正常行走的过程中摔倒的,并非是张阿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与当时渡轮的地板湿滑有很大关联。因此,轮渡公司理应对乘客张阿姨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轮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逐渐改变了自己的观点,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张阿姨主张的赔偿金额仍持有异议,轮渡公司只愿意对张阿姨的医疗费进行赔偿,对于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其不愿意承担,调解因此又陷入了停滞。

 


03 从办案经验中寻找最优解


“你们公司是否为旅客在轮渡上的意外事故投保了相关保险?看看本次事故是否属于理赔的范围。”基于以往的审判经验,法官询问轮渡公司的代理人,公司是否就经营旅客运输投保了相关保险。该代理人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告知本案事故相关情况,就理赔事宜询问保险公司的意见。法院根据各方的意见,再行组织各方调解。

 

次日上午,保险公司与承办法官联系,表示根据轮渡公司的报案情况,本次事故属于其承保范围,同意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法官组织双方与保险公司一起,于当天下午再行调解。经协商,张阿姨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各方结合张阿姨的伤残鉴定报告认定的结果,围绕赔偿金额进一步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由保险公司赔偿张阿姨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万元。各方签署调解协议,本案圆满解决。

 

全面掌握案情,充分听取意见,敏锐了解细节,精准化解纷争。司法审判工作不仅要求法官要有娴熟的法律业务技能,同时还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更要有迎难而上的决心。耐心地释法和说理,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努力找寻到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的最优解决方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