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72民初683号
发布时间:2024-06-25 浏览量:603

当事人:江苏顺海船务有限公司、胡安祥

江苏顺海船务有限公司、胡安祥:本院受理的(2024)苏72民初683号原告熊国文诉被告江苏顺海船务有限公司、胡伟、胡安祥,第三人刘迪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南京海事法院刊登日期:2024-06-25查询页:G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