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活扣”不停工 “船”尽其用解纷争
发布时间:2025-06-06 浏览量:26

一纸扣押船舶令,一张封条,并非意味着当事人生活生产的停滞。在南京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常常是化解矛盾、盘活资产、实现多赢的开始。

 

海上“活扣”不停工  “船”尽其用解纷争

——记南京海事法院善意文明执行促多赢

 

“法官,我们找到戴某名下的船舶了,在山东海阳的某处海域,请法院前往实施扣押。”这是一起船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首次执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接到当事人提供的船舶位置信息后,南京海事法院的执行干警迅速从南京出发,赶赴700多公里外的山东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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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上“凌海浚某”轮后,执行干警了解到涉案船舶正用于当地某处海域的疏浚项目施工,得知船舶要被法院扣押,项目部经理赶忙来到现场,“法官,这条船是我们承租戴某的,现在疏浚工程还没有结束,如果不让船舶继续作业,耽误工期我们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面对项目方焦急的情绪,执行干警意识到,这次扣押船舶要通盘考虑,不能因为扣船而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执行干警随即与双方当事人及项目方充分沟通,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船舶继续使用,待疏浚项目结束后启动拍卖程序。一周后,项目部经理联系执行干警,告知疏浚项目已经顺利结束,并感谢法院从中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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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工程结束之际,被执行人打来电话,“法官你好,我是‘凌海浚某’轮的船东戴某,因为这几年行情不好,目前的经营实在困难,并不是我有钱不想还,‘凌海浚某’轮下个月在青岛还有一个疏浚项目,合同已经签好了,可以拿到部分款项,但是如果不去的话,我这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帮忙协调一下,我愿意分期偿还债务。”面对有分期履行意向的被执行人,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了申请执行人,经过几次电话沟通及在法院组织调解,由于双方对本金及利息的数额认可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

 

“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同时,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执行工作责无旁贷”“我们把工作再做得细一些,争取既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又让被执行人后续还能靠船继续生产经营,实现双赢、多赢......”端午节前夕,执行团队讨论确定思路后,决定赶赴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

 

“法官,这个案件已经6年了,早在首次执行阶段,我已经让步了80万元的本金,但这几年戴某一直拖延履行,这次我必须要把全部的本金和利息都算上,如果不能一次性偿还的话,就拍卖他名下的船舶。”见到执行干警后,申请执行人再次表明了他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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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的债务,迟延的履行,使得申请执行人的情绪激动,态度强硬,这也是调解工作前期未能取得进展的原因。执行干警对申请执行人的想法表示理解,帮他分析目前的状况,船舶变现价值、可分配款项不确定且需要一定周期,而被执行人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如果因为这个案件失去目前作为“顶梁柱”的生产经营工具,并不是一件双赢的事情。“凌海浚某”轮在青岛可以开展疏浚作业并且能在短时间内就能有经营收入,如果双方商定一个被执行人履行范围能力内的数额,同时给予其分期履行的时间,盘活船舶,无疑是一件双赢的事情。执行干警不疾不徐,用温暖的话语、理性的分析,融化双方当事人心中的坚冰。这一次,申请执行人终于放下芥蒂,愿意放弃部分债权金额,并同意“凌海浚某”轮在扣押状态下前往青岛继续作业,同时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期间。当日,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也当场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双方握手言和。

 

202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第4条指出,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善用“活封活扣”措施,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

 

海事执行案件的办理,经常需要实施船舶扣押,而船舶是重要的生产经营工具,对于正在营运或者用于施工作业的船舶,往往牵涉多方主体利益,不能简单“一扣了之”“一拍了之”,必须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实际,特别注意执行方式、执行强度、执行节奏的适当性,做好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在南京海事法院,还有很多“活封活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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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南京海事法院执行干警在湛江扣押的“长浚某”轮,同样是一艘疏浚作业船舶,用于当地项目的施工,同样是疏浚工程尚未结束并面临违约的问题。不同的是,在扣押船舶时,船上尚有10余名船员的工资尚未结清,现场情况更为复杂,即使允许船舶继续作业,也会面临船员工资无人支付的状况。执行干警随即在船上组织当事人、案外多方主体进行一揽子协商。最终,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协调项目总承包方先行垫付欠付的船员工资,并采取“原地扣押不停工”的方式,允许被扣押船舶在限定海域继续作业,直至港池码头项目验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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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中旬,疏浚作业如期完成,对疏浚船进行司法拍卖处置前的准备工作也同期完成,各方当事人对执行扣押和财产处置工作均表示高度认可。作为案外人的项目总承包方湖北某公司寄来锦旗,赞誉南京海事法院“执法有力度、执行有温度!”这面不多见的来自异地案外人的锦旗,是对南京海事法院践行“有行动就有感动”的江苏执行精神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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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好,我是“静海某”轮的船东张某,目前上海附近的海域发生了一起沉船事故,我的船舶可以前往进行打捞施工,收取的费用可以偿还袁某某的部分债务,还请法院同意。”今年1月春节前夕,执行干警接到了来自被执行人张某的电话。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立案强制执行,其名下“静海某”轮被依法扣押。这通电话,正是发生在船舶被扣押之后。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核实,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充分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交了书面“临时解扣”申请,该申请同时对案涉船舶“临时解扣”的期间、施工收入的收款主体、施工期间的费用支出及风险负担、施工结束后何时回到停泊地点等问题予以了明确。施工结束后,经双方计算,申请执行人共收到施工收入220余万元。这也意味着,因为扣押期间的船舶生产经营,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提前了结220余万元。 

 

“活封活扣”不是对强制执行力的削弱,而是对司法智慧、为民情怀和责任担当的更高要求。南京海事法院发挥专门法院专业优势,以一个个生动的案件,一项项细化的举措,不断探索丰富“活封活扣”的内涵,从对船舶采取查扣措施开始、到整个扣押期间、再到拍卖处置之前,一直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主动协调包括当事人及关联案外人在内的多方主体,共同面对难题、一起找寻出路,最大限度发挥船舶的价值,使其物尽其用,预防化解纠纷,实现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