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72民初226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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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宝基
徐宝基:本院受理原告诚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宝基、孙宏成港口作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7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徐宝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诚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吊运费1217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217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24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徐宝基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诚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另,案件受理费2735元,财产保全费1388元,合计4123元,由被告徐宝基负担,该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名称:南京海事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京古南都支行,账号:6232636100153550911),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徐宝基负担,该费用原告诚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徐宝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诚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南京海事法院刊登日期:2025-06-26查询页:G38